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规章制度

时间:2024-03-31 16:30:09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审计规章制度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审计规章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审计规章制度

审计规章制度1

  一、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公司财务管理与审计监督的工作计划,制定并完善会计、财务及审计管理制度。

  2、负责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

  3、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

  4、负责公司的审计工作。

  5、监督、指导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二、主要工作内容:

  1、编制公司年度综合经营计划,财务收支计划,并监督、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

  2、组织公司会计核算工作,真实反映经营成果,分析经济活动,提出改善建议。

  3、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定公司财务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4、审核、合并公司财务报表,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制定资金管理制度,合理调配使用资金,监控资金的投入、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6、做好财务预算和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工作。

  7、建立健全财务档案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与完整。

  8、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资金筹措、经济效益预测等财务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作为公司决策参考。

  9、检查指导各子公司的财务工作,通过内部审计,监督其财务运行并对其经营业绩进行考核、评价。

  10、制定内部统计报表,收集整理统计资料,提供统计分析报告,发布、传递统计信息。

  11、协助和支持其他部门的工作,保持部门之间良好的沟通。

  12、搞好部门建设,不断改进内部管理工作;管理财会人员,做好财会人员的后续教育和财会业务的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部门工作绩效。

  13、完成公司领导交给的其他任务。

  三、主要工作要求:

  1、工作计划

  1.1在每月的第一个工作日,每季度首月的第三个工作日内,每年1月15日前,制定出本部门的各项工作计划,年度计划上报总经理,经总经理审批后组织实施。

  1.2工作计划的制定要及时、客观,要具有全面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1.3按计划开展各项工作,及时跟踪计划实施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修改工作计划,并做好修改记录。

  2、制定制度

  2.1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和相关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法规要求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公司内部会计核算、投资管理、综合统计、财务管理等内部财会管理制度,并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2.2确保各项制度、细则得到贯彻实施:实施时要根据实际需要做好准备、动员工作,如出现疑问和异议要立即认真解答和处理;要及时跟踪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子公司考核与审计

  3.1及时对各所属子公司进行内部审计,及时做好离任审计工作和重大财务事项的专项审计工作。

  3.2在审计中必须旁证材料收集齐全,做好工作底稿,做好调查记录;做到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审计报告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做到事实清楚,数据确实,依法有据,建议恰当;要跟踪审计报告执行结果,及时将有关资料、档案归档保管。

  3.3按月收集、整理并按季度分析所属子公司财务报表,形成财务分析报告,提交各所属子公司董事会(长)和公司分管领导。

  3.4监督各所属子公司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每季度组织召集各所属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召开财务分析会,对于其出现的重大财务收支情况,及时向领导汇报。

  3.5根据公司关于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度的有关规定,参与考核委派至各所属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并提出考核意见。

  3.6每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对各所属子公司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收集各项经济指标,并

  提交考核报告,提出考核意见。

  4、统计

  4.1统计指标设置合理,工作规范,保证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的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和条理性,妥善保管有关统计资料。

  4.2统计信息资料的收集及时,数据审核认真,保证有效性和准确性。

  4.3每月(季、年)终了后8个工作日内,要将上月(季、年)各类统计报表报送公司分管领导;每季(年)终了后15日内将上季(年)度的统计分析报告报送公司分管领导。根据上级统计部门的要求,按时编制、上报统计报表。

  4.4月度报表要附有文字说明,根据统计报表中各项主要指标反映的问题,说明产生的原因、影响及其后果。分析报告应以报表为基础,以检查计划为重心,测定计划完成程度,分析计划完成与未完成的原因,并提出改进意见。

  4.5编制报表的过程中,要仔细核对数据,严格履行审核手续,对外报送的报表必须经公司领导审核、签名或盖章。

  5、其他业务

  5.1定期进行盘点清查工作,做到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和报废的材料要查明原因,分别不同情况经过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5.2制订固定资产目录,进行固定资产折旧的分类核算,认真审查固定资产的购建、转让、报废等是否符合公司关于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每季度终了后七个工作日内编制固定资产的折旧明细表。每年度终了45天内,会同公司有关部门进行固定资产的盘点清查。

