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规章制度

时间:2022-12-03 09:57:55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车辆管理规章制度(合集15篇)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车辆管理规章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车辆管理规章制度(合集15篇)

车辆管理规章制度1

  1、总则

  1、1为加强工厂内(以下简称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厂内机动车辆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厂区范围内(含厂区外堆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作业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2、安全技术要求

  2、1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2、2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2、3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2、4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现象。

  2、5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和停机性能良好。

  2、6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

  2、7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2、8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2、9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2、10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2、11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拉杆等转向运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主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润滑良好。

  2、12车辆及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制动装置的各零部件应完好有效。

  2、13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2、14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2、15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2、16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

  2、17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2、18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2、19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噪声规定。

  2、20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

  2、21车辆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其技术性能要求。轮胎胎面的局部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2、22车辆同一轴上的轮胎应为相同的型号和花纹。车辆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

  2、23车辆的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断片和缺片现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须紧固。

  2、24减震器应工作正常。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弯曲,螺栓、铆钉不得缺少或松动。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

  2、25车辆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不得有异响、抖动和打滑现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2、26变速器应无裂纹,变速换挡灵活、轻便,自锁、互锁可靠,变速杆无变形。

  2、27传动轴万向节应无裂纹和变形,锁止齐全、可靠;传动平稳,在运转时,不发生震抖和异响。

  2、28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劳动条件。

  2、29车辆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须装设后视镜、刮水器。

  2、30燃油箱及燃油管路应坚固并有防护装置,防止由于振动、冲击而发生损坏及漏油现象。燃油箱与排气管的位置应相距300mm以上或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油箱应距裸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200mm以上。

  2、31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

  2、32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2、33各类厂内机动车辆还应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条件和要求。

  3、安全管理

  3、1用车单位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3、2公司、用车单位应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3、3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3、3、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3、3、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3、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3、3、4、车辆事故记录。

  3、4调度部、安全部负责本公司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监督检查。

  3、5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应由调度部及用车单位到所在地厂内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主管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使用。

  3、6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由管理部门统一设计、监制。

  3、7厂内机动车辆遇有过户、改装、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到所在地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3、8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由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发证。

  3、未经公司总经理批准(特殊情况除外),不得以车代步。私自以车代步者,加重处罚。

  4、安全技术检验

  4、1公司用车单位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

  4、2调度部、安全部在用车单位自检的基础上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度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由调度部、安全部限期整改,并予以复检。

  4、3厂内机动车辆修复、改装后必须向调度部申请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5、罚则

  5、1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调度部、安全部可视情节轻重,并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通报、停驾、停驶、罚款的处罚。

  5、2对在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检查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查处。

  6、附则

  6、1本规定由安全部负责监督实施。

  6、2用车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6、3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车辆管理规章制度2

  为切实加强乘车学生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乘务员、司机及学校的职责,确保学生乘车安全,保障学生接送工作有序、平稳地进行,特制订本制度。

  1.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生专用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学校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长任副组长,由一名中层干部(政教处处主任)具体负责。

  2.学校负责乘车学生的报名、审核、编排工作,协助公交公司办理好乘车证、签订《学生乘车协议》,每月对乘车学生集中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3.班主任要配合学校做好学生乘车费的收缴工作,有针对性地对本班乘车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让学生弄清乘车班次,准时乘车;听从安排,有序上车;车上安静,文明乘车;等车停稳,安全下车。

  4.学校负责把乘车站点和接送时间通知给乘车学生和学生家长,并安排好足够的人员维持乘车学生的上下车秩序,做好乘车学生的点名与交接工作。

  5.学校行政定时跟车,每周不少于2次。要关心校车工作,了解乘务员、站点、学生纪律及值日老师的情况;协调乘车学生家长的有关事宜,并将乘车家长的意见及时反馈给公交公司。

  6.学校定期召开乘车工作会议,共同探讨学生乘车管理问题,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7.学校重视乘车学生的纪律考评,每月一次,考核结果列入学生综合评定。学期末,学校对学生乘车情况进行总结,并评比表彰一批优秀乘车队员。

  8.学校加强与乘车学生家长联系,使家长明确监护人职责,配合学校做好乘车学生接送工作。

车辆管理规章制度3

  1、机动车的制动器、转向器、嗽叭、灯光、雨刷、后视镜必须保持齐全有效。

  2、牵引车和挂车的连接装置必须牢固,并应加挂保险链条。

  3、装载货物超高、超宽时,必须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4、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货物时,须获得安全管理部门批准,按指定路线行驶,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在厂内行驶时,主干道限速30公里/小时,其他道路限速20公里/小时。

