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规章制度

时间:2025-09-26 10:07:13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诊所规章制度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诊所规章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诊所规章制度

诊所规章制度1

  一、本口腔诊所实行主任负责制诊所所有工作人员接受主任的管理服从主任的安排诊所人员的工作分配方案等诊所主任决定。

  二、对就诊病人实行电脑管理和病历记录认真记录病史安排顺序就诊。

  三、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文明礼貌有责任感工作要精益求精 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四、对所有用于口腔内或接触患部的器械均按消毒标准严格消毒。每天紫外线消毒。

  五、对待病员及家属态度和蔼解答问题要耐心有礼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病人决不与病人发生争吵对待特殊病人应适当予以照顾。

  六、做好班前准备工作准时开诊工作要细致、及时进行各项 治疗操作时必须思想集中严肃认真必须严格按照技术操作规范进行。

  七、学习和掌握有效的表达方式加强与病人沟通建立良好而健康的医生与病人的.关系。

  八、工作人员有责任保持诊室环境卫生的干净整洁和安静的工作环境为病人提供一个舒适的就诊环境。

  九、工作时间不得到其它人的工作间聊天以免影响他人工作工作 时间坚守岗位。

  十、同事之间密切协作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共同提高绝对不允 许发生医务人员之间的争吵。

  十一、工作人员不得迟到、早退有事、有病必须事先请假。

  十二、下班前应检查各房间水电切断治疗台、气泵等机器水、电开关防止发生意外。

诊所规章制度2

  (一)负责人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仿真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全面负责本医疗机构的各项工作。

  2、制定各项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3.负责搞好法律、业务学习,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素质和依法执业水平。

  4、加强诊疗各项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5、负责本医疗机构的财务、药品、物品的管理。

  6、负责本医疗机构的转诊、疫情报告、危重病人抢救及医疗差错事故上报等工作。

  (二)医师岗位职责

  1.对病人热情接待,认真检查,精心治疗。

  2.认真阅读病人填写的病史,及时发现对治疗有关的全身病情、正在接受的治疗和服用的药物。

  3.学习和掌握有效的.表达方式,加强与病人沟通,掌握人心理状态,取得病人的信任,建立良好而健康的医生与病人的关系。

  4.全面检查病原体的口腔情况,不要受病人主诉的限制。

  5.详细制定治疗计划,清楚而全面地向病人做解释,保证病人充分理解和同意。

  6.对每一项治疗内容的收费标准都要准确无误地告诉病人,并协助病人制定支付计划。

  7.每个治疗步骤都要详细向病人解释清楚,取得病人同意和配合,绝对不要在病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开始治疗。对某些治疗内容,要病人签署“治疗同意书”。病人如有不同意见,必须记录在病历上。

  8.所有治疗都必须保证病人在无痛,或将痛苦降低到最低限度下进行。不能以对病情有好处为由而强行进行治疗。对小儿治疗尤其要给予高度重视,即使病儿家长要求,也必须婉言拒绝。

  9.规范详细地书写病历,不能简单从事,以免导致日后的纠纷。

  10.严格检查督促护士助手的规范服务,保证治疗的质量。

  11.对需要进行治疗后随访的病人,应安排跟踪随访。

  12.遇到疑难病例和特殊病例,要及时报告,组织会诊,制定治疗计划,按计划治疗,并随时注意病情变化。

  13.必须仔细阅读和熟悉有关设备器材的说明书内容,按说明书保养。

  14.在提高服务效率和保证治疗质量的前提下节约使用材料。

  15.努力学习新技术,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三)护士岗位职责诊所临床实行四手操作。护士助手也是前台和临床服务之间的桥梁。所以,护士助手的工作对提高整个诊所的临床服务工作效率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分工不同是工作的需要,不存在任何等级的差别。

  1、护士助手的工作原则,是积极而高效地配合医生的诊治。医生和病人的满意程度就是护士助手工作好坏的衡量标准。

  2、按照接待服务台的安排,引导病人到诊室,同时核对病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等,发现变动,及时修正。

  3、每个病人就诊前,必须做到:

  (1)牙椅,照明灯,器械台,痰盂,医生椅,助手椅和器械推车干净整齐,并恢复到随时可以接待病人的状态。

  (2)地面没有丢弃物品,没有水渍。

  (3)用消毒液擦抹所有的工作面。

  (4)根据病人的诊治需要,做好光固化灯,银汞调拌机等器材的准备工作。

  (5)根据病人的诊治需要,做好印模材。修复体等器材的准备。

  (6)根据病人的诊治需要,做好托槽,弓丝,橡皮圈等器材的准备。

  4、在医生的指导下进行洁治,同时做牙科卫生宣教工作。

  5、按照医生的医嘱拍摄X光照片,保证照片质量符合临床需要。

  6、每天下班前必须完成一下工作:

诊所规章制度3

  1、本口腔诊所实行主任负责制,诊所所有工作人员接受主任的管理,诊所人员的工作分配方案等诊所主任决定。

  2、诊所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法纪、法规、院纪、院规及诊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

  3、工作人员日常工作必须服从诊所主任的安排。

  4、工作人员不得迟到、早退,有事、有病必须事先请假。

  5、工作人员必须维护诊所的形象和利益,不得有任何有损于诊所形象和利益的.言行。

  6、医生、护士的班前准备及班后检查工作要细致、及时。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及各项操作规程,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

  7、对待病员及家属要和蔼、耐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病人,决不与病人发生争吵,对待特殊病人应适当予以照顾。

  8、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向其它单位介绍和转诊病人,违者将严肃处理。

  9、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诊所人员不得以医谋私,坚决杜绝任何自行向患者或家属收受或索取钱物的行为。

  10、工作时间不得到其它人的工作间聊天,以免影响他人工作。

  11、工作人员有责任保持诊所的清洁卫生及安静的工作环境,做到三轻(即说话轻、走路轻、动作轻),不得大声喧哗。

  12、爱护诊所设备和设施,定期保养,遵守操作规程,如违反规程或人为造成设备和设施损坏者,依损失情况酌情赔偿。

  13、厉行节约,避免浪费各种材料,减少支出,提高经济效益。

诊所规章制度4

  为了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强西安新城北医门诊部的管理工作,贯彻一流服务,一流质量宗旨,形成遵规守纪的良好风气,促进门诊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现就严明工作纪律作如下规定:

  一、员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严格遵守合方堂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工作认真负责,对技术精益求精,努力改革创新。

  2、严格遵守北医门诊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冬季上班时间上午8:30分—下午19:30分,夏季上班时间上午8:00分—20:00分,每周休息一天。门诊主任随时抽查考勤情况。如遇到天气等非人为因素而无法按时到岗的,应及时向科室负责人请假。