  5.3负责按时交纳税款。

  5.4及时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工商登记的变更和年检等工作。

  5.5根据公司差旅费报销的有关规定,审查各类报销手续是否完备,并在报销手续完备后的当天完成费用报销的制单。

  5.6在公司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发放工资、奖金等人员费用;按时缴纳公积金及各种劳动保险费。

  5.7按照公司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审查办理职工备用金、借款手续,并定期(3个月)清理职工个人的备用金及借款账户。

  5.8根据公司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审查办理信用卡的核销手续,及时核对信用卡往来账户,并补足公司信用卡余额,保证公司信用卡的正常使用。

  5.9每季度终了后1个月内核对与关联企业的往来账目,编制往来账目余额调节表,并在下一季度进行账务调整。

  6、其他工作

  61搞好部门员工队伍建设,组织部门员工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员工业务素质。

  6.2积极参与公司文化建设;与政府相关部门保持良好的联系;协助和支持其他部门的工作,保持部门之间良好的沟通。

  6.3定期检查本部门计划完成和规章制度执行的情况,做好工作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按时向总经理汇报。

  6.4按时、按量、按质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考核指标和总经理交给的其他任务。

审计规章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促进企业内部管理和廉政建设,保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审计法》和集团公司规章管理制度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有关事项开展的全面的内部审计,即对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各子、分公司等组织机构及相关派驻机构的经营、管理、人财物及制度建设与执行等方面所进行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管理活动、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及其他相关资料来促进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三条集团公司设审计部,根据集团公司实际和业务需要配置专业审计人员。

  第四条审计部在集团公司董事长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集团公司的规章管理制度,根据董事长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独立、客观地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董事长负责,接受董事长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审计经验及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等基本素质,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不断地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工作任务。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依规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按内部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内部审计事项予以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时,如果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独立行使职权,受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阻挠、打击或报复。

  第三章内部审计的依据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2、集团公司规章制度;

  3、董事长下达的指示和工作指标;

  4、下属各子、分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会议决议、规划、计划、工作目标、经营方针等;

  5、集团及各子、分公司签订的有关合同;

  6、其他相关标准。

  第四章内部审计的范围

  第十三条审计部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公司各阶段工作重点和上级的部署,组织安排审计工作。审计工作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主要审计范围如下:

  1、集团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经营管理方面:

  (1)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

  (2)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情况;

  (3)内部控制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情况;

  (4)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决议落实、执行情况;

  (5)财务收支与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1)财务预算(计划)编制、执行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合规性;

  2)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帐簿及相关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及有效情况等;

  3)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4)管理和核算财务收支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

  (6)对外投资及投入到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分公司中的其他资金、财产的经营管理风险及效益情况;

  (7)融资方案及规模的合法性、合规性,资金管理及使用的效益性;

  (8)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规划设计情况、招投标情况、工程建设成本及财务收支情况、工程变更与现场重大签证情况、概(预)算调整情况,工程竣工验收与决算情况、以及合同签订与审批情况、合同执行情况等。

  (9)各类经济合同、协议签订的合法性、规范性及履行情况;

  (10)以公司资产进行抵押贷款或对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

  (11)关联交易的确立及执行情况;

  (12)集团公司发生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的真实、合法、有效性;

  (13)前期审计意见落实跟踪整改情况。

  2、专项(专案)审计或调查:

  (1)离任审计:对项目公司总经理及以上级别人员在任期间的经济责任审计,是在离任人任职终结时,对其发生过的经济活动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审查分析,并提出有关意见与建议,为公司确定或解除其经济责任提供参考。

  (2)舞弊审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内部规章,侵害国家或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进行专项调查、核实。

  (3)专项尽职调查审计:公司对外投资和收购过程中,对被收购单位进行专项的尽职调查审计,如有必要配合律师所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4)其他专项审计或调查:针对经济业务活动中某一环节或事项,结合内部控制制度开展专项审计并发表相关意见。如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采购与管理、日常资金管理、专项费用管理使用、人力资源管理等。

  3、董事长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四条审计部对集团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督促建立、健全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改善和加强,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 第十五条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对集团公司及下属的各子、分公司的资产、负债、损益,工程项目建设、工程项目维修改造及与其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环节进行全面审计。

  第十六条对公司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进行特别调查,查找薄弱环节和故障所在,确保公司资源充分、合理运用。