  5、行驶中车辆不得无故紧急制动或突然停车,不得做“之”字型行驶。

  6、在进出厂房大门、停车场、倒车或拖带坏车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并加强了望,谨慎行驶。

车辆管理规章制度4

  1目的

  为使医院董事、总经理等高管人员使用的车辆(下简称“工作车辆”)以及公务车辆调配合理,使用安全、高效、节省,统一规范车辆管理流程,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下属各医院及筹备处的工作车辆与公务车辆的管理。

  3职责部门

  3、1医院车辆管理机构为院办(人事行政部),负责车辆调度、日常监督、维修保养等;

  3、2部门(科室)公务用车需由本部门(科室)负责人向车辆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3、3以上所称“车辆管理机构”下简称为“车管部门”。

  4要求

  4、1驾驶员任职要求

  4、1、1必须具有与所驾车型符合的驾驶证;

  4、1、2本地实际驾龄五年以上;

  4。1、3身体健康、40周岁以下(已婚人员优先);

  4、1、4素质好,为人忠厚;

  4、1、5无烟、酒、赌嗜好;

  4、1、6入职时须签劳动协议和担保协议书。

  4、2工作车辆、公务车辆使用要求

  4、2、1医院高管人员工作车辆及其它公务车辆均配置专职驾驶员;

  4、2、2禁止任何人员在工作时间及非工作时间用车不使用专职驾驶员而擅自驾车的行为;

  4、2、3公务车辆在工作时间及非工作时间因公用车,必须由部门(科室)负责人填写《公务用车申请单》,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4、2、4驾驶员凭《公务用车申请单》的有关项目内容履行职责。超路线、超项目、超时间时,用车人必须及时报告并事后在审批手续上补充说明;

  4、2、5车辆在节假日或每日下班收车时,必须停放在单位指定地点;

  4、2、6车辆钥匙及行驶证件统一由车管部门授权专职驾驶员保管。非经车管部门主管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持有或保管车辆钥匙或行驶证件。

  5原则及程序

  5、1用车原则

  5、1、1工作车辆根据领导上下班时间、工作时间内的公务情况,安排使用。当工作时间内无公务外出,医院因重要公务急需用车,而没有其他车辆可调配时,由车管部门负责人向工作车辆专用人报告后调配使用;

  5、1、2公务车辆在工作时间内由车管部门统一安排、调配;

  5、1、3医院领导因公外出或办理紧急重大事项用车优先。多位领导同时提出用车时,原则上按职级从大到小依次安排;

  5、1、4任何部门、任何人员因公外出没有公务车使用而必须搭乘出租车时,需经车管部门主管许可后方可报销交通费用;

  5、1、5非工作时间用车、因私用车、外单位借用车辆,由总经理(或授权车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5、2用车程序

  5、2、1各部门工作时间及其它时间因公务用车,应提前两小时填写《公务用车申请单》报车管部门后,统一由车管部门负责人调配出车;

  5、2、2驾驶员按照批准的《公务用车申请单》有关项目严格执行出车任务。

  6车辆管理

  6、1车管部门负责建立详实的车辆管理档案,按规定办理交纳有关费用,按规定审计车辆费用凭证;

  6、2坚持对每日用车情况的管理,掌握车辆的里程、油耗、维修、整洁保养等事项;

  6、3坚持对定点停放车辆,定点加油、维修的检查、监督、管理,发现异常予以纠正或处理;

  6、4坚持日常教育、督促驾驶员安全驾驶车辆;

  6、5车辆检修或维修费用在5000元/次以上,由总经理核准;车辆检修或维修费用在10000元/次以上的,由执行董事(或呈报董事长)核准;

  6、6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马上报告车管部门负责人及上级主管,车管部门应积极办理有关事故事宜。

  7罚责

  7、1不用驾驶员而擅自驾驶车辆,无论因公因私,无论任何职级,每发现(发生)一次,对当事人扣款100元;若发生交通事故,按事故所有费用扣罚当事人;若驾驶员同车同行而让他人驾驶的,驾驶员亦按本条规定处罚;

