出生医学证明

时间:2023-02-18 14:59:45 证明 我要投稿

出生医学证明

  在生活、工作和学习中,大家都写过证明,肯定对各类证明都很熟悉吧,证明是证明某个事实的一类文书。那么拟定证明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出生医学证明,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1

  委托人:妈妈的名字 性别:女 出生年月:妈妈的生日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妈妈的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受托人:爸爸名字 性别:男 出生年月:爸爸的生日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爸爸的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夫妻

  委托人因不能亲自来上地医院办理? 出生医学证明 ?领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爸爸的名字代理本人领取婴儿姓名为宝宝的`名字的? 出生医学证明 ?。

  凡由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权限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领取? 出生医学证明 ?之日止。

  委托人签名:妈妈的名字 受托人签名:爸爸的名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出生医学证明2

双柏县妇幼保健院:

  申请人:张三,男,×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女:李四,×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李四于×年×月×日×时×分在×村委会×村家中分娩一×婴,取名:×,当时由于属急产,家离卫生院较远,来不及送医院住院分娩,请×村委会×村×人在家中接生,现要求补办《出生医学证明》,请双柏县妇幼保健院给予补办为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出生医学证明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及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公安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三条我省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获得《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章管理

  第四条《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监制,并统一编号。

  第五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托安徽省妇幼保健所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委托管理机构应明确职责与任务,建立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监督,规范服务。

  第七条各县(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应将辖区内经依法审批并获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名单登记造册,确定《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如有变动,应及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并定期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各县(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严格按照《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补发专用章标准及式样统一刻制印章,配发至签发机构,并将印章式样抄送上级管理机构和同级公安机关备案。签发机构变更名称或印章发生毁损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报告,申请刻制新印章。

  第九条各级委托管理机构和各签发机构应当妥善运送和保管《出生医学证明》,因潮湿、破损或丢失的,应将数量、编号及时上报上级委托管理机构并申明作废。必要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各级委托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要严格控制废证率,加强废证的管理。认真登记废证编号和作废原因,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分别标识作废或加盖作废章,定期逐级回收,由省妇幼保健所统一销毁。

  第十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受理《出生医学证明》相关投诉、举报,并组织对《出生医学证明》真伪的技术鉴定。

  第十一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委托管理机构应协调各签发机构与妇幼保健机构建立良好的信息交流、协作机制,相互配合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与孕产妇保健管理和儿童保健管理工作的衔接。

  第十二条各签发机构要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建立签发管理制度,严格签发程序,专人负责;设专人分别管理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和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严禁出具虚假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三条加快《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化进程,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与公安等部门共享机制。各县(区、市)委托管理机构定期将辖区内签发机构名单、《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号段、废证编号逐级报送至省妇幼保健所。实现《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化管理的地区还应定期将《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个案信息逐级报送省妇幼保健所,再由省妇幼保健所统一将相关信息通报省级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各委托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对新生儿及其监护人提供的个人资料严格保密并妥善保存。

  第十五条《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本、《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表、《出生医学证明》存根,以及申请人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和电脑保存电子文档等相关资料均应按档案管理要求,按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分类进行整理、归档,永久保存。

  第三章申领

  第十六条实行按属地逐级申领制度。各签发机构向辖区所在地县(区、市)委托管理机构,县(区、市)委托管理机构向所在市委托管理机构,各市委托管理机构向省妇幼保健所逐级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七条严禁向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任何机构和个人发放《出生医学证明》。严禁跨地区、跨机构出借、转让《出生医学证明》。严禁倒卖《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八条各级委托管理机构在办理下级单位申领时,应查验单位介绍信、申领人有效身份证件、核对申领数量及编号并填写登记本。

  第十九条各级委托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应对领取的《出生医学证明》进行登记,并按出生证编号先后顺序使用。

  第二十条各级委托管理机构和各签发机构应按规定时间上报《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计划和管理使用情况统计报表。

  第四章首次签发

  第二十一条经依法审批并获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分娩的新生儿,由该助产机构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二条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国内公民收养查不到生父母的婴儿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不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三条各签发机构应明确相关人员职责,助产机构接生人员负责规范填写分娩信息;签发人员负责查验新生儿父母、领证人等相关有效身份证件,留存复印件,规范打印或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印章管理人员负责审核,并在审核无误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出生医学证明》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打印,或用蓝黑色钢笔、碳素笔一次填写,所有项目要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勾画涂改。