  第十七条协助公司其他部门共同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第十八条配合外部审计单位对集团公司及有关各子、分公司的审计。

  第十九条审计部应当向董事长报送审计工作计划,及内部审计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条跟进、督促经董事长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整改情况。

  第二十一条办理董事长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六章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有权制定集团公司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并经董事长批准后执行;参加本单位财务管理和经营决策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进行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参与研究制定、修改有关的规章制度;根据需要,审计部可协助项目公司与部门参加重要合同、协议的洽谈与签订、大额采购、发包工程等事项的招标、评标工作。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所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相关资料以及开展审计工作需要的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1)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2)检查内部审计范围和内容中的有关事项;

  (3)对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及取证。如有需要,可要求被调查人员在一定时间内(不超过5个工作日)递交与口述情况相应的书面材料。

  (4)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审计规章制度3

  第一条为了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范审计项目审理工作,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审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审计局直接实施完成的审计和审计调查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理,是指法制科依据审计法和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业务科室提交的反映审计(调查)项目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修改的行为。

  第四条审计(调查)项目审理工作分为一次审理和二次审理两个阶段。一次审理在审计组完成现场审计,按规定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向被审计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前进行;二次审理在审计组收到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按规定提出审计机关审计结果类文书代拟稿后进行。

  第五条审理工作采取报送审理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审理人员可以到审计现场进行审理,或经总审计师提出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直接到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

  第六条审计组组长(或其指定人员)在编制审计组的审计(调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对审计记录和审计证据进行审核,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

  第七条审计组所在科室负责人在审计组将审计(调查)项目相关资料提交法制科一次审理前,应当组织审计组成员讨论审计(调查)报告等内容,并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复核,提出一次复核意见。

  第八条审计组完成现场审计,按规定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向被审计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前,应当将下列资料提交法制科进行一次审理:

  (一)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及调整方案;

  (二)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审计证据材料;

  (三)审计组代拟的审计(调查)报告(征求意见稿草稿);

  (四)审计组所在科室出具的一次复核意见;

  (五)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必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审理人员在一次审理过程中,应当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主要审理下列内容: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二)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调查)报告中反映;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恰当;

  (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六)审计(调查)报告中对发现问题的定性和处理与同类项目同类问题是否一致;

  (七)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八)其他需要关注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审理人员经一次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后,应当及时提请法制科负责人召开审理会议,进行集体研究讨论。

  一次审理会议一般由法制科科长主持,审理人员、审计组相关人员参加,也可以吸收其他科室相关人员参加。必要时,法制科可提请总审计师主持一次审理会议,法制科负责人、审理人员、审计组所在科室负责人、审计组组长、审计组相关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审理人员应当对一次审理的主要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对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意见,经一次审理会议主持人确认后,形成一次审理意见书。

  第十二条根据一次审理发现的有关问题,法制科在出具一次审理意见书时,应根据情况提出下列明确意见:

  (一)要求审计组补充重要审计证据;

  (二)指出审计(调查)报告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三条审计组及所在科室应当对一次审理意见书提出的问题及意见认真进行研究,积极采纳合理意见,并对审理意见的采纳情况逐一向法制科作出书面说明,无法采纳的要说明具体原因。审理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和修改后的审计(调查)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当及时提交法制科。

  第十四条法制科应将审计组及所在科室修改后的审计(调查)报告(征求意见稿)及有关资料及时报总审计师审核,总审计师签署审核意见后,由审计组所在科室报分管局领导,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第十五条审计组应当及时将审计(调查)报告(征求意见稿)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如召开交换意见会的,应提前两天通知法制科,法制科可以安排审理人员参加会议。审计组应认真研究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对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事项进行核实并作出书面说明。

  在此基础上,审计组应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调查)报告;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处理处罚的,代拟审计决定书;对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事项,代拟审计移送处理书;对审计发现的显著轻微违法违规问题,审计期间已经整改的或者建议由被审计单位自行整改的,代拟审计建议书。

  审计组所在科室负责人应当对上述资料和业务文书进行复核,提出二次复核意见。

  第十六条审计组收到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按规定提出审计机关审计结果类文书代拟稿后,应当将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料连同下列资料一并提交法制科进行二次审理。