  7、2未办理出车手续而出车的,扣罚驾驶员100元/次;驾驶员擅自把车钥匙交他人驾驶的,

  按责任条款7、1处理;

  7、3非公务和非工作时间的私事用车,非经有权批准人同意而出车的,扣罚当事人100元/次。给与车辆钥匙者与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

  7、4酒后驾车或违章违规驾车,一经发现,扣罚当事人(驾驶员)1000元/次;发生交通事故由当事人(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7、5未按规定停放车辆的,扣罚驾驶员20元/次;车辆保养不善的,按造成损害程度由驾驶员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7、6对违反本规定第7条责任条款中的7.1、7.2、7.3、7.4任意一项,将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在医院或集团范围内给予处罚通报。发生交通事故时,同时解聘驾驶员。

  7、7以上责任扣款,在当月薪酬中兑现,举报人按扣款100%奖励(对举报人予以保密)。

  医院相关人员出现违反本规定未执行或难于执行处罚时,由总部人事行政部与财务部监督并强制执行。

  7、8驾驶员出车过程中因违反交通法规而被交警部门处以违章罚款时,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全部罚款费用。

车辆管理规章制度5

  (一)车辆的管理

  1、公司内交通车辆归口管理由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公司内一切机动车辆须经汽车车队验证、编号、登记后方可使用。

  2、对公司内机动车辆使用部门每月检查一次,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车辆检验,有交通管理部门发牌照的由交警部门检验,无牌照的由公司运输、安全和设备部门组织检验,并经常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车辆禁止行驶。无交警部门牌照的机动车辆禁止驶出公司。

  3、车辆安全装置务必齐全有效。机动车辆的操纵机构、制动机构、喇叭、灯光、雨刷和后视镜等务必齐备、灵敏、可靠和有效。经常持续良好的技术状态。

  (二)车辆的行驶

  1、一切车辆靠右行驶,互相礼让,不争道、不抢行,透过交叉路口、弯道、公司大门口应做到一看二慢三透过。

  2、让车与会车:货车让客车,大车让小车,拖拉机让汽车,非机动车让机动车,空车让装载车。

  3、公司区内机动车的行驶速度:大小客车、大小货车摩托车和拖拉机为10km/h,各种车辆出公司大门、倒车及出入厂区、厂房时不超过5km/h,车间内行驶速度为3km/h,有其它规定的,按规定行驶。

  4、公司内机动车行驶严禁超车,倒车时,驾驶员先查明状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必要时应有人在车后进行指挥。

  (三)车辆的停放

  1、公司生产区内一切车辆按指定位置或靠路边右侧依次停放。定点作业时,要在不妨碍通道的状况下进行。

  2、距交叉路口、弯道、公司大门15m内不准停车,消防栓前2m内不准停车,马路的中央不准停车。

  (四)机动车装载

  1、严禁人货混载,随车人员应坐在安全位置,驾驶室不得超载坐人,严禁爬车和跳车。

  2、车辆装载重量不得超过核定载重量。货物长度前后不得超过车身2m,小型车不得超过1m,超出部分不能触地。左右宽度各不得超过车厢10,高度从地面算起大型车不超过4m,小型车不超过2.5米。

  3、装卸时,车辆与堆放货物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m,驾驶室内不得有人,货物不准经过驾驶室的上方。

  4、多辆车同时进行装卸时,前后车的间距应不小于2m,横向两车栏板的间距不小于5m,车身后栏板与建筑物的间距应不小于0.5m。

  5、各种拖拉机、翻斗车、平板拖车、除驾驶室内允许定员坐人外,不准乘坐其它人员。

  (五)非机动车

  1、自行车要按指定地点停放,不准停放在车间、库房、值班室、办公室及有碍生产、影响交通的地方。

  2、非机动车辆装载货物时,手推车从地面起高度不超过1.6m,宽度不超过左右车轮10。

  (六)驾驶人员管理

  1、驾驶员务必持有经公安交警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的驾驶执照。

  2、驾驶员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和本管理制度,按交通标志行驶,并听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服从公司人力资源及行政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3、对持有驾驶证或操作证的人员,应按照规定时间参加安全学习,用心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并定期进行审核。

  4、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务必携带驾驶证或安全操作证。证件不得转借、涂改、伪造。

