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章制度

时间:2023-01-31 14:58:57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管理规章制度15篇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管理规章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管理规章制度15篇

管理规章制度1

  一、计划管理:

  1、年度计划的编报和审批。编报年度计划的依据是经批准的项目计划书或实施方案。总项目的年度计划,由研发部于上年度的12月份编制,报告董事会审查后下达。需跨年度的项目,与申报新立项目一起报送。

  2、年度计划的实施和检查。研发部和各相关部门,按批准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并经常进行监督、管理,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每半年由技术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提交上来的年度《产品研发项目建议表》进行评审,对评审通过的`项目上报总经理批准。

  3、年度计划的调整,应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二、经费管理:

  1、按项目按进度拨款:公司要按项目进度计划及时将研发款项拨付到位,确保研制工作的资金流保持通畅。

  2、对每个产品项目实行产品研发经费承包制,经费项目包括:调研费、差旅费、对外技术合作费、外委试验费、产品鉴定费、专利申请费、加班费和公司规定的完成项目奖励等。产品试验经费由技术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审查,报总经理批准。

  3、产品研发经费按单项预算拨给,单列帐户,实行专款专用,由研发部门掌握,财务部门监督,不准挪作它用。

  4、为鼓励和激发产品研发人员的研发热情,项目完成后,公司规定的项目奖励必须全额发放到项目小组,每个成员的得奖比例由产品研发部门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确定,发放方式按集团公司规定执行。

  5、产品研发成果按销售量提成的奖励和其它奖励按产品研发部门同公司签定的承包协议执行。

  三、物资管理:

  对于每一项目所需要的物资,要列入企业物资供应计划,并保证科技研发项目所需物资的充足。用于项目研发的物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四、成立小组:

  每一个立项的项目都要成立项目小组,并设定一名组长,由主要领导担任,相关部门人员参加。

  申请,与研究技术文件一并上报,并由研发部组织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同意项目结题。

管理规章制度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本公司的仓库管理规范化,保证财产物资的完好无损,根据企业管理和财务管理的一般要求,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仓库管理工作的任务

  (1) 做好物资出库和入库工作。

  (2) 做好物资的保管工作。

  (3) 做好各种防患工作,确保物资的安全保管,不出事故。

  第二章 仓库物资的入库

  第三条 对于采购人员购入的材料物资,保管人员要认真验收物资的.数量、名称是否与发票相符,对于实物与发票内容不符的,办理入库手续要如实反映。

  第四条 对于物资验收过程中所发现的有关数量、质量、规格、品种等不相符现象,保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入库手续,并视具体情况报告业务部门和主管人员处理。

  第三章 仓库物资的出库

  第五条 对于一切手续不全的提货、领料事项,保管人员有权拒绝发货,并视具体情况报告主管人员。

  第四章 仓库物资的保管

  第六条 仓库保管员要及时登记各类物资明细帐,做到日清月结,达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卡相符。

  第七条 每月月底之前,保管人员要对当月各种材料物资收发予以汇总,并编制报表上报部门主管人员。

  第八条 保管人员对库存物资要每月月末盘点对帐。发现盈余、短少、残损,必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部门主管人员。

  第九条 做好仓库与供应、销售环节的衔接工作,在保证生产供应、合理储备的前提下,力求减少库存量,并对物资的利用、积压产品的处理提出建议。

  第十条 根据各种物资的不同种类及其特性,结合仓库条件,保证仓库材料物资定置摆放,合理有序,保证物资的进出和盘存方便。

  第十一条 对于易燃、易爆、剧毒等物资,应指定专人管理,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出入库人员登记制度。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定,切实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保证仓库和物资财产的安全。

  第十四条 库管人员每天上下班前要做到三“检查”,确保财产物资的完整。如有异常情况,要立即上报主管部门。

  (1)上班必须检查仓库门锁有无异常,物品有无丢失。

  (2)下班检查是否锁门、拉闸、断电及不安全隐患。

  (3)检查易燃、易爆物品是否单独存储、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仓库保管纪律、规定,仓库保管纪律内容规定:

  (1)严禁在仓库内吸烟。

  (2)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

  (3)严禁涂改账目。

  (4)严禁在仓库堆放杂物、废品。

  (5)严禁在仓库内存放私人物品。

  (6)严禁在仓库内闲谈、谈笑、打闹。

  (7)严禁随意动用仓库消防器材。

  (8)严禁在仓库内乱接电源,临时电线,临时照明。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行政部制定,报总经理批准实施。

  仓库管理制度篇2 1、行政物资入库,需行政负责人填写《入库单》,并与行政仓库保管员共同验收,核对清点物资名称、数量是否一致。

  2.物资入库后,应摆放整齐,并标明物资名称,以便查找。

  二、出库

  1、物资出库,应持HRM签字的《出库单》,交由仓库保管员出库,同时修改库存量。仓库物资,未经HRM批准,一律不准擅自借出。

  2、仓库要严格保卫制度,禁止非本库工作人员擅自入库。保管员要懂得使用消防器材和必要的防火知识。

  3、所有物资出库凭证,仓库保管员应妥善保管。

  三、仓库管理

  1、所购一切物资材料,严格实行先入库、后使用制度。如发现行政物资短缺,应及时通知相关负责人补充购买。

  2、仓库应每季度对库存物资进行一次盘点,做到账、物相符。

  3、仓管员要认真做好仓库的安全工作,经常巡视仓库,检查有无可疑迹象。要认真做好防火、防潮、防盗工作,检查火灾危险隐患,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

  4、建立电子版及纸质版两套库存记录,并附完整的入库、出库记录。

管理规章制度3

  一、总则

  1.为了确保生产秩序,保证生产车间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本厂发展,结合本厂生产车间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实用于车间全体人员,具体包括车间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

  二、员工管理

  1.车间全体人员必须遵守上下班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

  2.车间员工必须服从合理工作安排,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不得疏忽或拒绝管理人员命令或工作安排。

  3.全体车间人员必须按要求佩带工牌,不得穿拖鞋进入车间。

  4.车间人员在工作期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例如吃东西,聊天,听歌,离岗等行为,吸烟要到厂指定区域。

  5.对恶意破坏工厂财产的行为或盗窃行为,不论大小一经发现,一律交行政中心严厉处理。

  6.车间人员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应按厂请假程序向各级主管申请,得到批准方可离开。

  7.工作时间内,倡导全体人员说普通话,现场操作严禁使用侮辱性字眼,不讲脏活,在工作及管理活动中严禁有地方观念或省籍区分。

  8.作业时间谢绝探访及接听电话,禁止带孩子或外厂人士在车间内玩耍或滥动设备、仪器,由此造成的事故自行承担;

  9、任何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易腐烂、浓气味等违禁品,危险品或与生产无关的物品进入车间。

  10、不得私自携带公司内的任何物品出厂(除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外),若有此行为且经查实者,将予严厉处理。

  11、现场人员必须自律自觉,勇于检举揭发损害公司利益,破坏车间生产的不良行为,反对一切破坏现象。

  三、生产管理

  1.车间严格按生产计划排产,根据车间设备和人员精心组织生产,工作分工不分家,各车间必须完成车间日常生产任务,并保证质量。

  2.生产流通确认以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如在作业过程中发现错误,应立即停止生产,并向负责人报告研究处理。

  3.员工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工艺规定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更改产品生产工艺或装配方法。否则,造成工伤事故或产品质量问题,由操作人员自行承担。

  4.车间人员领取物料时必须持车间主管开具的领料单不得私自拿走物料.生产完成后,如有多余的物料及时退回仓库不得遗留在车间工作区域内。

  5.生产过程中好坏物料必须分清楚,并要做出明显的标记,不能混料,在生产过程中要注意节约用料,不得随意乱扔物料,工具,移交物料要交际协调好,标示醒目。

  6.车间人员下班时,要清理好自己的工作太面,做好设备保养工作。最后离开车间要将门窗,电源关闭,若发生意外事故,将追究最后离开者的责任以及生产主管的`责任。

  7.下班时(做完本工序后)应清理自己的工作台面,做好设备的保养工作,打扫场地和设备卫生并将电源关闭。

  8.车间人员和外来人员进入特殊岗位应遵守特殊规定,确保生产安全;

  9.员工有责任维护环境卫生,严禁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四、质量管理

  1.车间员工认真执行“三检”制度(自检、互检、专检),操作人员自己生产的产品要做到自检,检查合格后,方能转入下工序,下工序对上工序的产品进行检查。

  2.车间要对所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做到不合格的物料不投产,不合格的半成品不转序。

  3.严格控制“三品”(合格品、返修品、废品)隔离区,做到标示明显,数量准确,处理及时。

  五、工艺管理

  1.严格贯彻执行按照标准、工艺、图纸生产,对图纸和工艺文件规定的工艺参数、技术要求应严格遵守、认真执行,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做好记录。

  2.新制作的工装应进行检查和试验,判定无异常且首件产品合格方可投入生产,在用工装应保持完好。

  3.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新材料应用必须进行试验、鉴定、审批后纳入有关技术、工艺文件方可用于生产。

  4、对原材料、半成品、零配件、进入车间后要进行自检,符合标准或让步接收手续方可投产,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5、合理使用设备、量具、工位器具,保持精度和良好的技术状态。

  六、定置管理

  1.定置摆放,工件按区域按类放置,合理使用工位器具。

  2.做到单物相符,工序小票,传递记录与工件数量相符,手续齐全。

  3.加强不合格管理,有记录,标示明显,处理及时。

  4.安全通道内不得摆放任何物品,保证安全通道畅通无阻。

  5.消防器材定置摆放,不得随意挪作他用,保持清洁卫生,周围不得有障碍物。

  七、设备管理

  1.车间设备制定专员管理;

  2.做到设备管理“三步法”,坚持日清扫、周维护、月保养,每天上班检查设备的操纵控制系统、安全装置、润滑油路畅通,油线、油毡清洁,油位标准,并按照要求注油,油质合格,待检查无问题方可正式工作。

管理规章制度4

  1.目的:

  1.1为了维持良好的生产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1.2规范员工行为和劳动纪律,维护良好生产环境,确保食品安全。

  2.适用范围和参考文件:

  2.1适用范围:公司所有生产车间和进入车间人员。

  2.2参照文件:《生产车间清洗消毒作业程序》、《车间晨检制度》。

  3.职责:

  3.1生产部:负责组织会议和生产管理标准的宣导、检查和记录,对异常的及时进行纠偏。

  3.2品控部:在线品控员负责对影响食品安全隐患的进行复核,异常反馈并追踪改善。

  4.管理规定:

  4.1会议制度(会议形式包括:早上上班会、下班会、交接班会等):