  3、上班应提前5—10分钟到岗,做好工作准备。上岗时应着工作服,戴工作帽和佩戴胸卡,做到衣着整洁,仪表庄重大方。

  4、严格执行值班交接班制度,按时交接班;值班期间坚守岗位,如遇特殊情况无人接班时,应向科室负责人或有关部门反映,待接班人员到岗后交班离岗。

  5、门诊召开的各类会议,参会人员应按时到场,做好会议记录,保持会场安静,遵守会场纪律,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须会前履行请假手续。

  6、对患者及家属要关心同情、热情礼貌、语言文明,如遇纠纷,要冷静对待,处理要有理有节,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接诊病人时因接听电话等原因需要中断接诊或治疗,应向病人说明并征得同意。

  7、门诊各科应按时开诊,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8、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防止差错事故发生。一旦发生差错事故,应及时报告。

  9、领导干部、科室负责人要严格要求,以身作则,做遵守制度、执行纪律的模范,员工要相互团结,相互协作,以遵纪为荣,违纪为耻,相互监督。

  二、注射室工作职责

  1、凡各种注射应按处方和医嘱执行,护士应掌握常用注射药的药理作用,毒性反应和过敏反应的临床表现及处理原则。

  2、对病人要热情、体贴,注射前应向病人作好解释,取得合作,并询问病人有无过敏史。如有过敏史,禁止使用该药。

  3、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

  4、密切观察注射后的情况,如发生过敏反应或其他意外应及时进行处理并通告医生。

  5、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操作前后应洗手,操作时应戴帽子、口罩。器械要定期消毒更换,保持消毒液的有效浓度。注射应做到一人一针一管。

  6、准备抢救药品、器械,专人保管、定位放置、定期检查,及时补充更换。

  7、保持室内清洁整齐,每日紫外线消毒一次,定期细菌培养。

  8、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三、消毒药械使用管理制度

  1、使用的消毒药械必须是获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证》的合格产品。

  2、根据消毒目的选择适宜的消毒药械和处理方法。

  3、注意影响消毒效果的因素。

  4、消毒液瓶应保持密闭,保证消毒药品的有效质量(浓度)。

  5、加强消毒效果监测。

  6、防止消毒液的再次污染。

  7、物体表面按规定用消毒液擦拭,地面湿式清扫,用“84”消毒液拖地。

  四、医师工作职责

  1、坚持依法执业,严格执行各项工作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

  2、严格执行门诊工作制度,戴口罩、帽子,穿好工作服。

  3、要热情接待每一位患者,耐心细致询问病情、病史、用药情况及药物过敏史等,并对病人做认真仔细的检查。

  4、医师必须认证填写门诊病历,做好门诊登记,向患者交代治疗方面的注意事项,对需要转诊的患者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5、医师应根据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据处方。

  6、根据社区疾病发生、流行的特点,负责社区健康状况调查和社区健康诊断,做好社区居民的卫生宣传工作。

  7、负责疫情登记、报告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

  8、负责社区的健康咨询门诊工作。

  9、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刻苦钻研业务技术,精益求精,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医务人员医德医风规范

  (一)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1、加强学习,牢记宗旨,热爱本职。

  2、工作认真、负责、细致,责任心强。

  (二)尊重患者的人格和权利,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

  1、平等对待患者,做到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患者。

  2、尊重患者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

  (三)文明礼貌,优质服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1、服务热情周到,态度和蔼可亲,无“生、冷、硬、顶、推、拖”现象。

  2、着装整洁,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规范。

  3、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沟通,自觉接受监督,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四)遵纪守法,廉洁行医

  1、坚持依法执业,严格执行各项工作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无差错、事故。

   2、坚持廉洁行医,自觉抵制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严格执行《十不准》规定。

  3、不开具虚假医学证明,不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隐匿、伪造或违反规定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4、遵守规定,不私自外出行医。

  (五)因病施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1、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2、认真落实有关控制医药费用的'制度措施。

  3、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不多收、乱收和私自收取费用。

  (六)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和谐共事

  1、服从指挥、调配,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医疗活动。

  2、团结同志,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勉励,互相配合,取长补短,共同进取,无闹纠纷现象。

  (七)严谨求实,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1、积极参加在职培训,刻苦钻研业务技术,精益求精,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2、增强责任意识,防范医疗差错、医疗事故的发生。

  六、传染病报告制度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有义务做好传染病的登记、报告。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授权他人瞒报、迟报、谎报。

  1、临床医生必须按规定做好门诊日志的登记工作,填写专卡和转卡,要项目齐全、字迹清楚,住址详细,不得有缺项、漏项。

  2、发现甲类及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必须在两小时内报告防疫科,乙类及丙类传染病须在六小时内报告。

  3、发现传染病暴发,食物中毒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首诊医生须以最快的速度报告防疫科。

  4、防疫科每月对辖区内的门诊和住院日志进行一次检查核对。

  5、医院防保人员应根据《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对甲、乙、丙类传染病疫情按要求时限网上直报。

  6、医务工作者在医疗过程中,对疑似或确诊甲、乙、丙类传染病不按要求瞒报、缓报、谎报,一经查实将给予教育、经济处罚,并及时补报,情节严重者按《传染病防治法》规定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七、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管理制度

  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防止医源性疾病的传播,加强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1、由诊所负责人负责购货、验收、使用、销毁等环节的管理工作。

  2、购买时必须到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公司进货,购进后经验收三证齐全(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进合格产品。

  3、物品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物架上,距离地面≥20cm,距墙壁≥5cm。不得将包装破损、失效、霉变的产品发放使用。

  4、使用前检查包装有无破损、失效、霉变、标识是否清楚,无可疑现象方可使用。否则,禁止使用。

  5、使用后立即就地毁形,用固定的容器浸泡消毒后,塑料类盛于专用回收袋(黄色)内,非塑料类盛于(黑色)医疗垃圾回收袋内,不得混入其他医疗垃圾。每天焚烧一次,作好记录。医疗废物存放室

诊所规章制度5

  1、村卫生室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建立健全财务账套,做好药品、物资、现金、银行和往来账记录,由卫生院财务经办人员和片区会计定期审核。

  2、确定一名兼职人员任出纳员,一名兼职人员任会计记账人员。

  3、做到钱、帐分人管理,管账不管钱和物资的原则。定期核对帐套。对现金、银行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物月底核对清楚。

  4、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统一收费标准,并要求公示,药品收费明码标价。收费支付凭证。

  5、认真执行合作医疗报销规定,接受合医办和群众监督。

  6、严格财务手续,报销凭证内容完整,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7、年初向卫生院申报年度内部分配方案,卫生院长审批后执行。