  5、不准驾驶机件失灵,违章装载的车辆不准超速行驶。

  6、驾驶中严禁吸烟、饮食和闲谈或做其它有碍安全行车的活动,不得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7、执行“三勤”、“三检”制度。

  8、严禁酒后驾驶。对迫使驾驶员违章行车者,驾驶员有权拒绝。(七)奖励和事故处理的规定

  1、对安全生产和预防交通事故发生、保养车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公司给予表扬和奖励。

  2、厂区内交通事故的处理,本着“四不放过”和“以责论处”的原则,发生事故后除按公司考核办法、考核外,还要对职责者视事故性质、情节轻重、损失程度,给予批准教育、行政处分或处以罚款。

  3、对公司内交通违章,无故造成车辆损坏者,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可根据违章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讨或罚款处理。

  4、车辆在公司外发生事故由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凡受交通管理部门给予不同形式的处罚者,公司不再重复处理。但重大事故公司可按公司规定给予职责者行政处分或赔偿经济损失。

  5、对公司内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报市劳动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会同处理。

  6、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应立即停车抢救受伤者,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公司外事故报市交通管理机关,公司内事故报公司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听侯处理,肇事潜逃者加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职责。

车辆管理规章制度6

  机动车辆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用车管理,确保行车安全,不断提高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真正做到"安全第一、优质服务、保证重点、节省高效",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局公用机动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主管部门领导具体管、办公室进行动态监督"的机动车辆管理责任机制和工作机制,把车辆管理纳入工作议事日程,把安全工作当做重中之重落到实处,不断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管理、检查、考核、追究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应按照本局的要求,全面加强对机动车辆的管理,真正实现"四个确保"、"四个做到"的目标,即:确保局领导办公用车,确保检验检疫业务用车,确保行政办公用车,确保局领导交办的临时公务用车;做到安全正点,做到服务热情,做到节省高效,做到各方满意。

  第五条机动车辆管理情况纳入目标考核体系之中。发生问题,除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置外,还要按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进行量化考核。

  第二章主管部门管理要求

  第六条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应对机动车辆重点加强以下方面的管理:

  (一)安全教育。

  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建全并有效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及时传达有关车辆安全方面的文件和指示,促使驾驶员不断强化纪律意识、质量意识、安全意识,做到懂法知规,并在确保安全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技术水平,服务水平,进而把涉及安全的各项工作抓实抓好。

  (二)年检。

  1、检查驾驶员是否有违章记录;

  2、身体健康状况是否符合要求;

  3、驾驶证的审核;

  4、行车执照的审核;

  5、其他内容。

  (三)换证。

  按车型和年限的要求及规定更换驾驶证。

  (四)车辆停放。

  严格执行车辆集中停放规定,采取动态方式检查车辆停放执行情况并做好记录。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批评和整改。

  (五)车辆购置。

  根据工作需要、车辆技术状况和有关车辆使用等规定,及时提出车辆购置计划。

  (六)车辆报废。

  根据车辆使用的年限、行驶里程、技术状况,按国家有关各类车辆报废规定,向局党组提出报废申请。

  (七)车辆保险。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资质较强、管理规范、服务到位、价格合理的选择要求,向分管局领导提出车辆保险计划,经局党组集体审定后实施。

  (八)车辆借用。

  未经局党组审批,不得将机动车辆借给外单位使用;未经分管领导同意,不得将机动车辆借给本局驾驶员以外的人员驾驶。违者一切后果自负,并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九)车辆转让。

  凡是纳入本局固定国有资产管理的所有机动车辆,严禁对外拍卖转让。确需拍卖转让的车辆,必须首先报告辽宁局机关车管部门,请示局领导同意后方可按照《拍卖转让程序》实施。拍卖转让时,必须组成拍卖领导小组,根据"公开、公正、透明、合理"的原则,按照《拍卖转让程序》实施。凡是被拍卖处理的车辆,必须和买方签定协议并收取一定押金,待买方办完所有相关手续后,方可解除协议、退还押金、交接放车。

  (十)事故处理。

  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应马上向交通部门、部门领导、分管局领导及保险公司通报情况。相关人员应及时到达现场,协助处理相关事宜。

  (十一)车辆维修。

  按照及时处置、保证质量、节省支出的原则和车辆维修的规定实施。

  (十二)建档存储。

  对本局使用的不同型号车辆建立事故档案、维修档案、技术档案、油料供给档案和用品更换档案等相关档案,掌握第一手资料,对车辆各方面状况做到胸中有数,使车辆管理工作逐步迈向规范化。