  各助产机构在办理入院登记时应核对分娩产妇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留存复印件。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产妇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应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栏目处填写"/"。

  第二十五条各签发机构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合理设计签发流程,方便群众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应广泛宣传《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申领和使用规定,指导孕产妇做好新生儿姓名、相关证明材料的准备。

  新生儿父母应在出院前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确因特殊情况出院前未申领的,须在出生一个月之内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六条对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由出生地县(区、市)委托管理机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在本办法下发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由新生儿父母(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2、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人员身份信息及接生情况证明;

  3、亲子(母子)鉴定证明;

  4、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5、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在未取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机构分娩的新生儿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参照医疗机构外分娩申领。

  第二十七条各签发机构应按规定做好发放登记,领证人在《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本》上签字。

  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的,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二十九条《出生医学证明》免费签发,严禁收费和搭车收费。

  第五章换发

  第三十条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由公安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或提供亲子鉴定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可以向原签发机构申请换发。

  第三十一条签发机构不得为当事人以变更新生儿姓名为理由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第三十二条签发机构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换发时,应审验下列证明材料:

  1、新生儿父母出具的书面申请;

  2、原《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已入户的)或正副页(未入户的);

  3、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

  4、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5、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原签发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按当事人换发原因核定相应材料予以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原签发机构归档保存,并做好相关登记。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

  1、《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蓝黑色钢笔或碳素笔的;

  2、《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清的、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3、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4、《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

  5、《出生医学证明》为非法印制的、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

  第六章补发

  第三十五条因遗失、被盗等情况丧失《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正页或副页的,可以向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市)委托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第三十六条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

  第三十七条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市、区)委托管理机构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时,应审验下列证明材料:

  1、新生儿父母出具的书面补发申请;

  2、原《出生医学证明》作废公告;

  3、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复印件;

  4、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5、新生儿父母户口登记簿原件和复印件;

  6、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第三十八条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市)委托管理机构给予情况属实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并做好相关登记。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未办理出生登记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出生登记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第七章责任

  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人员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母婴保健助产技术服务许可,擅自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由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对于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责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其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管理机构、签发机构或工作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资格,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卫妇秘〔20xx〕650号)作废。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亲子鉴定证明指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

  第四十五条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流程,出生医学证明怎么开

  1、《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时间:每周一到周五全天。

  2、备齐父母身份证原件和接生医院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进行办理。

  (1)凭夫妇双方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在分娩医院领取《出生医学记录》。

  (2)持夫妇双方身份证明和《出生医学记录》到产妇户口所在办理程序地的妇幼保健院(所)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3)办理程序:

  a、持接生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在挂号处交费。

  b、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c、自填单一般有以下内容:父母姓名,身份证号,民族,婴儿姓名,婴儿申报户口地址,母亲居住地址,床位号等。如果刚住院时还没想好宝宝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但在出院以前,一定要给宝宝取好大名,不然有些医院是不会发放《出生证》的。证;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儿童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父母或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出生医学证明4

  委托人:_____ 性别: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

  有效身份证类别: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 性别:___ 出生年月:________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与客户关系: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因不能亲自到医院领取出生医学证明而特别委托受托人代表自己领取婴儿姓名_______《出生医学证明》。委托人承认受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造成的法律结果。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之日止。

  客户签名:_______ 受托人签名: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生医学证明5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性别:

  出生年月: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身份证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受托人:

  性别:

  出生年月: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身份证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

  委托人因不能亲自来

  医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领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代理本人领取婴儿姓名为的《出生医学证明》。 凡由受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之日止。

  委托人签名:

  受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出生医学证明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xx]19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

  二、必须使用由卫生部,公安部统一制发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严格发放。由产科到迎泽区妇幼保健院统一购买,产房按规定签发。

  三、按照国家规定的印模式样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不得任意改动。

  四、《出生医学证明》由专人管理签发。根据婴儿出生状态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

  1、婴儿姓名根据新生儿父母申报姓名填写,用字必须准确。

  2、性别、健康状况、出生地点分类应根据新生婴儿出生时确认情况填写。

  3、新生婴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必须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

  4、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须反复核实产妇姓名和婴儿,严防冒充或填写错误。

  五、《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管理。

  六、《出生医学证明》交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出卖、转让、出借和私自涂改。

  七、严格执行《出生医学证明》收费标准。

  八、本规定中的活产婴儿出生时有呼吸、心跳、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四项生命体征之一的婴儿。