诊所规章制度6

  患者岳某突发胸前不适、恶心,随后出现呕吐、头胀、大汗、喘憋,其家属紧急呼叫120。急救中心的救护车于21:50到达,医生在救护车上进行了心电图检查,诊断为心肌梗死并给予输液治疗。22:30救护车将患者送到S医院,120医生对S医院接诊的护士进行了口头交待,并将患者的心电图结果交给护士,之后就离开了医院。S医院急诊科医生22:50开始检查患者并做记录,由于120医生没有向S医院医生直接交接,且S医院护士将患者心电图随手丢弃,S医院医生重新为患者进行各项检查,最后考虑患者颅脑梗死并给予输液治疗。患者在23:50发生呼吸心跳停止,经抢救无效于次日0:30宣告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和急救中心存在如下过错:

  ①120医生没有与S医院医生进行交接,且口头交接不清楚;

  ②S医院医生没有直接接诊患者,未了解院前诊断和抢救过程,随意丢弃患者重要检查资料,延误了正确诊断时间;

  ③S医院医生对患者主要症状和体征重视不够,没有考虑患者心脏疾病并采取相应的治疗和监护措施,延误了正确抢救治疗时机。

  为此,家属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要求急救中心及S医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鉴定结论

  急救中心、S医院两家医疗机构对患者岳某病情的交接工作不够有效。S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缺陷,S医院应负次要责任。

  法院判决

  根据鉴定结论,被告S医院对原告的损害结果负次要责任,应按照4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6万余元。

  案例点评

  本案例中,急救中心医生接诊后,根据患者的发病症状和表现,已经判断出心肌梗死的可能性很大,并采取了有效的院前治疗措施。但是,急救车到达医院后,急救中心的医生没有将这一情况交代给医院急诊科的首诊医生,而只是向一名护士做了说明,而且不能确定此护士是否就是当时急诊科的值班护士,这名护士也没有将情况向急诊医生进行详细交待。同时,S医院急诊科的首诊医生没有主动向急救中心的随车医生询问患者情况,而是按照自己的主观判断重新安排检查,不但没有查出发病的真实原因,还耽误了有效的抢救时间。从尸检结果和鉴定结论来看,如果急救中心的院前诊疗行为能够与医院急诊科诊疗行为进行有效衔接,医院继续按照心肌梗死进行后续检查和治疗,患者死亡的几率就会大大降低,这才是医疗急救的意义所在。

  关于接诊医院医疗急救与120院前急救的有效衔接问题,现有法律文件只做了原则性指导,没有具体的`制度设计和规范,如《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第九条规定:“急诊科医疗当与院前急救有效衔接,并与紧急诊疗相关科室的服务保持连续与畅通,保障患者获得连贯医疗的可及性。”医疗机构和急救中心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对这一问题提及也是非常有限,如《北京120急救网络院前急救管理规章制度》第四章管理制度中第三节第六条规定:“出诊医师将患者送达医院后,必须向接诊医院医师交代病情及诊疗情况。”该规章制度中只规定了急救中心交代病情的对象,没有规定交代方式,且仅属于医院内部规定,不具有法律层面的约束力。而医疗机构急诊科的规章制度中对这一衔接问题没有任何规定,也不要求医生主动向急救医生了解患者病情。法律法规的缺位,规章制度不完善都亟须改善。

诊所规章制度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口腔诊所的管理,提高诊所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口腔诊所的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以人为本,质量第一的原则,依靠科学技术,配合先进设备和管理手段,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第三条凡在该诊所就诊和工作的人员,都应该认真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安全保障

  第四条口腔诊所内应有完善的防灾设施,消防设施应当齐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

  第五条诊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制定针对员工的培训计划,教育员工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对于新加入诊所的员工,应当在入职前进行防灾安全及爆炸防范等方面的培训。

  第六条诊所对所有投诉和处理急救情况的员工进行适当的培训,以应对突发情况。

  第七条所有口腔诊所医疗器械应购自正规机构,并应定期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其完好、准确和安全的使用状况。

  第三章服务质量

  第八条诊所应制定薪酬体系,吸引高素质医生和员工,提高整个诊所的医疗水平。

  第九条诊所员工应该严格遵守来访者隐私,保护患者的个人隐私信息。

  第十条诊所应制定患者服务标准,对患者接待、挂号、诊断、治疗、缴费等各个环节提供优质、安全、快捷的服务。

  第十一条所有医疗设施和用品应保持清洁、整洁、敞亮,定期进行消毒和清洁。

  第十二条诊所应该建立和完善领取药物和医疗用品的管理体系。

  第四章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口腔诊所员工应该履行执业医师的职业道德,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十四条员工在从事医疗工作时,应该遵循医学伦理和道德原则,严格遵守医疗诊断和治疗程序,不得侵犯患者利益。

  第十五条口腔诊所严禁任何形式的贿赂、虚假宣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

  第十六条员工在处理患者产生的投诉或纠纷时,应该尽快解决,并且应该保持诚信和公正。

  第五章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口腔诊所员工应该按照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的要求行事,并应严格按照办事流程操作。

  第十八条员工需按照发生流程及时上报信息,并确保信息准确性。

  第十九条口腔诊所员工需保护诊所的`公共或个人财产,身负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口腔诊所规章制度属于诊所的基础性文档,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新。

  第二十一条凡在口腔诊所工作和就诊的人员,应认真遵守以上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章制度的要求开展工作和应对突发情况。

  口腔诊所规章制度范本模板,当诊所的员工和患者遵守这些规章制度时,诊所的安全和治疗水平将会有所提高,患者会得到更好的服务。因此,每个诊所都应该依照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其特点的规章制度。

诊所规章制度8

  一、诊所工作制度

  一、严格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

  二、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三、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挂在明显位置。

  四、医疗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戴胸卡。

  五、对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需及时转诊。

  六、疾病诊断书需经医师亲自诊察方可出具。

  七、依法加强药品管理和药品价格管理。

  八、讲医德、讲文明、待人热情、服务周到。

  二、诊疗室制度

  一、经常保持室内清洁,每做完一项处置,要随时清理,每天消毒一次,除工作人员及治疗患者外,不许在室内逗留。

  二、器械物品放在固定位置、及时请领、上报损耗、严格交接手续。

  三、各种药品分类放置、标签明显、字迹清楚。

  四、进入治疗室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及口罩。

  五、无菌物品需注明灭菌日期,超过一周者重新灭菌。

  三、隔离消毒制度

  一、医护人员工作时间应衣帽整齐、清洁,治疗前后应洗手。必要时用消毒液泡洗。无菌操作时,要严格遵守无菌操作规程。

  二、治疗时应严格消毒,诊所要定期消毒,必要时随时消毒。

  三、无菌容器、器械盘、敷料缸每周消毒一次。持物镊每周消毒两次,并更换消毒液。无菌器械按期更换。体温表用后应用消毒液浸泡。

  四、本诊所不收治传染病者,如疑似或确诊为传染病者应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并建议转大医院救治。