  4.1.1员工每天上班必须提前10min到达车间指定的地方进行会议,不得迟到、早退。

  4.1.2员工在进行会议时须站立端正,认真听取班长或上级的讲话,不得做一些与会议无关的事情。

  4.1.3生产车班组长每天上班必须提前10min到达指定的地方组织员工准时会议。

  4.1.4生产车间班长在开早会时必须向员工传达昨日的工作情况、本日的工作计划、安排及生产安全、质量要求等事项,时间应控制在5min。

  4.1.5车间班组长在组织会议时讲话应宏亮有力,条例清晰、仪表端庄,且多以激励为主,不得随意批评和责骂员工。

  4.2生产员工进入车间前晨检或首检规定:

  4.2.1生产班组长在员工进入车间岗位前对所有员工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员工个人卫生(包括:个人物品、首饰、工作服)、健康状况等,对不符合要求的,严禁进入车间(见以下车间人员卫生规定说明),具体按照《车间晨检制度》执行。

  4.3请假制度:

  4.3.1员工在特殊情况或家庭紧急事情应及时向直接主管书面请假,无法及时书面请假必须用短信或微信形式及时向直接主管请假,请假人到公司后在3h内予以补办请假手续,所有请假手续经主管(班长、主任、经理或总经理)签批后方能有效,否则按旷工处理。不得代请假或时候请假,3天以上病假或陪护病假等须出具相关的病历或相关证明方可有效。

  4.3.2杜绝上班时间岗位之间员工私下请假或替岗现象。

  4.3.3班组员工每天请假不得超过2人,员工请假每月不得超过2次(特殊事情须主任或主任级以上获批,并在请假单上进行说明)。

  4.3.4员工请假核准权限:1天以内由车间主任批准,2~3天以内由生产部经理批准,超过≥4天须由厂长审批、总经理核准。

  4.4车间卫生管理制度:

  4.4.1车间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洗澡、换衣、理发、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准化妆、喷洒香水。

  4.4.2进入车间员工必须按照更衣流程进行更衣,并穿戴整洁: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车间员工不得穿拖鞋),头发不得外露;工作服和工作帽必须保持清洁,且不得戴首饰(如:手表、项链、戒指等),佩戴的钥匙链不得外露。

  4.4.3不得将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带入车间,个人水杯须放置指定的统一位置。

  4.4.4进入车间和生产过程中须按规定程序洗手、消毒和更衣,并按指定人流通道进入工作岗位。

  4.4.5生产车间区域内严禁饮食、吸烟、随地吐痰和丢去杂物。

  4.4.6保持车间和操作岗位环境卫生:保持地面、墙面、设备卫生,不得有杂物、明显的污渍、灰尘。

  4.4.7车间物品:卫生工具、备品、设施、设备、包材等不得随意摆放,须放置指定的位置。

  4.4.8未经允许非生产人员不得进入加工车间;经有部门主管同意后,并按照进入车间程序和卫生要求方可进入车间,任何进入车间人员须服从车间管理员的管理和公司规定。

  4.4.9新入职的员工,必须经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生产人员患有有碍食品的传染性疾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或手有外伤等情况,必须立即调离食品加工岗位并妥善治疗。

  4.4.10生产车间员工和进入车间的其他有关人员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洗手消毒:进入车间和开始工作之前、上厕所以后、处理被污染的原材料之后、从事与生产无关的其他活动之后、在从事操作期间按照《生产车间清洗消毒作业程序》执行。

  4.4.11生产车间内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器具、操作台必须采用无毒、无异味、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制作。表面应光滑、无凹坑、缝隙。车间内禁止使用一切竹木工器具和容器。

  4.4.12生产车间内必须有用于器具和固定设备消毒的设施,并保持齐全有效,设施本身及使用过程中不得对食品产生不良影响(污染)。

  4.4.13在工作前后及工作中必须按规定进行清洁、消毒(要有记录),内包装间员工须按定时控制设施(闹钟)进行消毒。所用的'清洁消毒方法应有效且不影响食品的卫生。用化学方法进行消毒时,检查消毒剂的配制记录及使用条件,连续使用的消毒剂,定期检查其浓度,确保消毒有效。用热水消毒时,水温应达到85℃以上。

  4.4.14加工操作台、机械设备、工器具应经常清洗,不得有锈蚀,并保持清洁,经消毒处理后的设备、工器具、操作台必须保持干净,不得有残留物和污迹。

  4.4.15生产车间和其它场所的废弃物,必须随时清除,并及时清理出厂,同时废弃物存放的容器及场地应及时清洗消毒。

  4.4.16生产车间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须经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4.4.17同一生产线不得同时生产两种类别的产品,也不得同时加工影响车间卫生或产品质量的副产品。

  4.4.18生产车间内只能存放有适量(即将使用)的包材(包装盒、标签)。包装材料只能装填产品,任何时候不能盛放有其他物品,以免误入生产线造成质量事故。清洗车间时,必须移开或遮蔽好生产线上的包材,以免沾污。

  4.4.19每天工作结束后(或必要时),必须彻底清洗加工场地的地面、墙壁、排水沟、进行消毒。

  4.4.20生产车间和其他有关工作场地内应保持清洁,不得堆放杂物,地面不得出现大规模的积水现象,生产中的废弃物应随时清理和清除。

  4.4.21车间内的更衣室、放鞋架、洗手消毒间、风淋室等,须按标准进行清洗消毒,并保持其清洁。

  4.4.22生产车间周围应定期或必要时进行除虫灭害,以防止害虫滋生,车间使用杀虫剂时,不得污染食品,并尽量避免污染设备,工器具和容器,使用杀虫剂后应彻底清洗干净,除去残留药剂(此由专业虫害控制公司进行)。

  4.4.23厂房、设备、排水系统、废物排放系统和其他机械设施,必须保持良好状态。在正常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修。车间应做到整洁、空气新鲜,无明显水汽和积水。

管理规章制度5

  1、目的

  为了保证食品的质量以及食品的安全,特制定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保证落实质量安全企业主体责任。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对质量安全有关的管理层及各职能部门和有关人员。

  3、职责

  3.1质量负责人:负责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的协调、管理工作,批准食品安全自查方案和自查报告。向公司管理层报告食品安全自查结果。

  3.2自查组长:提出自查小组名单,全面负责食品安全自查实施活动,食品安全自查审核方案和食品安全自查报告。

  3.3质保部:负责起草食品安全自查方案,组建食品安全自查小组,按照食品安全自查计划实施自查,起草自查报告。对不合格项目的整改、实施效果进行确认。

  3.4自查小组成员:按照食品安全自查计划及时实施自查,提交自查报告。

  3.5受检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助自查,负责本部门不合格项目的整改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4、要求

  4.1草食品安全自查的策划

  4.1.1自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且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质保部每年初起草食品安全自查方案,在每个年度内所进行的安全自查,并覆盖所有的相关部门。

  4.1.2当有下列情况时,需追加食品安全自查。

  a)发生了严重产品质量问题或外界有重投诉;

  b)组织的内部机构、生产工艺、质量方针和目标等有重改变。

  4.1.3食品安全自查方案的准则、范围、频次和方法由质保部提出,质量负责人批准实施。

  4.2食品安全自查的'准备

  4.2.1由自查组长提出食品安全自查实施计划,质量负责人批准,经批准生效的食品安全自查实施计划表中的自查组长和自查小组成员即被指定为该次食品安全自查的自查组长和自查小组成员。

  4.2.3自查小组成员不检查自己的工作。

  4.2.4质保部负责向自查小组成员提供自查时所需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受检部门负责提供其他支持性文件和相关标准。

  4.2.5自查小组成员按所检查的范围和受检部门的特点,编制有可操作性的食品安全自查查表,供检查时使用。

  4.3食品安全自查的实施

  4.3.1召开一次简短的首次会议,组长介绍自查的目的、范围、准则、方式、计划和自查人员分工及日巢排,澄清自查计划中不明确的问题,确定末次会议的时间、地点。

  4.3.2在受检部门人员陪同下,由自查组长主持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员采用现场观察、查阅资料、提问等方法进行抽样调查。

  4.3.3寻找客观证据,在自查表中记录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的事实。若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将不符合事实与受检部门交换意见。

  4.3.4自查结束,自查小组成员互相交流分析,确定不符合事实。在编写“食品安全自查不符合项报告”时,须事实描述清楚,证据凿。

  4.3.5助受检核部门制定并评价纠正措施。

  4.3.6对自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确定不合格项,取得受检部门签字认可。

  4.3.7召开末次会议,由自查组长报告自查情况和自查结果。就食品安全提出检查结论,并对如何提高食品安全提出建议。

  4.3.8提交自查报告。

  4.4纠正措施

  4.4.1根据审核员填写的《食品安全自查不符合项报告》,受检部门除进行确认外,还要分析不符合产生的原因,由问题的责任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纠正措施,并规定完成纠正措施的期限。

  4.4.2纠正措施须在规定的日期内实施完成,如不能按期完成,责任部门必须向质量负责人说明情况,请求延期。

  4.4.3受检部门在预定期限内完成纠正措施的实施后,通知质保部确认完成情况,并报质量负责人认可。

  4.4.4对期限较长的纠正措施,可在下一次食品安全自查时由自检小组确认。

  4.5食品安全自查结果提交管理评审。

  4.6食品安全自查的记录由办公室负责保存。

5、相关文件

  纠正措施程序

  6、发放范围

  7、变更历史

  8、记录

  6、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1、餐饮用具的清洗消毒必须在洁净区内划定专门区域进行处理,其清洗消毒设施必须做到专用,严禁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内洗涤或放置其他任何物品。

  2、必须使用符合卫生标准的洗涤剂或消毒剂。

  3、餐饮用具清洗消毒按以下要求处理:

  a:采用物理法消毒(如煮沸、蒸汽消毒、红外线消毒等),应按照“一洗、二清、三消毒”的程序进行处理,消毒时应严格控制其温度、压力和时间。

  b:采用化学消毒法消毒(如含氯制剂等化学药品消毒)的,应按照“一洗、二清、三消毒、四冲洗”的程序进行处理,严格掌握消毒药液配制的浓度、浸泡的方法和时间。

  4、餐饮用具的清洗消毒应做到表面光洁、无油渍、无异味、无药液残留,符合卫生要求。

  5、餐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定位存放,保持清洁。消毒后的餐用具应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保洁柜应有明显标记。

  6、餐饮用具保洁要求:已清洗消毒好的餐、饮具在未使用前,必须将其存放于封闭的专用保洁柜内,严防灰尘、不洁物、鼠、蝇等污染。餐饮具保洁柜内禁止放置其他任何物品。

管理规章制度6

  1。工作时间:上午9:00—14:00左右,下午16:00—22:00左右,轮流值班

  2。休假:每月有二天假。

  3。辞职:员工辞职需提前半个月,提交辞职申请给大堂经理或店方经理。经理辞职需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申请书于总经理处。

  4。迟到。早退:上班时间5分钟之外为违规,每月4次以上视为旷工,处理。

  5。旷工:无故不上班,不服从指挥,不听从安排,视为旷工,旷一天扣三天工资。

  6、重大过失处罚;罚款5—50元,无薪工作2—5天,辞退根据总经理指令。

  7。请假:严禁电话请假,托人带信请假。

  8、假权:领班有半天事假权,大堂经理有一天事假权。一天以上,报店方经理审批,签字同意。

  9、员工均有相互监督,举报歪风邪气之责。真实举报属实的店方给予奖励并替其保密。

  订餐制度

  一、电话订餐

  1。接电话人员:收银员、领班和大堂经理(值班经理)。

  2。接电话使用规范用语:“您好,大悦老火锅”。

  3。记录内容:根据就餐人数、准确就餐时间、顾客姓名、单位、联系电话、预订桌数及区域。记录好以后,要求重诉一遍,并且告诉订餐人,如果超时(15—30分钟),本店有权另作安排。

  4。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前做准备。

  二、来客订餐

  1。有客人联系订餐时,应问清顾客姓名,联系方式、用餐人数,以及预订桌号,全部作好记录。

  2。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前做好准备。

  电话管理制度

  1、吧台电话专用于订餐,方便客人使用;联系供货商等,吧台人员、员工,不准随便使用此电话,如有特殊事情,经大堂经理同意后,可使用办公室电话。

  2、吧台电话在上班时间只能由吧台人员、领班、和大堂经理接听。

  3、员工在上班期间,未经许可一律不得接听电话,哪有电话找员工,均不能在办公室叫接,通知其下班之后再打进来,特殊情况例外。

  如何接听电话

  1。电话响起三声之内,拿起话筒:您好,大悦老火锅,我可以为你做什么?