  第七条办公室及局指定的专项工作检查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机动车辆管理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分管领导及党组汇报。

  第八条对不认真履行管理、监督职责的部门和人员,视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惩处。

  第三章驾驶员的管理

  第九条驾驶员应严格执行下列管理规定:

  (一)时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二)积极参加政治、业务、安全、学习活动。

  (三)服从领导,执行命令,遵守纪律,坚守岗位。

  (四)认真搞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坚持搞好"例保",坚持"三检"制度,使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车辆正常使用。

  (五)建立驾驶员行车档案。

  (六)爱护车辆,保持车容整洁,随车工具和证件齐全有效。

  (七)讲究职业道德,做到安全、正点、热情、优质服务。

  (八)因事、因病请假或休假时,应将车辆停放到本局指定位置。

  第十条驾驶员应认真落实下列工作要求:

  (一)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岗位。

  (二)不私自出车。

  (三)不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四)不将车辆开回家停放。

  (五)不酒后开车和开"英雄车"、"堵气车"、"故障车"、"疲劳车"。

  (六)不违章行驶和隐瞒事故。

  (七)不讲不团结的话,做不团结的事。

  (八)不顶撞领导或消极怠工。

  (九)随车携带灭火器,每年检测一次,做到会使用会自救。

  (十)做到安全、正点、热情、车容整洁。

  第十一条聘用驾驶员应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聘用。

  1、遵守辽宁局及本局聘用临时工的管理规定;

  2、必须持有辖区派出所开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3、必须持有所需驾驶车型的驾驶证;

  4、必须有三年以上连续驾驶并无任何事故发生的驾龄;

  5、必须是自行负责"两种保险"的人员;

  6、拟聘用人员思想觉悟较高,个人修养较好,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7、年龄在25岁~45岁,身体健康人员;

  8、经局党组研究审定;

  9、对拟聘用人员,试用三个月后,签订一年劳务合同。

  10、拟聘用人员必须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交一万元人民币做风险金,待解除劳动合同时,本金与利息一并返给本人。

  (二)聘用期管理。

  1、组织被聘用人员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技术水平;

  2、要求被聘用人员认真学习交通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懂法知规,行车安全观念不断增强;

  3、对被聘用人员在工作上严格管理,思想上严格要求,在生活上予以关心;

  4、督促聘用工克服临时思想,积极要求上进,确保驾驶业务精益求精,行车安全常抓不懈,服务态度好中求佳;

  5、对违反有关规章制度而屡教不改者,或在社会上违法违纪者解除劳动合同、

  6、对发生交通事故,按不同责任、不同情节给予教育、罚款、赔偿、解聘处理。

  第十二条对驾驶员的奖惩按照本局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及《事故处理罚款规定》等要求执行。

  第四章公务用车管理

  第十三条公务用车实行用车申请和审批制度。机动车辆主管部门按照用车申请派车,并做到"四个确保"。

  第十四条用车人在使用车辆前,应填写公务用车申请/审批单,由所在部门领导签批后提交车辆主管部门领导(未在本局时,可提交主管局长)批准并由用车申请人执单。填写公务用车申请/审批单时,应详细填写用车事由、出车地点、申请时间、审批时间、出车时间、回局时间等信息。用车结束后,用车人对车辆调度、车辆服务等内容填写评价意见并将用车申请/审批单送交办公室存档。存档的申请/审批单作为目标管理考核的依据。

  第十五条驾驶员必须按公务用车申请/审批单规定的时间、任务、路线及时出车并安全行驶,对未经批准私自出车或擅自改变车辆用途、行车路线和地点的,视情况给予处罚。对车辆使用人实际用车与申请/审批单不符的,驾驶员有权拒绝行车。

  第十六条驾驶员须经常对车辆的安全状况、技术状况等影响安全行驶的项目进行检查。长途行驶前,必须提前一天对车辆情况进行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行车安全。检查、维护、维修等情况要形成相关记录。

  第十七条上班期间、下班后、节假日和公休日期间,驾驶员要严格执行机动车辆集中停放规定,车辆按指定地点停放。

  第十八条原则上禁止因私使用本局车辆。特殊情况下,非公务用车以及节假日和公休日期间公务用车,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填写临时用车申请/审批单并经一把手批准后方可出车。