  四、会计工作制度

  一、本诊所委托专业会计公司进行财务工作,正确贯彻执行各项财经政策,财经纪律。

  二、积极合理的组织收入,严格控制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认真掌握各项费用的收支标准。防止漏收、少收、多收。临时性开支按审批手续办理。

  三、及时做好日、月、季报和年度的财务收支计划。按规定的格式和期限报送各项会计报表和年报表。报表及时、准确、完整、数字真实可靠,帐目相符。

  四、认真审核各种会计凭证的内容是否完整、清楚。凡对外采购等一切会计事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手人、验收人、主管人签字方可报销。一切报销要手续健全。

  五、严格执行结算纪律,及时清理债权债务。按国家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使用同一会计科目。根据会计凭证记账,日清月结,账帐相符。

  六、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制度,加强现金管理。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妥善保管空白数据及有价票证,防止差错。

  七、下班后必须将现金、银行支票、公章等锁入保险柜注意安全。

  五、医疗收费制度

  一、收费处直接经手现金,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收费标准,要廉洁奉公。

  二、收费处禁止喧哗说笑,收费时精神集中,唱收唱付。根据收费规律合理的安排班次,尽量缩短时间方便病人。

  三、收费人员每日结算一次。经复核无误后,填写“收费汇总交换表”向行政主管交款。

  四、收费人员必须按财务规定领取、使用数据,书写收据内容完整,字迹清楚,签全名。收据存根妥善保管,以备存查。

  五、收费人员的定额周转金要保持足数,不得挪用。对交费人的询问要耐心解答,态度和蔼,不得与交费人争吵。

  六、收费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岗位。注意关窗锁门,做好安全工作。

  六、诊所工作人员守则

  一、热爱祖国、热爱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政治。刻苦钻研业务。

  二、发扬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遵守国家法令、模范地执行各项卫生法规,服从组织,关心集体,团结互助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三、坚持杜绝一切不正之风,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

  四、讲究文明礼貌,积极参加爱国卫生运动,保持环境安静、整洁、舒适、安全、有秩序。

  五、工作时要衣帽整齐、不吸烟、闲谈、嬉闹。

  六、尊重就诊人员对就诊人员不得讥笑,不允许与病员争吵或发生粗暴行为。

  七、诊所主任职责

  一、全面领导诊所的工作。在上级部门的领导下,领导制定诊所工作计划,按期布置、检查、总结工作,用现代化手段科学管理诊所。

  二、定期检查诊所就诊工作,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三、组织诊所员工,参加业务培训,定期进行考核,教育员工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良好的医德,周到热情为就诊人员服务。

  四、督促检查个岗位责任制度、操作规程、各级人员职责及诊所各种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

  五、因事外出或缺勤时,指定一位副主任代替主任职务。

  八、诊所业务副主任职责

  1、在主任领导下,分管诊所的医疗护理或行政工作。

  二、督促检查医疗制度,医护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三、了解和检查诊断,治疗情况,定期分析医疗质控情况,采取措施,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四、负责诊所统计病案工作,完成医学统计分析电脑管理。

  九、诊所护士职责

  一、在诊所主任的领导下,按门诊各项工作制度进行工作。

  二、负责器械的消毒和开诊前的`准备工作,协助医师进行检诊,按照医嘱进行处置。

  三、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查对制度,做好交接班,严防差错事故。

  四、负责诊室的整洁,做好隔离消毒工作。维持就诊秩序。做好卫生防病、计划生育宣传工作。

  五、做好保管药品器材和其他物品工作按照分工负责领取。

  六、加强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

  十、挂号员职责

  1、在诊所主任领导下,负责挂号工作。

  2、挂号员在开诊前半小时开始挂号。并随时宣传看病的注意事项及制度。

  3、按规定填写初诊病人首页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住址等项目。

  4、挂号员必须做好当天挂号前与次日挂号的准备工作。如初诊病例,挂号收据等,

  5、挂号员每天必须按规定时间向会计室交挂号金额一次,连同挂号票证一并上交。换回挂号收据备次日用。

  十一、出纳职责

  1、负责办理银行存款及库存现金的一切收付事宜,随时记账。及时核对库存现金和存款金额。每日向会计提交银行存款及库存现金、日报表,做到日清月结。

  2、负责审查一切报销凭证是否合理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字迹是否清楚,经手人、验收人、财务主管人员签字是否齐全。

  3、负责对诊所收费存根的复核、抽查工作。按照银行结算制度和库存现金管理制度,办理银行结算业务。严格保管银行支票,每日核对库存。按照银行核定的库存限额,超过的部分及时送入银行。

  4、每日下班后将库存现金,银行支票及一切重要物品锁入保险柜,注意安全,严防差错事故。钥匙随身携带,不得乱放及丢失。

  十二、收费员职责

  1、在主任领导下,负责诊所病人的收费。

  2、思想集中,唱收唱付。对消费人的询问耐心解答,态度和蔼,钱要当面点清,杜绝纠纷。

  3、按财务规定领取、使用收据,收据内容必须书写清楚,内容完整,签名全。妥善保管收据存根,以备用查。

  4、收费前要仔细核对各项收费,防止差错。

  5、发现长短款时不得以长补短,应及时回忆情况,分析原因,设法追回或退还交费人,并应做好登记。必备存查和按规定处理。

  6、每日按规定时间填写收款汇总表,将款交行政主管。

  7、廉洁奉公,不得挪用公款,每日妥善保存账后款。

诊所规章制度9

  模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口腔诊所的管理,提高医疗质量,维护医患关系,保障医务人员的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口腔诊所应当保证患者的安全和隐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履行诊疗、预防保健和健康教育的职责。

  第三条口腔诊所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职责,依法管理,实行科学决策,推动科学发展。

  第四条口腔诊所应当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医疗质量安全,维护医患关系,规范医务人员行为。

  第二章服务对象

  第五条口腔诊所的服务对象是需要口腔医疗、预防保健和健康教育的社会公众。

  第六条口腔诊所应当对服务对象实行公正、公平、亲切的服务态度,重视服务质量和效果,切实为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品质提供帮助和服务。

  第三章医务人员

  第七条口腔诊所应当建立合理的岗位设置和人才培养机制,培养高素质的医务人员队伍,提供完善的职业发展通道。

  第八条医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临床技能,遵守医疗伦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决策权和隐私权。

  第九条医务人员应当开展诊疗、预防保健和健康教育等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果,根据患者特点制定个性化诊疗和保健方案,提供适当的医疗和健康教育服务。