  2。注意事项:通话是一定要声音轻柔适中,一定要使用标准的普通话,话筒必须离唇边5CM用清晰柔和亲切的礼貌用语问候客人,声调自然。

  3。倾听注意事项:仔细聆听客人通话内容,准确掌握客人谈话内容,要记清并重述客人提问再确认,并做好记录。

  4。如果当时回答有困难,要向客人致歉,并记录客人联系电话,姓名,在一定的时间内答复。

  5。向客人致谢,结束谈话时,必须对方挂断电话自己才挂断,必须轻拿轻放。

  会议制度

  1。每月由店方经理召开一次全体员工大会,对餐厅营业情况,本月的其他事情进行安排和布置。表扬先进,鼓励后进。

  2。每周由店方经理定期召开领班以上行政工作例会。就当周以来出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做出安排、布置探讨营运技能等相关内容。

  3。每日由大堂经理或领班以上召开两次班前会,前厅人员参加,上午11:00,下午5:00

  注:

  A、班前会一定要严肃开会时间

  B、领班及主管负责检查员工的仪容仪表

  C、听从主管及领班的安排,必须实行先服从后上诉。

  D、班前会的内容:列队点名总结昨天的`工作,布置今天的工作重点,今日定餐情况,今日估清,个人卫生情况仪容仪表,心情情绪的调整。

  卫生管理制度

  餐厅每周一次大扫出,由相关管理人员对酒店的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进行检查,并作记录。

  一、个人卫生标准

  1。做到勤洗手、剪指甲、不留长指甲和涂有色指甲油;勤洗澡,勤换工作服、刷牙。

  2。工作时间不配戴饰品(如:耳环、戒指、项链、手足链)工作牌必需佩带在左胸上方,要端正,明亮。

  3。工作时间必须穿工作服做到整齐干净无皱纹、破损或开口的地方要补好。

  二、环境卫生标准

  1。餐厅店堂要每日打扫,公共区域;确保一切公共设施的清洁,整齐光亮。

  2。玻璃门窗:要保持清洁、白亮。要求无污迹、水迹、水印、手印、指痕。

  3。窗台;不定期的由管理员安排值班服务员檫洗,保持干净。

  4。地面;无杂物、光亮、无水迹、无油迹。

  5。备餐柜:餐柜物品摆放整齐,无私人用品,干净无油渍。

  6。桌椅:无灰尘无油渍

  7。灯具:光亮清洁,无油渍灰尘;装饰物及植物要定期檫洗;植物要定期施肥、打药、杀虫、清除败叶和杂物。

  8。檫洗,无灰尘无油迹、摆放端正适宜。

  三、餐用具卫生

  1。洗净后光洁明亮,没污点油迹。

  2。能够按规格整齐摆放于消毒柜中消毒,每周定期对全部餐具进行统一的消毒一次。

  四、工作卫生

  1。上班时间在工作场所内不得抽烟喝酒,不得随地吐痰严禁面对食品、顾客打喷涕咳嗽,严禁乱丢废纸乱放茶水杯。

  2。严禁使用掉落地面的餐具和食物。

  3。手指不可直接接触食物,不得碰触杯口,碗口、筷子前端及汤匙盛汤部位。

  大堂管理制度

  1、各工作岗位,统一服从主管经理管理调动。

  2、着装整洁,文明礼貌,服务热情,不说脏话,粗话。

  3、遵守《食品卫生法》勤洗澡、剪指甲、勤苦换衣不戴手饰工作,不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每日小扫除,每周两次大扫除。

  4、不串岗串们,交头接子耳,闲聊吹牛,员工就餐严禁喝酒(业务除外),工作时不大声叫喊跑动看书看报。

  5、不准在经营场地打牌,赌博,抽烟和赤膊。

  6、顾客未走完,值班员工不得离开或故意冷淡、怠慢、为难顾客。

  7、拾金不昧,发现顾客遗忘的物品要立即报告,并交给上级。

  8、随手关水关电,杜绝长流水,长亮灯,长明火,吃员工餐做到不浪费。

  9、不拉帮结派,搞小团体,小帮派,不说闲话,小话,气话,不挑拨是非。

  10、严守商业秘密,敢于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工作期间严禁打私人电话,确有急事,须经大堂经理同意,接打电话不得超过三分钟。

  11、以上各条希望全体员工自觉遵守,如违规分别给予罚款5—50无,无薪2—3天,辞退等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管理规章制度7

  为了培养造就一支品德高尚、观念新颖、业务精湛的师资队伍,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学校素质教育,培养创新人才;为全面推进课程改革,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并且参加校本培训是每个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全体教师必须按规定完成相应的培训任务。特制定以下培训制度:

  1、培训目标

  a、不断更新全校教师的教育观念,优化教师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提高教师的理论素养和实际教育教学能力。

  b、进一步发展教师个性特长,使之具有鲜明的教育、教学个性,并创造出自己的教育教学风格特色。

  c、掌握现代教育技术,提高课堂教学效益。

  d、提高教师对新课改的研究,探索能力,提高全体教师的.科研水平。

  2、培训组织: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组织实施校本培训方案和年度培训计划。计划要有针对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3、培训管理:学校对校本教研和培训工作实行动态管理,通过定期或随机等形式,对全体教师的校本教研和培训工作进行过程督查。强化六种工作态度:积极参与的态度;一切为了学生的态度;团队合作的态度;勤于研究学习的态度;善于反思的态度;合理应用业余时间的态度。坚持做到勤学习,勤钻研,勤反思。

  4、培训方式:教师培训的方式要灵活多样,切实可行,不搞形式,不走过场,可与校本教研相结合。对不同层次的教师提出不同的培训要求,但都应在原有基础上提高。使教师逐步实现由初任向胜任转化,由胜任向骨干转化,由骨干向知名转化,由知名向专家转化的奋斗目标。

  5、培训考核:校本培训组织者和实施者必须根据校本培训方案规定的内容组织培训活动,并记好笔记,每次有出勤统计,有过程记载。每学年对教师参加校本培训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要坚持严格、全面的原则;考核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无故不参加校本集中培训三次以上视作不合格。校本培训的考核情况将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评优,职务聘任、晋升的必备条件。

  6、培训总结:总结中要肯定成绩,发现问题,对培训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保证培训工作沿着正确的轨道健康发展。

  7、资料建档:学校对开展的校本教研和培训活动以及教师参加该活动的各种资料,做好建档工作,将课程理念、教学观、学生观方面的认识和变化、收获与感悟等记录下来,做好教师成长过程中的资料积累。

  8、经费保障:学校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投入,为顺利开展校本培训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

  9、后勤支持:后勤为培训服务,要主动、及时提供物质保障。

管理规章制度8

  小区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须共同遵守。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规约一致。

  第四条 本物业管理项目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南安市宝龙花园小区;

  座落位置:南安市梅山镇竞丰村宝龙花园;

  物业类型:高层住宅;

  建筑物总面积:60873.48平方米。

  物业管理区域:东接梅九公路;西接配电厂;北接中年山宝龙花园北围墙;南接中年山宝龙花园南路。

  第二章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和表决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七)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八)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等;

  (六)在小区进出和其它活动时,应文明礼貌,亲善对待小区邻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七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

  (一)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等基本结构部分,走廊通道、门厅、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防空避难层、设备层或其它配套设计等结构部分;

  (二)由住宅业主或其与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垃圾通道、排烟排气通道、水箱、水泵、邮政信箱、避雷装置、消防器具、消防栓、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箱、规定标识、建筑智能化系统(含安防系统)、消防控制系统等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

  第八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九条 业主应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按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尽量减少影响邻里生活。

  每日施工时间为上午7:30-11:30,下午14:30-17:30 ,其他时间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或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三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该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不得停放大门口、占停其它通道,也不得随意占用他人车位。

  第十五条 在日常生活中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乱抛垃圾,高空抛物;

  (四)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

  (五)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六)践踏、占用绿地,损毁树木、园林;

  (七)夜晚11:00后大声猜拳、酒后闹事等不文明言行;

  (八)聚赌、盗窃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十六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禁止无证饲养宠物,饲养宠物的业主或使用人须到物业服务企业领取“饲养宠物许可证”,饲养宠物不得制造噪音或威胁他人安全;

  (二)不得饲养家禽家畜,严禁制造尿便等臭味,杜绝禽流感根源。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七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予配合

  第十九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未能提前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向相关业主说明情况,并在第三方(如、居委会、派出所或业委会委员)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二条 全体业主要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三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经业主大会同意,授予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行使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规约配合业主委员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业主要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在扣除相关费用后,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业主利益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和业委会有权劝阻、制止;业主拒不改正的,服务企业可暂停为该单元供电、供水,甚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未按规定交付的,业主委员会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付的,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收交缴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房号进行催讨;仍不交付的,业主大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二十九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当将本管理规约内容、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承租人,并自物业转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条 本规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规约,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规约的决定为本规约的组成部分。

管理规章制度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司建设工程管理工作,提高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公司建设工程质量,促进施工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公司现实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及公司所属矿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包括矿、土、安)的施工项目管理。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明确了建设工程管理的责任制,以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性;明确工程质量管理及验收的内容、程序等。

  第二章单位工程开工申请制度

  第四条按照科学管理、合理组织施工的原则,要求施工单位在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达到必备的开工准备条件。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准备开工时应向建设单位申报开工报告,建设单位派工地代表对开工条件进行考核,所有考核项目全部达到合格后经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后交付施工单位执行。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施工单位不能按时开工,必须在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请求,经建设单位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建设单位不同意延期或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请求,工期不予顺延。