  第十九条原则上禁止本局非专职驾驶员驾驶本局车辆。特殊情况下,须由主管局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严禁本局局领导驾驶公用机动车辆。

  第五章车辆的维修和保养

  第二十一条车辆发生故障或需维修保养时,驾驶员须向车辆主管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提交分管局长审定后报一把手审批。一把手按照重大事项财务支出管理制度的要求自行或者召开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在外地执行公务时,车辆发生故障需要维修时,驾驶员须按照程序汇报请示,并按照领导指示意见处理。请示及处理情况须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

  第二十三条车辆主管部门按照经领导批复的车辆维修意见对车辆及时进行维修。

  第二十四条所有车辆一律到经本局审定的定点修理厂或者维修中心进行修理。

  第二十五条车辆主管部门负责对维修车辆进行检查验收,确保车辆维修项目按照本局要求完成,并在认真核对厂方修理单上的工时、配件等无误后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维修费用的结算按照本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的补充规定》实施。

  第六章燃料供应

  第二十七条公务用车加油可根据燃料市场的总体情况,采取持专用加油本或现金加油的办法加油,并确保燃料的质量和行车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驾驶员应建立公用车辆加油记录本,详细记载加油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报销时,应持加油发票、加油记录本、专用加油本等进行签批和报销。

  第三十条车辆主管部门每月对车辆行车里程和耗油量进行统计核算,报分管局领导审核。

  第七章车辆集中停放

  第三十一条本局所有公用机动车辆均应按照指定位置进行集中停放。公用车辆管理和监督部门应加大管理和监督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报告。

  第三十二条当天下班后,驾驶员应对车辆集中停放情况予以准确记录。

  第三十三条公休日以及节假日前,车辆管理和监督部门应共同封车,填写封车记录,详细记录封车时间、封车地点以及当时里程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公休日以及节假日期间因公务原因需要使用车辆的,需填写临时用车申请/审批单并经一把手批准后方可出车。

  第三十五条开放车辆时,应由车辆管理和监督部门共同进行验证,并填写车辆开放记录。

  第八章交通事故处理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公务用车发生责任事故,取消驾驶员及车辆主管部门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并依据交通部门的裁决,扣发驾驶员当年目标管理奖10—50%。造成人员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扣发驾驶员全年目标管理奖,在职驾驶员取消驾驶资格,聘用驾驶员作解聘处理。

  第三十七条未经局领导批准驾驶公用车辆办理私事发生责任事故,取消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领导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并扣发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主管部门领导及驾驶员当年目标管理奖,同时追究行政责任,驾驶员个人按交通部门的裁决承担事故的责任和全部费用。在职驾驶员取消驾驶资格,聘用驾驶员作解聘处理。

  第三十八条车辆发生"独立"事故发生后,在没有交通部门裁决情况下,可按照所承保的保险公司的裁决和现实情况按照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酌情处理。

  第三十九条处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违反规定驾驶工尺发生事故,按照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承担行政及经济责任,并按照辽宁局的规定给予降职处分。

  第四十条对所扣发的资金,由本局办公室保管,并登记造册,作为车辆管理和奖励基金使用。

  第四十一条发生重大事故后,实行第一时间逐级报告制度,做到始有报告,终有结论,并提出整改意见,制定整改措施。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辽宁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局工作质量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车辆管理规章制度7

  为积极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卫生部《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定期或不定期对全院医师、护师、药师进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相关知识培训。内容包括《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及医保、新农合补助药品的实际应用方法。

  二、做好基本药物目录的遴选、采购、配送工作。医院临床应用的基本药物全部从吉林省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平台采购,由市卫生局指定配送企业负责配送,并做好基本药物的入库验收、在库养护。

  三、按照国家相关基本药物价格政策,严格执行药物的零差率销售制度。

  四、鼓励临床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截止到20xx年末,院内所有经营的药品均为国家基本药物和吉林省增补药物品种。

  五、临床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发挥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为药物治疗的合理、安全、有效提供有效保障。

  六、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和合理用药督导小组要加强对医院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的监测与评价,定期(至少每月一次)抽调处方和医嘱对基本药物的应用进行点评。对使用比例不达标的科室和严重不合理用药的医师进行通报批评,并由业务院长对医师和科主任进行诫勉谈话。