  第十条医务人员应当根据行业规范和制度要求,接受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业知识和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口腔诊所应当建立和实施全员参与的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口腔诊所应当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控制和监督机制,对医疗行为、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进行严格监管。

  第十三条口腔诊所应当实行明确的信息管理制度,保护患者的个人隐私权和医疗信息安全。

  第十四条口腔诊所应当定期进行医疗设备和器材的维修保养和检查鉴定,确保设备和器材的正常运行和合理使用。

  第五章医疗服务收费

  第十五条口腔诊所应当制定合理、公正、公平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并明确告知患者。

  第十六条口腔诊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规范,确保患者享受良好的医疗服务。

  第十七条口腔诊所应当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开展医疗服务价格制度改革,推进价格公开透明化和服务优化升级。

  第十八条口腔诊所应当保护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权,告知患者收费标准和项目,避免收取不合理费用和虚假项目。

  第六章医患合作

  第十九条口腔诊所应当落实“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加强医患沟通和协商,改善医患关系。

  第二十条医务人员应当遵规守纪,倡导正确的医疗行为,避免不良医疗竞争,维护良好的医患关系。

  第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应当建立良好的职业形象,保持真诚、平等、尊重的态度,秉承医德医风,赢得患者信任。

  第七章应急处置和健康教育

  第二十二条口腔诊所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机制,掌握各类医疗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方法和技术,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三条口腔诊所应当加强健康教育,推动患者预防保健意识和健康知识的普及,提高公众健康素质。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口腔诊所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规定,落实有关政策法规,不得违反规定从事医疗活动。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规定的医务人员应当予以处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口腔诊所管理层所有,并由口腔诊所监督管理委员会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有补充或修改,应当根据需要及时制定或修订,经批准后实施。

诊所规章制度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医综合诊所的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保障诊疗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中医综合诊所是指以中医诊疗和中药服务为主要内容,提供中西医结合综合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中医综合诊所秉承“以患者为中心,安全第一,服务至上,规范诊疗”原则。

  第四条、中医综合诊所应具备中医执业医师资格,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依法向社会提供医疗与保健服务。

  第五条、中医综合诊所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参与医疗质量评估,开展持续教育,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第六条、中医综合诊所应实行责任医生制,每位患者需有专属责任医师负责全程协助就诊。

  第七条、中医综合诊所应设立医疗质量控制委员会,负责监督医疗服务质量,协助完善规章制度。

  第八条、中医综合诊所应提供舒适的就诊环境,保护患者隐私,确保服务过程的安全和温馨。

  第二章、就诊服务

  第九条、中医综合诊所应提供专业的中医诊疗和中药服务,在诊疗过程中尽量减少病人的痛苦。

  第十条、中医综合诊所应设立便捷的预约系统,保障患者随时能够享受到就诊服务。

  第十一条、医生在门诊诊疗过程中应做到熟悉病情、科学分析、恰当论治,确保诊断准确和治疗科学。

  第十二条、中医综合诊所应建立规范的中药制剂过程控制,确保中药质量和用药安全。

  第十三条、中医综合诊所应设立初诊、复诊制度,合理安排看病时间和医生资源。

  第十四条、中医综合诊所应建立病历归档制度,做好病历资料的保存和管理。

  第十五条、中医综合诊所应加强患者教育,定期开展健康讲座和义诊等公益活动。

  第三章、医疗质量保障

  第十六条、中医综合诊所应严格遵守医疗行为规范,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拒绝不合理医疗行为。

  第十七条、中医综合诊所应主动配合卫生主管部门对医疗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中医综合诊所应建立规范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医疗风险的识别和控制。

  第十九条、中医综合诊所应及时进行医疗事故的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和赔偿。

  第二十条、出现医疗纠纷时,中医综合诊所应积极与患者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可依法维权。

  第二十一条、中医综合诊所应建立医疗质量投诉与反馈机制,及时处理患者投诉,并对处理结果进行回复。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中医综合诊所应加强各类传染病的.防控,落实消毒制度,确保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中医综合诊所应建立院内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相应措施,确保医院的正常运营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中医综合诊所应建立药品管理规章制度,确保中药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中医综合诊所应严格遵守医学伦理规范,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中医综合诊所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合理使用和管理医疗资源。

  第二十七条、中医综合诊所应定期进行财务审核和审计,确保账目的真实和合规。

  第二十八条、中医综合诊所应及时向患者提供诊疗费用明细和发票,确保费用的透明和合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在涉及法律纠纷时,中医综合诊所应全程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三十条、中医综合诊所在违反法律法规、伦理规范、诊所章程的情况下,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中医综合诊所的规章制度,应不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三十二条、中医综合诊所的医务人员应定期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自身专业素质。

  第三十三条、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医务人员,中医综合诊所将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中医综合诊所应于一周内制定相应的落实措施。

  以上是中医综合诊所的规章制度,旨在规范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保障诊疗安全,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希望中医综合诊所能够严格遵守,落实到位,并不断完善和提升。

诊所规章制度11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机构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机构,是指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医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所)、疾病防治院(所)、门诊部、诊所、护理院(站)、卫生所(站、室)、医务室、保健所、医疗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等。

  前款所称的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地段医院、乡(镇)卫生院。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设置、执业许可、医疗执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执业监督员。医疗执业监督员承担医疗机构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规划、计划、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医疗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职业宗旨和法律保护)

  医疗执业活动的宗旨是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提供服务。

  依法设置医疗机构和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许可证制度)

  本市对医疗机构实行执业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医疗执业活动。

  第七条(医疗机构评审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成立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评审。评审结论应当作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的重要依据之一。

  医疗机构评审工作依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八条(设置规划)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指导原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人民政府将该规划纳入全市卫生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本区、县的实际情况,会同规划管理部门编制本区、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区、县人民政府将该规划纳入本区、县卫生发展规划和地区详细规划。

  第九条(设置申请)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向其他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设置条件)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有合适的场所;

  (四)有必要的资金。

  第十一条(个体诊所、个体护理站的设置条件)

  申请设置个体(包括合伙,下同)诊所或者个体护理站,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根据申请执业范围取得相应的医师或者护士执业资格后,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

  (三)非在职人员。

  第十二条(申请限制条件)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二)正在服刑或者劳动教养的人员;

  (三)在职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直接责任人员;

  (五)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满5年的医疗机构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患传染病未愈或者其他健康原因不宜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人员;

  (八)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被医疗机构解除聘用合同未满5年的人员。

  第十三条(申请材料的提交)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但申请设置个体诊所或者个体护理站除外:

  (一)设置申请书;

  (二)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设置申请人的资信证明;