  (一)被审计单位对征求意见的审计(调查)报告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二)代拟的审计机关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果类文书;

  (三)审计组所在科室的二次复核意见。

  第十七条审理人员在二次审理过程中,主要审理下列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对征求意见的审计(调查)报告有异议的事项及审计组的核实情况说明;

  (二)审计组及所在科室对审计(调查)报告的修改情况;

  (三)审计组及所在科室代拟的审计结果类文书表述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是否恰当,编制是否规范。

  第十八条审理人员经二次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后,召开审理会议可区别情况处理:

  对审计组及所在科室采纳一次审理意见、被审计单位无重大异议事项,二次审理无具体审理意见的,可不再召开二次审理会议,经法制科科长同意后直接出具二次审理意见书;对有异议的项目,法制科按一次审理会议的模式组织二次审理会议。

  第十九条审理人员应当对二次审理的主要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对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意见,经二次审理会议主持人确认后,形成二次审理意见书。

  第二十条根据二次审理发现的有关问题,法制科在出具二次审理意见书时应明确提出代拟的审计结果类文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第二十一条审计组及所在科室应当对二次审理意见书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进行研究,认真修改审计结果类文书,并对审理意见采纳情况逐一向法制科作出书面说明,不采纳的要说明具体原因。审理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和修改后的代拟的审计结果类文书应当及时提交法制科。

  第二十二条法制科根据审计组及所在科室对二次审理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代拟的审计结果类文书直接进行修改,对重要修改情况形成书面说明,并经审计组所在科室确认后,将修改后的审计结果类文书及有关资料报送总审计师审核。

  第二十三条审计组所在科室应当将经总审计师审核后的审计结果类文书报送分管局领导。

  第二十四条涉及基建投资审计中心的项目送法制科审理前,均需经基建投资审计中心主任审核。

  第二十五条审理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业务科室的沟通,充分交换意见,全面了解相关情况。业务科室、审计组及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六条审理过程中遇有争议或涉及重大事项,法制科和审计组所在科室应当及时向总审计师和分管局领导报告。

  第二十七条法制科对报送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经法制科负责人同意应当退回业务科室要求补充完善。

  第二十八条审计组在将审计(调查)项目书面材料提交法制科审理的同时,应当将审计结果类文书电子版通过审计管理系统(OA)提交有关审理人员。

  审计组补充完书面资料、提交审计结果类文书电子稿后,法制科应分别控制在7个和5个工作日内完成一次和二次审理。如遇重大项目或集中审理项目等特殊情况时,经总审计师批准,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

  第二十九条审理结束后,法制科会同相关业务科室按规定程序提请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结果类文书。

  第三十条法制科应当合理组织、安排审理人员,明确内部分工和相应责任。遇有特殊情况,经局长同意,可向业务科室临时借调审计人员参与审理工作。

  审理人员要注重提高业务水平,切实做到严谨细致,确保审理质量,防范审理风险。

  第三十一条审计组及所在科室人员、法制科及审理人员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按照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审计组及所在科室提交审理的审计结果类文书、审理意见书的相关内容和审计结果类文书的修改情况,应当作为审计项目质量检查、考核的依据。

  法制科应当定期通报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审计组应当将提交的审计(调查)报告一次审理稿、审理意见书、业务科室对审理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重要修改情况书面说明等审计文书,归入审计档案。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审计规章制度4

  一、检查督促全辖各信用社及其网点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和联社规章制度。

  二、负责组织本部门实施

  二、组织实施各信用社执行信贷计划、现金计划和财务计划情况。

  三、稽核各信用社营运及经济效益情况,通过稽核审计,不断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建议,对信用社经营管理发挥谋士作用。

  四、检查信用社各项业务发展的真实情况,医治虚假经营,当好金融医士。

  五、维护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帮助信用社改善经营,促使信贷资产按照效益、安全、流动的原则开展业务。

  六、围绕联社整体工作,与其它部门搞好协调工作。

  七、分析反馈经济、金融业务活动和稽核审计工作情况,草拟稽核审计方案,整理稽核审计记录,完成稽核审计报告。

  八、承办联社领导与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稽核审计部副经理岗位职责

  一、协助经理管理全县信用社稽核审计工作,教育部室人员履行职责、深入钻研农村信用社稽核审计业务,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负责审核制定本科稽核审计工作计划,审核本部拟定的各种文件材料。