  第三章施工图设计技术交底与图纸会审制度

  第七条设计技术交底与图纸会审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保证工程顺利施工的重要步骤,各有关单位必须认真执行。

  第八条技术交底与图纸会审的前提条件:

  1、设计单位必须提交完整正式的施工图纸。

  2、在技术交底与图纸会审之前,各有关单位工程技术人员要认真审图,并提出初步意见。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3、在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时,设计单位必须派负责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设计人出席,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一般应在工程开工10天之前进行。

  第九条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工作的程序:

  1、设计单位介绍设计意图、工艺要求、布置与结构设计特点和施工单位应注意的事项。

  2、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图纸中的疑问、存在问题和需要解释说明的问题。

  3、设计单位答疑。

  4、建设单位对提出的问题进行研究与协商,拟定解决问题的方案。

  5、建设单位负责写出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纪要,并经各方签字。

  6、图纸会审纪要应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存档。

  第十条图纸会审重点内容:

  1、图纸是否经过设计单位按图纸划分经各级人员正式签署。

  2、施工图与设备、特殊材料的技术要求是否一致。

  3、设计与施工主要技术方案是否能相适应,对现场条件有无特殊要求。

  4、预制构件、设备组件及现场加工要求是否能符合现场施工的实际能力。

  5、各专业之间及设备和系统施工图设计之间是否协调,例如设备外形尺寸和基础尺寸、建筑物预留洞孔及预埋件与安装图纸要求、设备与系统连接部位、管线之间相互关系等。

  6、施工图之间、总图和分图之间、总体尺寸与分部尺寸之间有无矛盾。

  第十一条对会审中有可能出现的设计修改,由原设计单位按设计变更管理程序提出设计变更,经建设单位签证后交施工单位执行。

  第四章施工组织总设计编报与审批制度

  第十二条工程开工前,承建单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提交建设单位会审。

  第十三条施工组织总设计会审工作,由建设单位主持,质监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共同参加。会审后,由建设单位形成会议纪要,经各方签字后作为正式施工的依据。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和本单位具体条件,从技术、设备、机械化程度、组织管理、经济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确保施工组织设计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措施得当,利于安全、文明施工,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缩短施工工期。

  第十五条施工组织总设计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建设单位对施工组织总设计的要求。

  2、符合双方签订的合同书。

  3、符合设计单位所提供的施工图纸设计,如有必要要求设计进行配合施工作局部修改时,应有充分论据,并征得设计方代表的同意。

  4、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

  5、符合现场具体条件。

  第十六条施工组织总设计应包括的内容:

  1、工程概况,工艺流程,设计与设备特点等。

  2、主要施工方案和措施,质量标准及质量控制点。

  3、施工技术和物资供应计划,包括设计图纸交付计划。

  4、主要施工机具配置和劳动力安排。

  5、施工综合进度安排,包括开工、竣工日期、阶段形象进度及施工进度网络图。

  6、施工场地安排及施工平面布置图。

  7、安全、质量、文明施工计划和保证措施。

  8、新工艺和新材料的使用。

  9、费用估算及工作量进度。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必须按施工组织总设计确定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建设单位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施工组织总设计中安排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施工单位应按建设单位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建设单位审核后执行。因施工单位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施工单位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费用。

  第五章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由于下列原因可要求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图纸进行局部变更:

  1、设计图纸有差错。

  2、设计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设计条件有变化。

  3、现场条件所限,采用的材料规格、品种、质量不能完全符合设计要求。

  4、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

  5、施工差错经有关方面批准的处理意见。

  6、图纸设计与实际不符以及图纸外增加的工程量必须经建设单位签核后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需要设计变更时,必须由要求设计变更的单位提出变更事由,经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设计变更。

  第二十条设计变更按其性质与大小,分为下列三类:

  1、一般小型设计变更(XX万元以下),原则上不增减预算费用,不改变原设计原则,不影响质量、美观,如图面尺寸差错、材料等代换、图纸细部增补详图、图纸间矛盾处理。这类修改由要求修改的部门提出,经设计单位核签、建设单位工程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2、较大设计变更(XX万元以上、XX万元以下),工程内容与工程量有变化,但不涉及初设审定的原则,需要增加或减少预算费用,要对局部施工计划与施工进度有一定影响,这类设计变更由要求变更的部门提出,经设计单位签核、建设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执行。

  3、重大设计修改(XX万元以上),涉及原初设审定的设计规模、设计原则、结构布置的修改,或涉及总承包合同所规定的概算需要调整,经建设单位负责人、原设计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设计变更应按其性质与大小先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之后才允许施工,不得先变更设计进行施工后补办手续。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施工单位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建设单位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第二十三条设计变更资料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应妥善保管,后作为竣工资料统一归档。

  第六章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施工图未经三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会审,不准开工。

  第二十五条不按要求提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工程不准开工。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保证工程质量技术措施针对性不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不予审批实施。

  第二十七条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不按要求进行试化验的,不准开工。

  第二十八条施工质量不合格者,必须返工。

  第七章施工总平面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施工总平面布置是施工组织总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完成施工场地的划分,交通运输的组织,各种临建,施工设施和器材堆放等方面的布设,场地的竖向布置,并满足防洪排水等各方面的要求,确保整个施工场地布置紧凑合理、符合流程、方便施工、节约用地、文明整齐。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前,应根据合同所规定承建的工程范围,按照施工组织总设计的要求,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绘制施工总平面图,由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不得在给定的施工场地之外私建、乱建临时设施或堆放设备材料,更不允许占用道路作为施工场地。如有必要,应由建设单位批准。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要对其所占用的施工场地范围内的安全道路和排水系统的畅通以及良好的施工环境负责,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各种污水不得随意乱堆乱排。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在施工时需要开挖已有道路,中断交通或需要中断水源、电源时,必须提前________天提出书面申请,经建设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单位必须在批准的时间内完成任务并予恢复,如不能按时完成并影响建设单位正常生产、生活,施工单位应负责赔偿并予以罚款。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需建设单位提供水源、电源时,应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指定地点和容量连接并应按承包合同的规定交纳费用。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矿区内取土或弃土,应在建设单位指定地点进行。施工中挖掘的多余土方,应由施工单位及时运至指定地点,不得随意堆放。

  第三十六条设置在施工场地的测量标志或永久测量标石,施工单位应予以保护,不得损坏和移动。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完工并经验收后,应立即撤离施工现场,所建临时设施应及时拆除,不得借故拖延。

  第七章隐蔽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第三十八条隐蔽工程质量验收的目的是为使工程项目质量控制做到工序控制,将质量保证体系贯穿到每个操作工人的工序中,从工程建设内部层层把关,使工程整体质量得到保证。

  第三十九条隐蔽工程是指在施工过程中上一道工序的工作结束,被下一道工序所掩盖,正常情况下无法进行复查的工作,一般验收项目如下:

  1、工程建设工序进行中间环节验收。如建筑工程中的钢筋工程,验收内容有: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形状、焊接尺寸、接头位置、预埋件的数量和位置以及材料代用情况等。

  2、埋入地下的基础工程。验收内容有:地基开挖土质情况、标高尺寸、基础断面尺寸,桩基中桩的位置、数量及制作质量、入土深度、最后贯入度等。

  3、埋入结构或地下的防水工程。如屋面地下室水下结构的防水层防水处理措施及防腐处理等的施工质量。

  第四十条隐蔽工程验收,必须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并由各方代表签字。

  第四十一条隐蔽工程验收,施工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建设单位工地代表,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单位未通知建设单位自行隐蔽,建设单位工地代表有权提出重新开挖检查,费用由施工单位自理。经检查存在质量问题时,施工单位应按要求返工处理,不按要求返工处理的,建设单位工地代表有权通知施工单位停工,停工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四十二条隐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分别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作为工程文件长期保存。

  第八章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第四十三条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单位工程已按照合同规定和设计图纸的要求全部施工完毕,并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质量标准。

  2、必须移交的文件、记录等资料完整、齐全。

  3、施工现场清理完毕。

  第四十四条单位工程验收文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工程开工报告。

  2、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记录。

  3、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签证单,内容包括验收时间,验收意见等。

  4、单位工程竣工图纸及设计变更。

  5、隐蔽工程记录。

  6、主要建筑及设施基础沉降观测记录。

  第四十五条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一般分为预验收和正式验收。

  1、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必须整理移交全部验收资料,填写竣工验收申请书。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工地代表等有关人员进行预验收。

  2、单位工程竣工正式验收时,由建设单位组织,质检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参加,验收结果由主管领导批准。

  第四十六条正式验收程序如下:

  1、确定验收日期。

  2、审阅验收文件及记录。

  3、审阅预验收的验评结果。

  4、检验或抽检。

  5、验收总评意见,确定工程等级。

  6、验收成员签字。

  第四十七条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搞好工程决算。

  第四十八条单位工程一经正式验收,应及时办理移交工程相关图纸资料手续或代保管手续。

  第九章合同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工程建设开工前,必须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并全面履行。

  第五十条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五十一条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明确约定合同条款。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的办法和自理原则。

  第五十二条施工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内容,工程价款及开竣工日期。

  2、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

  3、工程质量要求、检验与验收方式。

  4、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质量标准。

  5、设计变更。

  6、结算方式。

  7、违约责任及处置办法。

  8、争议解决方式。

  9、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10、合同的生效方式。

  第五十三条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3、图纸。

  4、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第五十四条允许分包的工程,应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发生抵触时,以总包合同为准。

  第五十五条工程承包单位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完毕并向建设单位交付竣工工程后,合同即告终止。合同终止后,施工单位应遵循诚信原则,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章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管理制度

  第五十六条安装工程除满足安装规范和其他制度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安装的准备工作,对各种机电设备安装,施工单位必须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具备以下前提条件:

  1、各种图纸齐全。

  2、具有设备清册及出厂合格证。

  3、熟悉安装指南。

  4、仔细参阅国家和企业规定的设备安装质量和验收规范。

  5、有厂家和厂家委托试验单位对设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性能调试结果的报告。

  6、使用说明书。

  7、基础强度与尺寸要符合规定,环境要满足安装和运输起吊要求,要有能满足安装要求的中间验收。

  8、编写具体施工计划及施工组织设计等。

  以上条件具备后,方可申请开工。

  第五十八条安装的经济技术要求。

  1、必须遵守制定出安全防范措施,按计划组织施工。

  2、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设备,如机电设备、升降设备安装、运输设备安装等,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必须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与记录。