  (五)设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证明。

  第十四条(申请设置个体诊所、个体护理站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设置个体诊所或者个体护理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

  (二)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设置申请人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的分级)

  根据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分级规定,本市医院(除康复医院外)、妇幼保健院(所)、疾病防治院(所)分为三级、二级和一级3个等级。

  第十六条(设置审批权限)

  设置下列医疗机构,应当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三级医院、二级医院、康复医院;

  (二)疗养院、妇幼保健院(所)、疾病防治院(所);

  (三)医疗急救中心(站);

  (四)临床检验中心;

  (五)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医疗机构。

  设置下列医疗机构,应当向设置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一级医院;

  (二)门诊部;

  (三)诊所;

  (四)护理院(站);

  (五)卫生所(站、室)、保健所。

  第十七条(设置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批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批准设置并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设置申请人。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之前,应当告知设置申请人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手续,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核准名称的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核准名称期间,设置审批程序中止。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之日起15日内,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审批决定,市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或者撤销。

  第十八条(批准书有效期)

  根据医疗机构的不同类别,《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限分别如下:

  (一)医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所)、疾病防治院(所)、医疗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为2年;

  (二)门诊部、医疗急救站、护理院为1年;

  (三)诊所、护理站、卫生所(站、室)、保健所为6个月。

  第十九条(变更、重新设置审批和分支机构的审批)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其经核准的名称、诊疗科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其经核准的类别、床位、地点、设置申请人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医疗机构设置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原设置审批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分支机构不在医疗机构所属的区、县内的,应当征得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建筑设计)

  医疗机构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建筑规范、医疗机构设计标准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和标准;设计方案、扩初设计经原设置审批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执业登记

  第二十一条(申请登记手续)

  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前,应当向原设置审批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申请登记的条件)

  医疗机构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与所开展的业务相适应并符合规定的资金、仪器设备、卫生技术人员以及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必要设施;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

  医疗机构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二)《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三)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四)验资证明;

  (五)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七)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及其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证书。

  除前款规定外,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交竣工验收的批准文件;共同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交有关合同书或者协议书;诊所、护理站、卫生所(站、室)和保健所,应当提交卫生技术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执业登记的审批)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执业登记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后,其经核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类别、级别、地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许可证校验的间隔期限)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当按照规定的间隔期限进行校验:

  (一)医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所)、疾病防治院(所)、医疗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每3年校验1次;

  (二)门诊部、医疗急救站、护理院(站)、诊所、卫生所(站、室)、保健所每年校验1次。

  第二十七条(许可证的校验)

  医疗机构应当在校验间隔期满前3个月内,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和上一年度卫生行政部门检查考核结果或者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论,向原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手续。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机构申请校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校验;对未通过校验的,应当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登记名册上报)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本区、县内登记执业的医疗机构名册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停止执业活动的规定)

  医疗机构终止医疗执业活动的,应当向原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销手续。其中地段医院、乡(镇)卫生院撤销或者合并,应当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办理注销手续。

  医疗机构因扩建、改建等原因,暂时歇业或者部分歇业的,应当事先向原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歇业手续。

  第三十条(有关许可证的.禁止行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

  第四章执业管理

  第三十一条(执业范围)

  医疗机构的医疗执业活动,应当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第三十二条(执业原则)

  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技术规范、职业道德规范。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医疗质量控制要求,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名称的使用)

  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应当使用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名称。

  医疗机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票据、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以及病历卡、处方笺、检查申请单、检查报告单、检查证明书、疾病证明、出生证明或者死亡证明等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医疗机构名称,应当与核准的名称相同;核准的名称有两个以上的,应当使用第一名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出借、转让或者冒用标有医疗机构名称的票据、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以及病历卡、处方笺、检查申请单、检查报告单、检查证明书、疾病证明、出生证明或者死亡证明等医疗文件。

  医疗机构冠名管理规定,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明示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诊疗科室分布示意图和收费标准置于明显位置。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工作人员佩带载有本人工号、职务的标牌上岗的制度。

  第三十五条(门诊、急诊、住院诊疗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经核准的服务方式,执行门诊、急诊、住院的有关诊疗制度,开展医疗执业活动。

  医疗机构对同一医师三次门诊不能确诊的病人,应当安排上一级医师复诊;经复诊仍不能确诊的,应当组织会诊或者安排转诊。

  设立住院病床的医疗机构,对住院病人、急诊留院观察病人应当安排固定的医师负责诊疗,并实行上一级医师查房和分级护理责任制,严格执行值班、交接班等制度;对不能确诊的病人,医疗机构应当组织会诊或者安排转诊。

  设立急诊的医疗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应诊制度。

  第三十六条(危重病人的处理)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视情况及时向病人家属发出病危通知书,无病人家属或者无法通知病人家属的,应当向病人所属单位发出病危通知书。

  医疗机构对限于接诊医师(士)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危重病人,应当及时安排上一级医师诊治;对接诊科室不能诊治的危重病人,应当及时组织会诊。

  医疗机构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危重病人,应当及时组织会诊或者在落实接诊医疗机构后,由医务人员护送及时转诊;对可能在转诊途中死亡的病人,不得转诊。

  第三十七条(施行特殊诊疗的前置条件)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输血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病人同意,并取得病人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病人意见或者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病人说明情况的,应当取得病人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病人意见又无病人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的,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方可施行。

  第三十八条(医源性感染的控制)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传染病报告、无菌消毒和隔离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控制医源性感染。

  第三十九条(病历管理)

  医疗机构对门诊、急诊和住院病人的病历的记录,应当及时、准确、完整、清晰,不得擅自涂改和毁损病历卡;但国家或者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可以修改的除外。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医疗机构许可,不得私自翻阅、索要病历卡,不得涂改和毁损病历卡。

  医疗机构应当妥善地保管病人的病历卡。门诊病历卡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但按规定由病人自管的除外;急诊留观病历卡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年;住院病历卡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

  第四十条(医疗证明文件的出具)

  未经本机构医师(士)诊查,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文件;未经本机构医师(士)、助产人员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医疗机构对非经治的死亡原因不明者出具死亡证明书,只证明其已死亡,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指派医师进行尸体解剖及实验室检查后,方能作出死亡原因诊断。

  第四十一条(保护性医疗措施)

  医疗机构应当尊重病人对自己所患疾病的知情权利,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直接告知病人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病人家属,无病人家属或者无法通知病人家属的,应当告知病人所属单位。

  第四十二条(医疗纠纷报告制度)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或者重大医疗纠纷,应当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妥善保存有关病历卡和资料,不得涂改、伪造、隐藏、销毁有关病历卡和资料;因注射、服药、输液、输

  血以及使用器械引起不良后果的,应当暂时封存有关实物,以备查验。

  第四十三条(医疗执业活动的限制)