出生医学证明7

  委托人:秦某某 性别:女 出生年月:1988年X月XX日

  身份证号码:500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8XXXXXXXXX 受托人:姚某某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86年X月XX日 身份证号码:500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8XXXXXXXX 与委托人关系: 夫妻

  委托人因不能亲自前往医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领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代理本人领取婴儿姓名为 姚某某 的《出生医学证明》。凡由受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之日止。

  委托人签名:

  受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出生医学证明8

  为加强我院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严格办理程序,我院组织人员对本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发放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证件管理

  1、安排有专人负责证件出入库及《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

  2、证件管理人员参加过培训或学习掌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相关知识通过问卷调查熟悉相关管理情况。

  3、签发登记记录规范符合要求。

  4、有《出生医学证明》相关出入库制度及签发、补发、换发、废证管理和文件归档。

  5、《出生医学证明》印章与签发分开管理。

  二、证件签发

  1、证件由专人填写清楚完整。

  2、按《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程序给予办理留存有证件存根。

  3、证件换发情况按程序办理。

  4、办理时出生证明严格审核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或存根。

  三、证件宣传

  通过调查孕妇及家属对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知晓率为100%。

  四、《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填写质量抽查表中存根内容、印章及其它内容填写完整

出生医学证明9

妇幼保健院:

  因不慎将孩子出生证明丢失,现申请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信息:司俊翔(男),20____年__月__日在桂阳县人民医院出生,我们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如有虚假愿负法律责任,望贵院给予补办为感!

  特此申请

  申 请 人: (夫妻)

  20____年__月__日

出生医学证明10

妇幼保健院:

  因不慎将孩子出生证明丢失,现申请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信息:司俊翔(男),20xx年x月x日在桂阳县人民医院出生,我们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如有虚假愿负法律责任,望贵院给予补办为感!

  特此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出生医学证明11

_________单位:

  兹委托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负责办理__________工作事宜请予以办理,或请将________具体事务如何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我本人或单位承担与贵单位或部门无关。

  特此申明。

  授权有限期____年__月__日____年__月__日

  委托人: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

  被委托人: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出生医学证明12

  母亲姓名:__ 性别:___ 身份证号:___父亲姓名:___ 性别:___身份证号:___

  孩子姓名:_____性别:___ 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在____医院,并办理了出生医学证明。由于____(某种原因),特申请为孩子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申请人: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生医学证明13

计划生育妇幼生殖保健服务中心:

  男方姓名出生于20xx年x月x日,现年:x岁,民族:x

  现住址:x

  女方姓名出生于x月x日,现年:x岁,民族:x

  现住址:x

  夫妻俩于20xx年x月x岁。当时因原因不能到医院住院分娩,没有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现因原因需要办理该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望给予办理为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出生医学证明14

双柏县妇幼保健院:

  申请人:张三,男,x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家庭住址:x。女:李四,x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家庭住址:x。李四于x年x月x日x时x分在x村委会x村家中分娩一x婴,取名:x,当时由于属急产,家离卫生院较远,来不及送医院住院分娩,请x村委会x村x人在家中接生,现要求补办《出生医学证明》,请双柏县妇幼保健院给予补办为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出生医学证明15

  永年县的《出生医学证明》工作,由永年县卫生局委托县妇幼保健院负责辖区内的事务性管理。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坚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这一法律证件的管理与签发工作。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专项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市卫生局《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专项督导检查工作方案》和我县实际,我们制定了切实可行的《专项督导检查工作方案》,县卫生局妇幼科和保健院主管领导带队,对我县县、乡级医疗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工作进行了一次自查。在自查过程中,发现我县县、乡两级医疗机构在《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发放工作中还存有以下几种问题:

  一、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婴儿(1996年1月1日后出生),其《出生医学证明》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在检查中,我们发现有个别医疗机构为医疗机构外的婴儿办理了《出生医学证明》。

  二、个别医疗机构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未按要求将新生儿和新生儿父、母亲的个人信息存档,《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未按要求粘贴在《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表》的右下方。

  三、个别医疗机构未按要求使用统一的《出生医学证明》登记表。

  针对以上问题,督导小组十分重视,经过研究,决定采用签发一批、查验一批、完全合格后给予换领空白证件的'办法,同时对各医疗机构进行不定期的检查与督导,切实做到万无一失,严肃认真的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与签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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