  三、定期向经理报告工作,分析反馈经济、金融业务活动和稽核审计工作情况。

  四、负责信用社稽核审计工作,深入基层了解信用社工作动态,指导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负责稽核审计人员的指导工作,促进稽核审计工作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提高。

  六、协调与本联社有关部室及地方审计部门的关系。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稽核审计部综合岗位职责

  一、负责搜集、整理有关文件、报表资料,掌握被稽核审计对象业务经营活动动态,并建立业务档案。

  二、编制和填报有关稽核工作报表,并起草稽核工作文件、报告和稽核工作计划、总结。

  三、负责信用社业务、财务活动的序时稽核和专项稽核,做到序时稽核有汇报,专项稽核有报告。

  四、草拟稽核审计实施方案,整理稽核审计记录,写出稽核审计报告,并在职权范围内对信贷、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并坚持查库制度。

  五、收集有关规章制度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如实向领导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稽核审计部内审岗位职责

  第一条根据领导安排,按照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开展稽核审计工作。

  第二条负责草拟稽核审计规章制度和稽核审计报告等,对确定的稽核审计项目制定具体的稽核审计计划、稽核审计方案。

  第三条负责做好所承担稽核审计项目的有关文件、报表、信息资料收集、整理、分析等基础工作,按规定建立和管理稽核审计档案。

  第四条对稽核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按稽核审计程序和有关规定做出稽核审计结论和决定,并负责监督执行。

  第五条参与调查研究,了解下级稽核审计部门工作进展情况,解决本岗位工作中存在的业务问题,提出做好本岗位稽核审计工作的措施。

  第六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审计规章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审计监督,规避经营风险,提高运营效率,增加企业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部等五部委《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等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企业的运营。它通过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企业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公司贯彻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求真务实的方针,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强化内控、立足服务的原则,在公司范围内实现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审计。

  第四条公司至少应当关注涉及内部审计的下列风险:

  (一)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不健全,组织架构不科学、不合理,或职责分工不清,可能导致内部审计缺乏独立性和客观性。

  (二)内部审计未经适当授权,可能因得不到有效支持而导致内部审计失败。

  (三)内部审计人员不具备应有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内部审计方法滞后,或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不完善,可能会造成内部审计质量和效率低下。

  (四)内部审计人员不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影响审计的客观公正性,可能导致道德风险。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五条公司设立审计部,负责开展整个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

  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公司应确保内部审计在确定审计范围、实施审计和报告审计结果时不受干扰。

  第六条公司下属各单位(指公司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可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营业收入达到公司总收入10%及以上的生产型企业应设立内部审计机构;达不到公司总收入10%的生产型企业或从事贸易业务的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内部审计人员。各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在行政上接受所在单位领导,在审计业务上接受公司审计部的指导和监督,并向公司审计部报送年度内审计划、年度内审总结及内部审计报告。

  第三章审计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公司的审计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单位,以及根据有关约定需要进行内部审计的公司的联营公司和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八条公司审计部对属于内部审计范围的被审计单位,可根据需要分别采取直接审计、委托审计或联合审计的方式。

  (一)直接审计:即由公司审计部为主,组成审计小组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

  (二)委托审计:即由公司审计部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三)联合审计:即由公司审计部会同国家审计机关、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组成联合审计组进行审计。

  第四章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公司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独立地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

  第十条公司审计部的职责是:

  (一)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要求,及时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二)制订公司内部审计发展规划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独立进行公司内部的各项审计业务,并及时报告审计结果。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

  (四)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及时反馈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督察改进情况。

  (五)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各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各单位财务收支、经营成果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合规、真实性进行审计。

  (七)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各项资金、各类资产的使用和处置情况进行审计。

  (八)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各单位主要经营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九)负责组织对公司各项工程建设项目的中期及竣工审计。

  (十)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各项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或配合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检查。

  (十一)负责委托、协调外部审计机构,并监督其审计过程,评价其工作质量。

  (十二)负责对公司下属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总结、宣传、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十三)其他有关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是: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制度、流程、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检查经营活动中有关的文件、合同、银行账户、会计凭证、账簿等内容;核查资金和资产;财务软件登录查询和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等资料的查询。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被调查者应保证所述内容客观、真实、完整。