  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非医疗机构不得组织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执业活动。

  医疗机构在本机构以外的场所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医疗执业活动,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体管理内容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医疗费用)

  医疗机构收取医疗费用,应当执行市卫生、物价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并出具相应收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付医疗费用。

  第四十五条(预防保健等职责)

  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执行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疾病报告制度,承担本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服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四十六条(禁止或者限制行为)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医疗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借故推诿病人或者以不正当方法招徕病人;

  (二)单位内部医疗机构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向社会开放;

  (三)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或者未经注册登记的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执业活动;

  的,经营者应当取得15引进医学新技术、新项目或者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人工授精等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

  (五)未经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中止妊娠术、节育手术或者助产技术等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

  (六)个体诊所和个体护理站聘用在职卫生技术人员或者储备药品;

  (七)利用职业便利收受他人钱物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八)使用假药、劣药、过期药品、失效药品、淘汰药品;

  (九)使用无卫生许可证的消毒药剂、消毒器械或者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

  (十)泄露在医疗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病人隐私。

  第四十七条(医疗秩序的保障)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侵犯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损毁财物;不得在医疗机构内进行各种形式的迷信祭祀活动;不得干涉、阻碍医疗机构对尸体的常规处置。

  第四十八条(尸体的处理)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将病人尸体存放停尸室。尸体在停尸室存放的期限,6至9月份不得超过2天,其他月份不得超过3天。

  医疗机构有权要求死者家属在前款规定的尸体存放期限内,将尸体移送殡葬馆火化。医疗机构对超过规定存放期限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同意后,可以代为移送殡葬馆安置,有关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患传染病或者对死亡原因有争议的病人尸体,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擅自执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4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或者被吊销、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医疗执业活动;

  (二)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医疗机构在本机构以外的场所组织医务人员从事医疗执业活动;

  (三)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单位内部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

  (四)未办理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改变名称、类别、床位、地点。

  第五十条(逾期不校验的处罚)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逾期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手续仍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10日内补办校验手续;逾期不补办校验手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通报,并由上级主管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拒不校验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出卖、出借、转让许可证的处罚)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卖、出借、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借用、冒用其他医疗机构名义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改变诊疗科目、服务方式;

  (二)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引进国外医学新技术、新项目;

  (三)个体诊所、个体护理站聘用在职卫生技术人员或者储备药品。

  第五十三条(使用无卫生技术资格证书人员的处罚)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无卫生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具虚假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死亡证明书、出生证明书、死产报告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处罚程序)

  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时,应当出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罚没款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五十六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七条(妨碍公务的处理)

  对拒绝、阻碍卫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妨碍医疗秩序的处理)

  单位或者个人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对责任者的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的医疗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条(执业登记手续的补办)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执业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6个月内,按规定补办执业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医疗执业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病人恢复健康的活动。

  “服务方式”是指门诊、急诊、住院、家庭病床、巡诊和其他方式。

  “服务对象”是指医疗机构医疗执业活动指向的人群来源,分社会、内部、境外等。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病人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病人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

  “医疗技术规范”是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与医疗执业活动有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

  第六十二条(其他适用)

  向社会开放的部队医疗机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为单位内部职工服务的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的设置和执业登记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三条(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专门规定)

诊所规章制度12

  1、对就诊病人全部实行存档管理,每位病人一个就诊号,认真记录病史,按顺序就诊。

  2、工作人员进入治疗室必须穿工作服、戴口罩,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治疗室。

  3、对所有用于口腔内或接触患部的器械(包括牙钻、机头、托盘等)均严格消毒。

  4、进行各项口腔治疗手术前,应用肥皂、流水洗手或用0、1%过氧乙酸等消毒液浸泡1-2分钟,必要时加戴无菌手套或指套。手术时必须戴无菌手套。

  5、进行各项治疗操作时,必须思想集中,严肃认真,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6、治疗室内的`各项物品,均应有固定的放置地点,专人保管,逐日检查,随时补充,及时更换。

  7、门诊所有设备、器械,须经常检查、加油、保养,并定期清点,防止损坏或遗失。

  8、经常保持室内整洁,每日治疗室通风30分钟以上,紫外线空气消毒。

  9、整洁应在治疗前、后进行,治疗中不得进行,清洁地面时应先拖后扫。

  10、注射麻醉剂前应首先询问病人有无过敏史,并按常规要求做过敏试验。

  11、治疗室内应备有常规急救药品,并专人负责,每日检查。

  12、下班前应检查各诊室及技术室,并切断水、电总开关,防止发生意外。

诊所规章制度13

  急救药品管理制度

  1、急救药品要有清晰的药品目录,并设有急救药品处,应根据病种保存一定数量的基数,便于临床应急使用,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取用。

  2、 根据药品种类与性质(如针剂、内服、外用、剧毒药等)分别放置、编号定量、定位存放,逐班交接,每日清点,保证备用状态,专人管理。

  3、 定期检查药品质量,防止积压变质。如发生沉淀,变色,过期、药瓶标签与合内药品不符,标签模糊或经涂改者不得使用。

  4、凡抢救药品,必须固定在抢救车上或设专用抽屉存放加销,定位存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负责人每月检查一次,并做好登记签名。

  5、抢救结束后,应及时清点、补齐药品,以备后用。 对近效期管理内的药品要及时采取预警,及时处置超过有效期、标记模糊的急救药品。

  6、特殊药品,按有关规定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交接班制度

  1、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履行职责,保证珍断、治疗、护理工作的正常连续运转。

  2、值班者于交接班前,清理环境和整理用物,完成本班各项工作。

  3、接班人员要提前到岗,当面清点物品,并做好登记工作。

  4、各班进行床头交接,做好交接班记录。

  紫外线消毒制度

  一、紫外线可以杀灭各种微生物,包括细菌繁殖体、芽孢、分枝杆菌、病毒、真菌、立克次体和支原体等,适用于室内空气、物体表面和水及其它液体的消毒。

  二、紫外线灯室内安装的数量为平均每m3不少于1.5W,照射时间不少于30分钟。

  三、紫外线消毒室内空气时,房间内应保持清洁干燥,温度低于20℃或高于40℃,相对湿度大于60%应当适当延长照射时间;紫外线消毒物体表面时,物体表面应清洁、充分暴露,表面粗糙适当延长照射时间,并且要两面照射;对水的消毒水层厚度均应小于2cm。