  4、施工组织设计要符合安全、快速、经济的要求,重大安装项目必须进行工程网络技术优化。

  5、必须严格按安装技术规范及设备质量标准要求施工。

  第五十九条设备调试管理程序。

  1、根据具体设备确定调试要求。

  2、找出该设备运行的基本环节和基本元件,确定调试项目。

  3、按照被调试设备出厂说明及使用要求,确定调试参数,以确保误差允许值。

  4、制定调试方法、程序和使用设施。

  5、编制调试计划与安全技术措施。

  6、检查各项调试准备工作准备完善后,方可实施计划。

  7、整理数据、编写调试报告。报告应包括对设备性能的评价及使用后的意见。并向使用单位提出初步验收申请。

  第六十条试运转程序及要求。

  1、对安装调试的设备初次验收合格,方可批准组织试运转。

  2、为检查和鉴定安装质量和设备性能以及设备之间、系统之间的相互联系与综合能力,在设备与系统安装调试合格后,进行试运转和试生产。在运行前,应检查、核对电源、通讯、水源、风源、气源情况,然后进行空负荷运行。空负荷调试正常后,再带负荷调试。在设备和系统试运行时,首先制定具体的试运转细则,同时还要精心组织,认真检查,严明程序,密切配合,统一指挥。

  3、设备试运转正常后,方可办理交接验收手序。

  第六十一条交接验收程序。

  1、验收组织。为评定设备安装质量,划分其责任,由公司工程管理部组织企划部、安全监察部及设备使用单位进行交接验收。其主要职责是:

  1)检验单位工程技术档案、施工图、隐蔽工程记录、调试报告及设备清册。

  2)对工程标准和安装质量进行抽检与复验,对质量和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3)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编制试运行计划,检查试运转情况。

  4)对安装质量进行评定,填写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2、验收终结后,对下列资料应归档:

  1)设备出厂说明书、合格证、装箱单。

  2)固定资产清单,包括未安装设备和已订未到设备。

  3)装配图和随机配件图。

  4)基础图。

  5)调试记录和调试报告。

  6)隐蔽工程记录及实测图。

  7)系统图。

  8)施工预算及决算。

  第十一章奖惩管理制度

  第六十二条第对单位工程施工存在以下情形的,公司工程管理部门有权给予经济处罚:

  一、安全

  1、单位工程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甲方代表责令整改连续通知两次而拒不整改的,视情节处以XX—XX元罚款并责令其停工整改。

  2、工程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根据情节处以XX元以上,XX万元以下罚款。

  二、进度

  1、未按审定的开工报告规定的日期开工,延期XX日以内,处以XX元罚款;超过XX日,每延期XX天,增加罚款XX元;延期XX日以上者,处以XX元罚款,并解除施工合同。

  2、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致使工程进度严重滞后于施工进度计划,处以XX元罚款。

  3、未按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竣工,对公司生产、经营等造成影响的,除严格按合同约定条款执行外,另处以XX元罚款。

  三、质量

  1、超出允许误差范围,但无质量隐患且不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的质量事故,处以XX-XX元以下罚款。

  2、超出允许误差范围,但无质量隐患且不影响使用功能,只影响观感质量的质量事故,处以XX-XX元以下罚款。

  3、对影响使用功能,但无质量隐患的质量事故,除令施工单位整改外,处以XX-XX元以下罚款。

  4、对存在质量隐患的质量事故,除责令施工单位返工外,处以XX-XX元以下罚款。

  5、工程技术资料和质保资料未能及时编写和完善,或弄虚作假,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除要求施工单位限期补上或整改外,并处以XX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罚款由公司工程管理部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和公司财务部,在当月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罚款列专帐作为工程奖励使用。

  第六十四条获得省部级“飞天奖”和“优质工程奖”的单位工程,按工程总造价的XX进行奖励;获得国家“鲁班奖”的单位工程,按工程总造价的进行奖励。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六条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现行施工规范>及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六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企划部、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管理规章制度10

  一、为了使学校人事管理走向合同化、规范化、法制化,逐步建立有效的人才竞争和激励机制,促使人员流动能进能出、职务岗位能上能下、工资待遇能高能低,从而全面提高教职工队伍的素质和办学效益,学校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实施《聘用合同制》。

  二、实施聘用制的原则: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聘用的原则;竞争上岗原则。

  三、实施聘用制的范围:学校在编教职员工;新接受和新调入的、中专毕业生和其他人员。

  四、聘用的条件:

  受聘者必须具备岗位所规定的学历、资格和达到职后培训所规定的要求。

  受聘者必须具备教育工作者应具有的职业道德。

  受聘者必须适应学校工作各项要求,能胜任工作,保证质量。

  受聘者必须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按工作规范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受聘者必须履行学校规定的各项义务。

  受聘者必需按照市教及区教育局文件规定的'工作量,坚持正常工作。

  受聘者必须接受学校的考核,在聘用期内考核为合格以上等级,方可连续聘用。

  五、违约责任:学校与聘用人员一经签订聘用合同,即受到法律约束。学校和受聘人均应严格履行聘用合同制的`有关规定,不能擅自解除或变更;如违约,则按《合同法》有关条款办理。

  六、争议的处理:学校成立由党、政、工和教工代表组成的人事争议调解小组,按有关法律条例规定行使人事争议的调解职能;人事争议当事人应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十五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调解小组提出调解请求,调解不成,当事双方应在调解不成之日起三十天内,向上级人事争议处理机构申请裁决。

  七、聘用期限:学校从岗位需求实际出发,按教师的考核等第、骨干教师的认定等第、岗位的性质与教师签订聘用期限,一般聘用期限为一年。

  八、本制度未尽事宜,均应按《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

管理规章制度11

  一、工作制度

  1、垃圾清运员必须具备爱岗敬业、认真负责的态度,吃苦耐劳的精神,遵纪守法,按时上下班,有事请假。

  2、每日上午对责任区内的生活、建筑、垃圾池等进行清运。

  3、保洁车辆、保洁工具,保持清洁,确保垃圾清运设备正常,规范安全使用,上班时间内必须穿环卫服。

  4、做好本村(社区)群众的'宣传引导工作,指导农户做好垃圾分类工作,对群众乱倒、乱放生活垃圾及时进行制止,自己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村两映。

  5、完成村两交办的突击清洁任务。

  二、管理办法

  1、清运员实行择优上岗,采取聘用制,聘用合同一年签订一次,每季度进行考核,如工作责任心差,又不能完成任务的,将进行及时调整,重新招聘。

  2、清运员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工作安排,坚守工作岗位,规范作业,尽职尽责,不断提高工作标准和清运质量,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3、每季度考核由村两会组织召开村民组长会议,实行百分制考核。

管理规章制度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物资供应管理工作,规范管理流程,保障物资供应,按照西部公司相关文件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资是指公司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期间所需的各种物资、材料、配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划分

  第三条

  成立物资供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总工程师、财务总监、副总经理任副组长,成员由副总工程师,各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物资管理部,物资管理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事务。

  第四条物资供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组织、领导公司物资供应管理工作;

  (二)研究制定公司物资供应管理工作方案、重大事项及相关管理制度;

  第五条物资供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物资供应管理日常工作,主要包括供应商管理、招(议)标管理、计划管理、采购管理、价格管理、质量管理、储备管理、物资消耗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

  (二)拟订相关管理制度,执行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目标;

  (三)接受西部公司物资供应管理部的监管和指导,对公司的物资管理履行监督、考核、指导、服务职能;

  (四)发布集中采购物资目录(编码),组织集中采购物资招(议)标,牵头处理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

  (五)衔接、协调委托采购,对物流公司的保供、服务进行监管,对比价进行监督,对物资信息系统进行维护;

  (六)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职责划分。

  (一)物资管理部

  1.负责物资材料计划的汇总、审核和上报工作,并对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严格按施工措施、材料预算控制材料使用,对材料费用总额进行分解、控制;

  2.负责全公司材料的审批、发放、回收、修复、报废等考核工作;

  2.负责物资管理系统的推广与应用,负责对基层单位物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服务与监管;

  3.负责物资数量、质量和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

  4.牵头组织对井下施工现场的材料进行监督检查和平衡调剂;

  5.负责组织公司外委加工产品的价格商定及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等工作;

  6.负责公司回收物资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并牵头组织废旧物资的鉴定处理;

  7.负责按使用地点建立周转材料的在用、更换、转移、备用、回收、复用和报废台账。

  (二)企业管理部

  1.负责公司工程项目材料消耗计划的汇总、下发工作;

  2.负责公司外委加工产品的价格测算工作;

  3.负责公司材料消耗定额指标体系的建立;

  4.负责公司基层单位、外委施工单位的材料考核及各项考核指标的汇总工作;

  5.参与报废物资的鉴定、定价以及修旧利废鉴定、验收工作。

  (三)财务部

  1.负责公司材料消耗会计核算工作;

  2.参与报废物资的鉴定、定价以及修旧利废鉴定、验收工作;

  3.协助做好材料消耗定额指标体系的建立工作。

  (四)机电管理部

  1.负责公司机电安装工程材料的控制以及口内所需计划的编制、审核、上报工作;

  2.负责电缆及附件、皮带、开关、综保、局扇、变压器、五小电器等机电设备的计划、统一领用、回收、修复、利用管理;

  3.对分管范围内的物资要建立台账,对材料计划编制、使用、回收、复用、报废全过程进行管理;

  4.负责电缆指标总承包管理,按使用地点建立电缆在用、更换、转移、备用、回收、复用和报废台账。

  5.负责口内材料计划的审核工作;

  6.负责工作面安装、拆除材料计划的审核和材料费控制工作。

  7.负责公司通讯网络、闭路电视、通讯电缆、及网络设备的管理。

  (五)运输队

  1.负责公司胶轮车、耙斗机配件的计划编制、领用、回收、修复、利用、考核管理。对回收物资实行台账管理,详细记录回收、待修、使用、修复、报废情况;

  2.负责材料车、平板车及无轨胶轮车的管理。

  3.负责主运输皮带的管理;

  4.对分管范围内的物资建立台账,对材料计划编制、使用、回收、复用、报废全过程进行管理,每月26日前,将当月“收、发、存”报表报物资管理部。

  (六)保供队

  1.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物资建立台账,对材料计划编制、使用、回收、复用、报废全过程进行管理;

  2.负责公司管路及附件的使用过程管理;3.负责矿灯、自救器的管理;

  4.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工程验收、工程材料的盘点和在用管路等周转材料的清查及考核工作,每月26日前,将当月“收、发、存”报表报物资管理部;

  (七)绞车队

  1.负责主副井、风井提升钢丝绳的日常维修和使用的管理并按用途建立在用钢丝绳规格型号、技术参数、长度、使用周期、挂绳时间台账;

  2.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材料、全矿井提升设备配件计划的编制、领用、回收、修复、考核管理。每月26日前,将当月“收、发、存”报表报物资管理部。

  3.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工程验收、工程材料的盘点和在用周转材料的清查及考核工作。