  (四)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财务和

  经济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可以直接向公司主管领导或董事长进行汇报。

  (五)对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拒不回答提问等阻挠、妨碍审计工作的,可以采取要求立即配合、限期报送、现场封存等必要的措施;对提供虚假资料或配合不力,造成内部审计工作误判或审计工作无法进行的,有权通报批评,有权建议调离原工作岗位,涉嫌犯罪的,有权要求移交司法机关。

  (六)对严格遵守法规和公司制度、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提出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提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移交有关部门处罚。

  (七)对企业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重大缺陷和薄弱环节提出审计建议的权力。

  (八)对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汇报的权力。

  (九)根据审计需要,有申请调动公司相关部门专家及技术人员协助审计工作,或依据审计业务内容指定和督促相关部门、相关人员配合审计工作的权力。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包括:准备、实施、报告、督察检查四个阶段。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月度工作计划或公司之临时决定,结合实际需要确定审计项目。

  第十四条审计项目确定以后组织成立审计小组,初步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拟定审计方案,并在审计实施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公司主管领导或董事长批准,审计人员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五条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配合审计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在规定期限内按通知要求准备齐全审计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审计实施阶段,审计小组根据审计范围和重点,实施必要的

  审计程序、收集充分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初稿。

  第十七条审计报告阶段,审计报告初稿应当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批。

  第十八条审计对象必须执行审计报告;对审计报告存在异议的,应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或董事长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九条督察检查阶段,对审计报告述及的重大审计事项和审计建议及决定,内部审计机构将对被审计单位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实施后续审计。

  第二十条审计完毕后,所有形成的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经整理后纳入审计档案管理。

  第六章审计人员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的调动,应事先征求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意见;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由主管领导提名并报审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应持有中国内部审计协会颁发的《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内部审计人员应参加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本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通过学习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公司应安排内部审计人员参加每年不少于两周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过程中所获取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应视为公司机密,不得泄漏。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内部管理

  第二十八条公司审计部应确定年度审计工作目标,制订年度审计计划,编制人力资源计划和财务预算,并交由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九条公司审计部应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手册,以指导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第三十条公司审计部应建立内部激励约束制度,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

  第三十一条公司审计部应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支持和监督下,做好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的工作结果和档案资料,未经审计委员会批准,不得向外披露。

  第三十三条审计部应当每年编写一份审计工作报告,并报送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计工作报告应当着重说明重大的审计发现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检查公司审计部的工作,以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审计规章制度6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县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重庆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市政府182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前期审计、概(预)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以及对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采购等单位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融资、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融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政府投融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计经、财政、建设、规划、土地、国资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建设项目单位和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部门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做好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 审计机关建设项目的审计管辖范围,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

  第六条 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县人民政府、市审计机关的要求和项目建设情况,可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对投资额在4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纳入审计项目计划,将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和建设项目单位,并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前期审计、概(预)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第七条 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必经审计。未经审计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竣工决算、不得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

  未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实行自查备案制度。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交工验收投入试运行或者试使用后3个月内,将自查结果报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对自查结果进行抽查,发现自查结果不实的,应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

  第八条 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交工验收投入试运行或者试使用后3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审计,并提交竣工决算审计所需的资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预留工程20%以上的尾款,待竣工决算审计后结算。

  第九条 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审计,应当明确审计组织方式。实施审计后,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依法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作出的审计决定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遵照执行。

  第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对审计机关送达的审计取证材料核对稿,应当及时组织核对,并于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审计机关,逾期不反馈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列入审计项目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的,由审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审计中发现不属于审计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向有关部门移送材料,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审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单位不按规定时间备案自查结果的,由审计机关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按建设项目总金额的0.5%和审减金额的15%收取费用,用于解决聘请社会专业人员或社会中介机构所需费用,以及用于审计机关执行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所需的办公费用。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财政违法行为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审计规章制度】相关文章:

审计实习报告05-18

审计实习证明02-01

审计实训报告04-22

审计辞职报告03-12

审计自查报告04-16

审计实习自我鉴定11-03

电脑规章制度11-19

前台的规章制度05-26

餐厅的规章制度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