  四、紫外线灯管表面应保持清洁,每1—2周用95%酒精棉球擦拭一次,并记录,发现灯管表面有灰尘、油污时,应随时擦拭。

  五、紫外线消毒必须做好日常监测,包括消毒场所(或物品)的名称、灯管照射时间、累计时间和使用人签名。

  六、要做好紫外线灯管的强度监测,对新管在使用前要进行强度监测,强度不得小于100μW/m2;在使用中的灯管应每半年监测一次,灯管强度不得小于70μW/m2,并均要做好记录。一旦低于要求的强度以下时,应及时更换。

  七、紫外线消毒,每月应进行一次生物监测,经消毒后的.物品或空气中的自然菌应减少90%以上,人工染菌杀灭率应达到99.90%。

  八、紫外线光源不得直接照射到人,以免引起损伤。

  医疗废弃物管理制度

  1、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处理必须遵守环保标准要求,并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医疗污物的处理采取分类收集原则,污染废料、纱布、棉球等必须集中放在一起,不准乱扔、乱放,更不能混为一般垃圾处理。

  3、针头、输液器等锐器不应与其他废弃物混放,必须稳妥安全地置入锐器容器中,使用过的一次性物品不得重复使用,严禁出售给其他非指定单位或随意混入生活垃圾中丢弃。

  4、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以下基本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

  5、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做毁形处理。

  消毒隔离制度

  1、加强消毒管理,增强消毒意识,防止医源性疾病传播。

  2、每日工作前对操作间台面、物体表面用250mg/l含氯消毒液擦拭消毒,不耐氯的仪器可用75%酒精擦拭。

  3、血压计袖带每周消毒清洗两次,体温计使用后用250-500mg/l含氯消毒液浸泡消毒30分钟后冲洗干净后备用。

  4、输液室、治疗室等严格区分清洁区和污染区,物品定点放置。地面每日用250mg/l含氯消毒液擦拭一次。

  5、治疗室每日空气消毒,紫外线灯从使用第一天起登记每天使用的累计时间,且紫外线灯管每周擦拭一次。

  6、污物被服放在指定位置,不随地乱丢,每周更换床单、被罩、枕套一次。如脏了或受到污染随时更换。

  治疗室工作制度

  1、进入治疗室必须着装整洁,操作时带口罩,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2、经常保持室内清洁卫生,区分无菌区、污染区,室内每天紫外线消毒一次。

  3、各种药品及器械物品分类放置,固定位置,标签明显,字迹清楚。

  4、室内无过期物品,各种器具及药品处于备用状态。

  5、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严防差错事故发生。

  6、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各种诊疗器具做到一人一次一用一消毒。

  7、急救、贵重药品要专人保管,严格交接班制度。

诊所规章制度14

  中医是我国传统医学中的一种,其历史悠久、独特的理论体系和诊疗方法,在我国民间广泛应用,是我国独特的文化遗产。然而,在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中,中医仍然面临着很多的困境,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规章制度的缺失。因此,建立并规范个体中医诊所的规章制度,是现代中医建立规范、标准化管理的必要条件。

  一、必须确立分工明确的管理制度

  在建立个体中医诊所规章制度时,必须明确规定各岗位以及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分工明确的管理制度,保证治疗和工作的顺畅进行。目前,在许多诊所中,没有明确岗位的工作职责和权限划分,导致工作混乱、效率低下,甚至出现卫生安全问题。因此,必须确立分工明确的管理制度,规定每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制定合理的工作流程和操作标准。

  二、必须加强医疗行为规范化管理

  规章制度的制定还要包括医疗行为规范化的管理。如规范开药的规范,规范开出疗程和治疗费用的规范等等。并在诊所的证照明目中申明该诊所走规范的操作模式,并要求每位医助的工作记录要按标准操作模式来较真,这包括了第一次就诊时的基本信息记录等等。面对过于追求利润的无良经营者,还要有严格制止药品乱象的执法单位,对于诸如谎报药价、虚报治疗次数等非法行为,制定出中药材保护和合理处方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保证个体中医诊所的合法经营和周全稳定。

  三、必须实施质量管理

  诊所的.营运需要做入层次的质量管理,增刺师工作的质量标准和要求,诊所的档案记录完善度等等。诊所经营体验的监管,应该涵盖从拔插检查开始,到促组风险管理结束的方方面面。在质量管理方面,诊所还要将患者的反馈和投诉作为重要的参考,及时反映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这样,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总之,建立并规范个体中医诊所的规章制度,可以促进中医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中医行业的服务水平和声誉,增强人民的健康感受,但这必须建立在合理业内原始秩序上,包括药品乱象等问题的有效规避和解决。只有做好这些,才能够确保个体中医诊所真正做到人人满意——医生、医助员和患者,诊所就会因其服务和管理品质而顺利地成为当地区的名诊所或名医生算。

诊所规章制度15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健康的关注度不断提高,个体诊所越来越受欢迎。作为医疗机构的一种,个体诊所必须遵守一定的规章制度,确保患者的权益得到保护和维护。接下来,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个体诊所的规章制度。

  一、建立健全制度

  为确保患者的权益得到保护和维护,个体诊所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这些制度包括:门诊秩序制度、医疗服务制度、经济管理制度等。建立这些制度,可以规范个体诊所的.运作,避免出现患者的合法权益未受到保护的情况。

  二、门诊秩序制度

  对于患者来说,门诊秩序制度是最关注的。门诊秩序制度可以细化到以下几点:

  1、患者在候诊期间,不得吸烟、大声喧哗、乱扔垃圾等行为。违反上述行为,将有可能被劝阻或请离开诊所。

  2、患者如有陪同者,应在指定区域等候。不得陪同患者进入医疗区域,避免妨碍医护人员的工作。

  3、患者应按照医生的叫号顺序就诊。若因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就诊,应重新排队等候。

  通过建立门诊秩序制度,可以规范患者的行为,维护医疗秩序。

  三、医疗服务制度

  个体诊所为了保障患者的医疗安全,需要制定医疗服务制度,在该制度中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1、医生应按照科学标准及规定程序诊断和治疗患者,并针对病情详细填写住院证明、病历、出院小结等文书资料,进行记录整理。

  2、医生应当在维护患者健康的法律、职业道德、事业安全和责任利益报酬等基础上,不违反行业规定、法律法规。一旦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情况应即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并及时通知患者及家属。

  3、医疗器材必须经过认证,确保使用安全可靠。医护人员还应当定期检测和维护医疗器材,保障患者的利益。

  四、经济管理制度

  个体诊所也需要制定经济管理制度,在该制度中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1、个体诊所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市场价格合理定价,不得强迫购买医疗用品以及推销药品。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患者变相收取费用。

  2、个体诊所应当按照税收管理部门要求,及时缴纳各项税费。

  3、个体诊所应当对经济账目进行真实记录,保障经济管理的公正、公开性。

  以上,就是个体诊所规章制度的一些内容。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诊所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制度和实施措施,以确保患者的健康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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