  (八)通风综合队。

  1.负责“一通三防”管路、风筒及附件等材料的审核汇总上报和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风筒及附件的修理、现场管理和消耗二级考核工作;3.负责注氮、灌浆、隔爆水袋、隔爆水槽、探放水钻孔封孔材料、通风设施的计划、领用、回收、复用管理;4.对分管范围内的物资要建立台账,对计划编制、使用、回收、复用、报废全过程进行管理,每月26日前,将当月“收、发、存”报表报物资管理部。

  (九)矿建工程部。

  1.负责对矿建工程使用的木材、支护材料、风水管路计划进行审核,并对各矿建工程承包单位实际材料消耗进行控制、审批;

  2.负责从技术源头,对措施工程、零星工程及隐蔽工程等材料计划审核以及对现场实际用量进行检查控制;3.负责对加工支护产品图纸的审核及质量监督验收。 4.负责单体的计划、现场管理工作。

  (十)资环部

  1.负责地面土建工程及零星工程需矿供材料的计划编制、审批和使用、回收、复用、报废全过程的监管工作。

  2.负责按时对分管业务范围内工程进行验收。 3.参与土建工程材料的盘点考核工作。

  (十一)安全监察部

  1.对于构成工程实体的支护材料,如果其材料节约量超过定额损耗合理范围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检查该工程质量,追查其原因。 2.负责矿井质量标准化管理各类图牌板材料计划、保管及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工作。及时提供使用单位、品种、数量等月度统计汇总报表。

  (十二)党群工作部(纪委、保卫、人力)

  1.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材料使用、保管、管理等工作,对材料的合理及安全投入进行监管。

  2.参与材料清查与考核工作,对材料考核工作各环节出现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3.人力资源部负责对矿二级单位、用料主管部门考核兑现工作;

  (十三)用料单位(含驻矿单位、矿二级单位)1.负责按批准的施工措施、施工作业计划合理编制和报批材料物资计划,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2.负责需用周转材料的安装、铺设、加工、维护、拆除、回收、复用、井上下装卸车等安全生产工作。

  3.设置固定材料员,负责本单位材料的领取,并建立健全材料使用管理台账。

  4.负责每月26日向物资管理部提供材料月度收、发、存循环月报。

  (十四)驻矿材料加工单位

  1.根据公司加工计划及图纸(设计图纸标注加工件材料消耗表),按图纸材料消耗表材质、技术参数、加工报告时间要求及时组织加工。

  2.使用单位根据生产安排或安全生产需要,递交加工计划及图纸,谁安排谁审核,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物资管理部,由物资管理部统一安排加工。

  3.负责加工件的搬运、加工、发放过程所有安全工作,设置固定材料员,负责本单位材料的领取,并建立健全材料使用管理台账。

  (十五)需用加工件单位

  1.根据工程需用加工件材料时,及时提供加工计划及图纸,加工图纸标注:单位加工件所需原材料的规格、质量要求、材料消耗、材料价格等技术参数。特殊加工件,使用单位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指导,确保加工件效能,杜绝废品。

  2.加工件根据现场实际需用,不得留有库存。

  3.完善加工手续:使用单位绘制加工及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提交物资管理部,由物资管理部安排加工。使用单位及主管部门验收、使用单位领出。

  第七条各责任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划分,按规定履行修旧利废和物资收发存手续,按时报送月度回收复用、修旧利废报表,做好材料消耗的二级考核工作。

  第三章物资计划管理

  第八条各单位行政负责人是单位物资计划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经管员、材料员是单位物资计划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计划必须有工程技术人员参与编制,计划内容和相关技术参数要齐全(物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配件要有主机型号、图号、资金渠道、用途、到货时间),资料不全的视为未申报计划。强调计划的`严肃性,要严格执行审批制度,严禁无计划用料,生产急用料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加强工程承包单位用料管理,严格按定额、限额供料,并履行审批手续,加强考核监督。

  第九条物资需求计划的分类和采购周期。

  (一)按时限和作用分为年度计划(含年度生产维修用料计划和年度工程用料计划)、月度计划、急用料计划、专用计划、补充储备计划。

  (二)各类物资采购周期的具体要求是:

  国产设备4个月,国产设备配件3个月;

  进口设备9个月,进口设备配件6个月;

  国产主要提升钢丝绳3个月,进口钢丝绳6个月;

  进口专用机电产品3个月,进口大型轴承18个月;

  招(议)标物资按招(议)标结果执行;

  其余物资1个月。

  第十条年度物资需用计划的编报。

  (一)年度生产维修用料计划是生产单位根据生产条件、计划产量、目标成本,对年度内物资消耗进行预算后,上报的物资需用计划。

  (二)物资管理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年度物资需用计划的编审工作。各单位材料员负责协助所在生产单位搞好年度物资需用计划的编制工作,各单位对计划进行审核后分类上报物资管理部。各生产单位上报的年度需用计划由物资管理科进行审核汇总。

  (三)年度物资需求计划作为年度内生产单位具有明显消耗规律与批量优势的物资用料信息,是进行年度物资采购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月度物资需求计划的编报。

  (一)月度物资需求计划由生产单位根据月度生产进度编制,每月可以编报两次,月度计划于月底前2天上报,中旬计划于10日前上报。

  (二)物资管理部计划员应掌握生产用料情况和储备情况,对生产单位月度物资需求计划在平衡利库的基础上进行审核。

  (三)月度物资需求计划作为生产单位月度内重要的用料信息,是计划员月度内组织货源的依据。

  第十二条急用物资计划编报。

  急用料物资计划是生产单位遇到突发事件时上报的物资需用计划。物资管理部在收悉急用料计划后,必须及时审核并提交急用料计划,生产常用物资不得申报急用料计划。生产单位提交急用料计划或报告时,除口内分管领导审批外,应同时需要公司总值班人员签字与调度盖章,物资管理部存档备案。

  第十三条专用物资计划的编报。

  专用物资计划是生产单位停产检修、防汛、防冻防寒等专项生产性工程需用物资时提报的计划。物资管理部应强化专用物资货源组织,保证专用物资计划的落实。

  第十四条储备计划的编报。

  (一)补充储备计划是物资管理部根据生产消耗特点与储备定额的需要,对库存物资作调整、补充的计划,可根据需要随时提报。

  (二)特种物资储备计划由各生产单位分类汇总编制,公司对口职能管理部门及分管领导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申报。特种物资储备主要是指大型设备配件、大型进口轴承等。

  第十五条建立物资计划平衡例会制度。

  物资管理科于每月最后一天组织召开物资计划平衡会,各单位材料员、物资管理部计划员参加,落实物资质量、价格、到货等情况,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同时,对本月物资计划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平衡协调。

  第十六条物资计划的调整。

  (一)生产单位生产条件变化或工程项目增减,需要对原物资需用计划进行调整,应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交由物资管理部。物资管理部及时调整采购计划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减少计划变更带来的损失。物资管理科应将生产单位的物资需用计划和变更报告备案。

  (二)物资管理部计划员要经常深入生产一线,了解生产和工程进度、设备使用状况和材料消耗情况,及时把握计划物资使用动态,遇有物资计划变更的要早报告、早调整。

  (三)若计划物资的合同已签订或已到货、在途、在生产中,经交涉无法退货或变更计划时,物资管理部应积极配合平衡处理。无法平衡造成积压的,应上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退回物资计划的处理。

  (一)物资管理部发现物资需用计划存在明显信息失真、技术参数不明确或改用代用等情况时可以退回物资需用计划。退回计划要在退回原因栏中注明详细原因和退回日期。

  (二)物资需用单位要求退回物资计划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由分管领导签字。

  (三)物资管理部计划主管必须注意查看已提交的物资需用计划,查看计划的执行情况,督促业务人员及时落实计划;对退回的物资计划要及时进行核对,重新落实计划物资,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四章物资采购管理

  第十八条工程用料及设备应实行西部公司淮矿物流与公司自行采购相结合的模式,以西部公司淮矿物流为主。即在现场加工的金属支护材料、当地供应的土产材料、装饰材料、日用杂品及日常消耗量较少的物资由公司自行采购,其他材料、设备、配件能集中采购的全部集中采购。

  第十九条采购原则。

  (一)坚持性价比最优原则。

  (二)坚持能招尽招的原则。凡是具备招(议)标条件的,都应采用招(议)标方式采购;

  (三)通用性原则。公司范围内设备选型,型号、规格尽可能统一,大型材料、配件尽可能通用;

  (四)准入原则。物资采购必须在准入供应商(或经批准的临时准入供应商)范围内进行。

  第二十条采购方式。

  (一)单一物资估算采购金额超过20万元,或同一品种物资批量采购估算金额达到50万元的,应采用招(议)标方式采购;

  (二)单一物资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下,或同一品种物资批量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可进行比价采购;

  (三)同一物资,连续比价采购金额累计超过50万元的,则应采用招(议)标方式采购;

  (四)同一品种物资年消耗量达到100万元以上、具备年度招标条件的,应实行年度招标采购。第五章物资领用管理

  第五章物资领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用料单位应根据申请计划以及实际需要用量填写电子领料单及纸质领料单。填写电子领料单时,除填写物资编码和数量以外,还必须填写核算单元、工程进度、是否配送、资金渠道和用途,特殊用料可在备注说明。纸质领料单要按规定格式认真填写,包括领用单位、领用日期、物资名称、详细的规格型号、领用数量、用途栏要详细注明使用地点,字迹清晰,领料单应加盖领料单位公章。

  第二十二条材料领用的审批。

  (一)责任管理单位归口管理的钢管及附件、电缆、皮带、五小电器、开关、各类综保、风筒、防尘隔爆设施、综采综掘配件、胶轮车配件、油脂、高压胶管等物资,由责任管理单位根据各用料单位的用途,综合平衡,审核发放新品、旧品或复用品。

  (二)加强支护材料的管理,合理优选巷道支护形式,规范支护用品加工图纸管理,严格按施工措施审批材料,加大支护材料复用率。

  (三)归口管理以外的物资由物资管理部依据各单位审核后的月度物资计划进行审批或调剂。

  第二十三条计划外临时工程用料。

  (一)因施工措施变更或临时安排施工任务的物资领用,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材料预算补报材料计划,按材料计划审核发料。

  (二)因突发设备故障及突发事件造成的急用材料的领用,由用料单位申请,相关技术(管理)部门审核、分管领导签字,报急用料计划,按急用料计划审核发料。

  (三)工作时间外领用材料,用料单位申请经公司值班领导安排,由物资管理部发料。领用后在三日内按正常领料程序补办所有手续。

  (四)工作面安装、拆除、质量标准化工程等用料,按专题计划会审后的计划审核发料。

  第二十四条工器具的领用。

  个人工器具的领用,物资管理部按人力资源部核定的工种,按期配备个人工器具,建立个人工器具台账,岗位变更的应交回个人工具。集体公用工具按核定的品种数量、使用年限配备和更换,并建立台账管理。

  第二十五条直达到货物资。

  由物资管理科通知用料单位,物资管理部、用料单位共同参加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用料单位办理相关手续。无故拒收造成二次倒运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用料单位负担。未经物资管理部同意,任何单位不得私自接收物资,否则不予办理任何手续,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非标加工材料的领用。

  支护用品加工图纸必须由工程技术部统一出图签发,其他加工由用料单位根据需要提出申请并附加工图(必要时提供实物),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申请单位通过系统申报非标加工计划,物资管理部安排内部加工或外委加工。

  第二十七条有押金的包装物。

  物资管理科实行专门台账跟踪管理,使用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返还包装物,否则按照原值考核用料单位,并进行罚款。

  第二十八条

  用料单位必须按实际需用量领用,不得形成小仓库。

  第六章储备管理

  第二十九条物资储备管理体系。

  (一)物资管理部部长是公司物资储备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使用单位负责人是本部门物资管理的责任人。各部门,要积极思考储备与保供、储备与防止超储积压之间的关系,及时解决储备管理中的问题,对物资储备的总量及结构负责。

  (二)物资管理部计划采购组具体负责对储备的总量及结构进行监控,对各项储备指标进行分析与考核,及时发现储备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并予以纠正。

  (三)物资储备以物资管理部集中储备为主,各使用单位二级仓库只存放少量周转物资,杜绝小仓库。

  (四)本着减少自有资金占用、降低储备风险的原则,充分利用规模采购优势吸引供应商库存,最大限度地扩大供应商库存所占比重,建立自有储备与供应商库存(采掘设备配件寄售库、物流大市场等)相结合的多元化储备格局,力争以最小的交易成本满足生产建设需要。

  (五)无法取得供应商储备的大型材料及配件部分,物资管理部要加强联系,探讨最佳储备方案。

  (六)公司根据煤矿生产需用物资的消耗特点、物资在生产系统中的重要程度以及物资的采购周期等,合理确定特种储备物资的品种和总量,努力降低缺货损失。

  第三十条自有储备管理。

  (一)物资管理部应根据物资消耗量、常用物资消耗定额以及周转速度等,合理确定储备总量并确保安全储备。

  (二)物资管理部要结合物资消耗情况,将储备资金定额指标分解到物资大类或具体物资品种。计划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了解现场用料需求,掌握库存动态情况,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及时补充各类物资的实物库存,力求做到充分储备、按需储备,提高物资储备的保供效能,既要保供,又能避免超储积压。

  (三)物资管理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常用物资实物储备定额,合理确定实物储备定额范围内物资的最低储备量,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常用物资储备实物量处于受控状态,制订实物储备定额品种数量的合理范围,实物储备定额品种数量与消耗物资品种数量之比在65%以上。进口配件和特种储备物资除外。

  第三十一条无动态物资管理。

  (一)物资管理部应加强自有储备物资库存动态的监管,建立物资储备动态管理分析预警机制,防止产生无动态物资。

  (二)无动态物资的界定。

  自有储备物资半年以上没有消耗的视为无动态物资。其中进口配件一年以上没有消耗的视为无动态物资,矿井主要提升系统钢丝绳两年以上没有消耗的视为无动态物资。

  (三)物资管理部每月要对库存物资无动态的形成原因进行分析,对出现的无动态物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作出相应处罚。

  (四)对无动态物资要积极主动平衡调剂,最大限度降低企业损失。

  (五)无动态物资调剂方式:

  1.平衡利库。计划采购组接到物资需求计划,必须进行平衡利库,与使用单位协商利用无动态物资替代的可能性。无动态物资合格可用的,应首先调剂使用无动态库存物资,否则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对外调剂。对于部分无动态物资可以与兄弟企业相关部门协商,适用于对方机型的配件等售于他用。

  3.返回供应商。对于部分积压物资可以与相关供应商协商,返回供应商改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仓储管理。

  (一)加强到货登记及验收入库管理。

  物资到库验收要有依据,凭证资证要齐全,当天到货当天登记要真实准确,物资验收合格后入库要及时,有问题要及时反映。急用物资到货凭急用报告办理验收和入库登记。

  (二)物资的保管保养。

  1.没有验收入账的物资要存放在待验收区。

  2.验收合格入库物资要分类分区存放,五五摆放,实现“三条线”一头齐。

  3.物资保养和库房日常管理要求做到:“五无、五净、十不”。

  4.严格遵守《物资验收保管保养手册》和其他相关规定,做好仓库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物资的账务管理。

  (一)物资领用一律凭公司物资领料单进行发料,物资系统建立后实行电子料单进行发料。发料手续必须齐全,无特殊情况不得使用白条子发料。对于急用物资,依据调度室证明发料。

  (二)仓库的账务处理工作要遵守日清月结制度,切实做到账、卡、物相符,库房的物资月度盘存工作要有专项记录,库房月度盘存发现的问题要有书面报告,盈亏处理报告要有领导批示。

  第三十四条仓库管理工作检查制度。

  仓库要依据库存物资的特点合理安排仓库容量,坚持做好仓储管理的基础工作,保持整洁优美的库容环境。

  第七章材料回收复用管理

  第三十五条加强对支护材料、周转性材料的回收管理,提高周转复用率,最大限度地减少新料投入,降低吨煤材料成本。周转材料要建立台账,对领用、使用、转移、核销全过程跟踪管理,及时准确掌握物资消耗动态。

  (一)材料的回收。

  1.采煤退尺回收的材料,严格按规定物资品种比例进行回收。由于回收的物资送交地点不同,所以必须按物资品种分类装车和帮扎结实,交运输部门(运输队)送往物资管理部指定地点或送交责任管理单位,由责任管理单位卸车,并办理移交手续,作为回收考核的依据。可以直接复用的物资由物资管理部通知回收单位人员到工作面车场办理交接手续,作为回收考核的依据,运输队将已装好的材料车打运到指定地点,由回收单位卸车。

  2.采煤工作面拆除、掘进巷道贯通以及废弃巷道打封闭墙前的材料回收由矿建工程管理部牵头,组织调度、通风、机电、安监、物管等相关责任管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共同参加,进行现场鉴定,确认应回收物资的品种、规格、数量、时间并形成纪要,按纪要进行验收和考核。

  3.设备性材料(水泵、开关、综保、通讯器材、安全仪器、防爆灯具、五小电器等)按“谁使用,谁回收”的原则,拆除后交责任管理单位。

  (二)台账管理。

  责任管理单位必须设定专人,对承包管理内的材料、设备中间部件建立台账,记录材料的在籍、在用、回收、复用、报废情况,对材料的领用、使用、复用、核销全过程跟踪管理,并对增减因素做详细的分析说明。

  (三)修旧利废管理。

  进一步加大修旧利废工作力度,要充分利用现有技术力量和机械设备资源,人力优势,组织加工、改制、修复。依靠技术创新,不断扩大维修范围,提高修旧利废效益。

  电缆、支护材料、设备性材料、工具性材料、设备中间部件等废旧物资能够加工、改制其他材料或配件的,不能按废旧物资处理。

  第八章周转性材料及废旧物资管理

  第三十六条周转性材料管理。

  各单位使用的材料如电缆、风筒、木材等,回收尚能再利用的,由使用单位出具说明,注清耗损数量,实余数量及质量情况后将剩余物资及使用情况说明交物资管理部,物资管理部建立收、发、存内部台帐管理,以便再次使用,提高材料利用率。

  第三十七条废旧物资管理。

  (一)物资管理部是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的责任部门,不定期回收公司内废旧物资如电缆盘、钢丝绳盘、边角料等。

  (二)废旧物资处理必须按集团公司、西部公司相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三)废旧物资处理前需进行鉴定,由企业管理部牵头,财务部、物资管理部、党群工作部派员参与进行鉴定,确定无利用价值的废旧物资,需填写废旧物资鉴定单,由参与鉴定单位人员签字,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对外出售。

  (四)废旧物资处理定价。废旧物资处理定价以集团公司、西部公司季度指导参考价为依据,采取招标或议标方式确定价格和购买单位。具体由企业管理部牵头,财务部、物资管理部、党群工作部派员参与,与购买方共同议价,价高者中标,中标价格不得低于集团公司、西部公司季度指导价,并形成会议纪要,参与人员在会议纪要上共同签署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执行。

  (五)中标单位必须在购买前,预交一部分现金给财务,用于废旧物资冲抵。

  (六)废旧物资监装、过磅时,由企业管理部牵头,财务部、物资管理部、党群工作部派员参与,共同签字确定过磅数量。出矿按规定执行。

  第九章考核与奖罚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未按规定时间申报材料计划,迟报一天罚单位负责人和材料员各100元。

  第三十九条若材料计划审核单位把关不严,使用单位因计划完整性、准确性差,而受到处罚的,对审核单位负责人及审核人各罚款200~500元。

  第四十条

  若零星加工或委托加工的成品未使用的,按材料的原值或加工产品的原值扣罚责任单位,对审核单位负责人及审核人各罚款500元/次。

  第四十一条

  物资管理部必须将审核后的材料计划及时上报西部公司淮矿物流,若无故漏报、误报,对负责人和经办计划员各罚款200~500元。

  第四十二条对公用工具使用不够年限的,按原值的30%处罚单位负责人及保管人;个人使用工具不够年限丢失或损坏需要再领用的,按领用工具原值的50%从工资中扣除。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执行。

管理规章制度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引导文明出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登记、通行、租赁经营、停放、充电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规范,保障安全、方便群众,源头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和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监督指导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本区域内单位落实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零部件等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和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

  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工作,引导、督促会员单位依法从事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等活动,促进电动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电动自行车文明驾驶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文明出行素养。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文明出行的公益宣传。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

  第二章生产和销售

  第八条生产、进口用于国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二十五公里。

  生产、销售和维修更换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生产、销售的安全头盔,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全要求。

  第九条电动自行车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电动自行车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未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不得销售。

  第十条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并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电动自行车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应当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相符合,严禁伪造。

  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销售的,应当在披露的商品信息中包含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禁止实施下列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的限速装置;

  (三)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等部件;

  (四)加装车篷等影响通行安全的装置;

  (五)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

  第十二条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置换或者淘汰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三章登记

  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设全省统一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电动自行车登记由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号牌的样式等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制。

  第十四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登记前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驾驶人应当持有电动自行车来历合法合规证明。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和取得号牌不得上路行驶。

  第十五条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电动自行车购车凭证或者其他来历合法合规证明;

  (三)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发放号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要求,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信息等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遗失、灭失等或者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注销或者转移登记。

  第十八条本条例施行之前已经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发放正式号牌。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号牌,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不得上路行驶。

  过渡期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应当在规定位置悬挂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伪造、变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

  第二十条号牌丢失或者毁损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电动自行车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当交回号牌。因特殊原因不能交回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作废。

  第二十一条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不收取费用,所需经费由设区的市、县(市)财政保障。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就近、便捷办理的原则,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推行带牌销售和网上办理等方式,公布登记业务地点,为公众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查询等提供便利。

  第四章通行、停放和充电

  第二十三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

  (二)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三)驾驶人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速要求;

  (四)文明驾驶,不得抛洒物品、垃圾和随地吐痰;

  (五)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允许横过机动车道路段的,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下车推行通过;

  (六)电动自行车载物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发生物品散落、飘洒,载物的高度、宽度、长度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安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的经营单位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要求从业人员佩戴安全头盔,按照规定速度行驶。

  第二十五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不得有下列影响通行安全的行为:

  (一)驾驶拼装或者违法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二)互相追逐、超速行驶、逆向行驶;

  (三)醉酒驾驶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药品后驾驶;

  (四)牵引动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

  (五)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或者其他机动车专用道路、电动自行车限行区域;

  (六)吸烟,饮食,使用手持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讯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具有安全保护措施的固定座椅。十六周岁以上至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的投入。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充电场所应当符合相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新建公共场所、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小区应当同时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设置充电设施。既有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小区应当增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设置充电设施。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因地制宜,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

  居民住宅小区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集中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引导电动自行车有序停放。未设置停放区域的,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得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载人电梯。

  第二十九条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私拉电线、私安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场所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居家、宿舍、办公楼内等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三十条村(居)民委员会、建设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及时发现和制止电动自行车在公共区域的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等行为。

  第五章综合治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并实施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规划,加强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通行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

  农村公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路口,应当设置让行标志、减速标志等标线、标志和设施。

  第三十二条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的经营单位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应当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强化对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的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及驾驶人管理台账;

  (二)使用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三)为驾驶人配备安全头盔;

  (四)做好电动自行车维护、保养等工作;

  (五)定期组织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培训、考核。

  第三十四条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投放电动自行车数量不得超过当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区域数量限制要求;

  (二)投放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三)随车配备安全头盔;

  (四)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规范并便于承租人停放电动自行车;

  (五)严格按照规定区域停放,配置必要人员对投放的电动自行车进行规范管理、维护;

  (六)规范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使用管理。

  第三十五条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应当依法处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将废铅蓄电池交由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或者具备条件的废铅蓄电池收集单位集中收集,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其他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按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有关规定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第三十六条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

  鼓励电动自行车带保险销售。

  第三十七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登记、通行、租赁经营、停放、充电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实现信息共享和全过程监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给予口头警告。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电动自行车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电动自行车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等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私自拼装、加装、改装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且未按照规定申领临时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过渡期满后,仍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再次违法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依法予以收缴。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电动自行车号牌,撤销电动自行车登记,并处二百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伪造或者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并处二百元罚款。

  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并处一百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悬挂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

  (二)互相追逐、超速行驶、逆向行驶的;

  (三)醉酒驾驶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药品后驾驶的;

  (四)牵引动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的;

  (五)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或者其他机动车专用道路、电动自行车限行区域的;

  (六)有吸烟,饮食,使用手持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讯设备等妨碍驾驶安全行为的;

  (七)违反规定载人载物,影响通行安全的;

  (八)违反规定抛洒物品、垃圾的;

  (九)违反规定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第四十四条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视情节可以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拼装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并强制报废;驾驶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居家、宿舍、办公楼等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危害消防公共安全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约谈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不力、交通安全隐患突出的快递、外卖的经营单位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责令限期采取改正措施。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互联网租赁经营单位,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电动两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管理规章制度14

  一、诊所工作制度

  一、严格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

  二、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三、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挂在明显位置。

  四、医疗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戴胸卡。

  五、对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需及时转诊。

  六、疾病诊断书需经医师亲自诊察方可出具。

  七、依法加强药品管理和药品价格管理。

  八、讲医德、讲文明、待人热情、服务周到。

  二、诊疗室制度

  一、经常保持室内清洁,每做完一项处置,要随时清理,每天消毒一次,除工作人员及治疗患者外,不许在室内逗留。

  二、器械物品放在固定位置、及时请领、上报损耗、严格交接手续。

  三、各种药品分类放置、标签明显、字迹清楚。

  四、进入治疗室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及口罩。

  五、无菌物品需注明灭菌日期,超过一周者重新灭菌。

  三、隔离消毒制度

  一、医护人员工作时间应衣帽整齐、清洁,治疗前后应洗手。必要时用消毒液泡洗。无菌操作时,要严格遵守无菌操作规程。

  二、治疗时应严格消毒,诊所要定期消毒,必要时随时消毒。

  三、无菌容器、器械盘、敷料缸每周消毒一次。持物镊每周消毒两次,并更换消毒液。无菌器械按期更换。体温表用后应用消毒液浸泡。

  四、本诊所不收治传染病者,如疑似或确诊为传染病者应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并建议转大医院救治。

  四、会计工作制度

  一、本诊所委托专业会计公司进行财务工作,正确贯彻执行各项财经政策,财经纪律。

  二、积极合理的组织收入,严格控制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认真掌握各项费用的收支标准。防止漏收、少收、多收。临时性开支按审批手续办理。

  三、及时做好日、月、季报和年度的财务收支计划。按规定的格式和期限报送各项会计报表和年报表。报表及时、准确、完整、数字真实可靠,帐目相符。

  四、认真审核各种会计凭证的内容是否完整、清楚。凡对外采购等一切会计事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手人、验收人、主管人签字方可报销。一切报销要手续健全。

  五、严格执行结算纪律,及时清理债权债务。按国家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使用同一会计科目。根据会计凭证记账,日清月结,账帐相符。

  六、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制度,加强现金管理。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妥善保管空白数据及有价票证,防止差错。

  七、下班后必须将现金、银行支票、公章等锁入保险柜注意安全。

  五、医疗收费制度

  一、收费处直接经手现金,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收费标准,要廉洁奉公。

  二、收费处禁止喧哗说笑,收费时精神集中,唱收唱付。根据收费规律合理的安排班次,尽量缩短时间方便病人。

  三、收费人员每日结算一次。经复核无误后,填写“收费汇总交换表”向行政主管交款。

  四、收费人员必须按财务规定领取、使用数据,书写收据内容完整,字迹清楚,签全名。收据存根妥善保管,以备存查。

  五、收费人员的定额周转金要保持足数,不得挪用。对交费人的询问要耐心解答,态度和蔼,不得与交费人争吵。

  六、收费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岗位。注意关窗锁门,做好安全工作。

  六、诊所工作人员守则

  一、热爱祖国、热爱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政治。刻苦钻研业务。

  二、发扬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遵守国家法令、模范地执行各项卫生法规,服从组织,关心集体,团结互助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三、坚持杜绝一切不正之风,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

  四、讲究文明礼貌,积极参加爱国卫生运动,保持环境安静、整洁、舒适、安全、有秩序。

  五、工作时要衣帽整齐、不吸烟、闲谈、嬉闹。

  六、尊重就诊人员对就诊人员不得讥笑,不允许与病员争吵或发生粗暴行为。

  七、诊所主任职责

  一、全面领导诊所的'工作。在上级部门的领导下,领导制定诊所工作计划,按期布置、检查、总结工作,用现代化手段科学管理诊所。

  二、定期检查诊所就诊工作,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三、组织诊所员工,参加业务培训,定期进行考核,教育员工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良好的医德,周到热情为就诊人员服务。

  四、督促检查个岗位责任制度、操作规程、各级人员职责及诊所各种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

  五、因事外出或缺勤时,指定一位副主任代替主任职务。

  八、诊所业务副主任职责

  一、在主任领导下,分管诊所的医疗护理或行政工作。

  二、督促检查医疗制度,医护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三、了解和检查诊断,治疗情况,定期分析医疗质控情况,采取措施,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四、负责诊所统计病案工作,完成医学统计分析电脑管理。

  九、诊所护士职责

  一、在诊所主任的领导下,按门诊各项工作制度进行工作。

管理规章制度15

  一、机关食堂必须全力保证干部职工午餐供应及公务招待餐,并不断提高供餐质量和服务水平。

  二、机关食堂的就餐对象为局机关(含借用人员)及局直属二级机构的全体在职工作人员。

  三、机关食堂由办公室和财务科负责管理,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食堂管理日常工作,财务科负责经费落实和报帐工作。

  四、中餐以大米饭为主,菜一大荤、一小荤、一素菜,饭、汤任食,就餐标准为6—8元/人。

  五、就餐采用报餐制,就餐人员于每日上午10:00前将餐票投入票箱(票箱设一楼和北栋四楼),凡未报餐者,原则上不能就餐,特殊情况经食堂负责人同意方可就餐。

  六、就餐人员要自觉遵守食堂规章制度,文明就餐,按先来后到顺序排队打饭;杜绝浪费,剩菜剩饭等应倒入指定地点。

  七、接待餐由对口接待科室在上午11:00前向食堂负责人报餐,由食堂负责人统一安排。

  八、食堂每天所需食物由食堂负责人到定点超市购买,采购人要严把采购质量关,不得购买腐烂、变质和过期食物,

  因责任心不强而购买上述食物的,由采购人负责退换和赔偿。

  九、采购的食物(除当天消耗的)应马上入库存放,食堂负责人要每天对仓库防霉防鼠防虫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十、食堂工作人员享有对食堂公有资产的使用权,并负有保护、维修的责任。损坏的负责维修,丢失的.照价赔偿,报废的需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妥善处理,防止公有资产流失。

  十一、食堂工作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局内一切规章制度,按规定时间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服从组织安排。十二、食堂工作人员对食品安全卫生负责,须定期参加体检,确认身体健康以后方可上岗,患有流行、传染性疾病时应立即报告,暂停接触食物的工作,直到疾病痊愈为止。要讲究卫生,勤剪指甲,操作前必须洗手。工作期间着统一制式工作衣帽,并保持整洁干净,每周换洗1次。

  十三、保持餐具、厨具和操作间卫生。餐具必须流水冲刷,洗涮干净后,存放在消毒柜中;要经常清理厨具污渍,保持清洁干净;生、熟菜板(刀)要分开,不能混用;操作间每月彻底清理擦洗1次;餐具厨具不得外借。

  十四、餐厅保持整洁、干净,无灰尘、无污渍,清扫擦拭及时彻底,采取一切必要手段灭鼠灭蝇,保证餐厅始终达到卫生防疫部门的灭鼠灭蝇标准。

  十五、保证供餐服务时间。工作日内午餐应在12:00—13:00内保证供应,随到随吃。工作餐、招待餐制作应保证随叫随到。服务热情。从通知开始,保证招待餐2小时内、工作餐1小时内用餐。

  十六、维持就餐秩序。食堂工作人员有责任引导就餐者按先后顺序在窗口排队购饭。食堂工作人员应在供餐全部结束后就餐;遇有招待餐,应在客人全部离开后就餐。

  十七、做好防火防盗防毒工作。食堂无关人员严禁进入厨房及储藏室。食堂工作人员离开厨房前,必须将厨房各种食品放置好,关好门窗,检查各类电源开关、炉灶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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