  七、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各临床医师和药房工作人员要对基本药物在应用过程中产生的不良反应及时报告。要加强基本药物进货、验收、储存、调配等环节的监管,加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保证基本药物质量和用药安全。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是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有效途径。全体医务人员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扎实推进,确保目标任务的`实现。

  (二)加强协调配合。要主动作为,自觉把各项配套措施及时落实到位,动态跟踪制度实施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建立各环节配套衔接、有效运转的合理机制,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取得实效,人民群众得到实惠。

  (三)强化监督评估。各科室要按职责认真做好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的培训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工作。要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制度,加强信息收集汇总培训指导,保证上报的监测评价数据科学准确。对在贯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中违反政策规定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强化政策宣传。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类媒体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政策,普及基本药物知识,转变不合理用药习惯,正确引导群众合理用药、科学用药、安全用药。

车辆管理规章制度8

  1、每个收款点应视收款频率需要,设1—2本发票,连号使用,交班须书面签字验收。

  2、每一笔营业收入都须开具一张对应的发票,禁止有收入不开发票和无实际收入开发票。

  3、发票用完由当班收款员向领班领用,领用时要确认发票的名称、号码、经办人,连号记录发票使用的日期、号码、使用人。

  4、各收款点的发票应有交接手续,记录发票领用的日期、号码、经办人,连号记录发票使用的日期、号码、使用人。

  5、发票未经批准只能用于本营业场所,由收款员专人开具(打印),连号使用,不得移作它用。发票应存于适当的位置,不得缺少、乱涂乱画或更改。

  6、收款员应根据营业日报或收款明细表核对所使用的全部发票的号码或张数,正确无误后,方可交班。否则,应查明原因,写书面报告,等候处理。

  7、发票开具的要素:客户、日期、消费、单价、金额、收款员签章、收款专用章。当手工书写时,金额大写须同时齐全,不得更改;挂账时,请客人签名、写房号,并盖"附件"章,不得随意减免手续。

  8、已打印或开具的发票不能更改,经签批(有权批准)一律冲红字或补开发票调整,并写明原因。

  9、已发生错误的发票要作废,应财务经理和当班服务员签字证明。收款员应本着节约原则,尽量避免作废发票。

  10、收款员应妥善保存发票,避免造成不良后果。一旦遗失发票,应立即上报,并写出书面报告等候处理。

  11、使用中若发现由于印刷、包装等原因造成的错误发票,不得擅自丢弃或处理,应及时上报等候处理。

  12、收款办公室设专柜、专人、负责发票的申领、保管、发放、核销、并随时盘存核查记录,发现问题查明原因,及时纠正。

  13、发票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本规定与国家规定有抵触的,应随时更改。

车辆管理规章制度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车公营的管理,保证正常的生产秩序,使车辆运行有章可循,维护企业信誉,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公司所属公营车队及相关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调度纪律

  第三条各公营车队应配备专(兼)职公营车辆调度员。应班驾驶员应提前30分钟凭安检合格证、驾驶员上岗证,经调度核实后发放牌证。

  第四条车辆在始发站不能正常应班的,驾驶员须及时报告,经车队确认同意后,另行安排车辆顶班。

  第五条节假日、客流高峰加班及上级指定的特定运输任务,驾驶员必须服从调度员的统一调度,

  第六条驾驶员不得私自驾车外出或停放。

  第七条完成当日行车任务后,应向公营车队汇报车辆运行情况,交回三联单、牌证及其他交接工作,并完成车辆的清洁工作后按指定地方停放车辆。

  第三章运行规定

  第八条车辆必须按规定悬挂客运班线牌,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客运附加费缴讫证、运管费缴讫证、养路费缴讫证、行驶证以及其他各种证件,否则,被查处的罚款和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九条车辆应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营运,不得脱班、蹋班。

  第十条运行途中如遇路阻又不能接驳,确需绕道运行的,应及时向公营车队汇报,车队接到汇报后,应及时做好运力调整及班次时间安排。

  第十一条车辆接驳及费用结算:车辆在运行途中确因抛锚、路阻、肇事无法继续运行时,除驾驶员必须就近电告应班站外,同时所有车辆必须无条件接驳。

  1、共营线路车辆顺路捎带的,一律不实行结算。

  2、接驳手续的办理:另派车接驳的,在接驳现场由被接驳司机写出地点、时间、车号、载客情况便条、交接驳车司机带回车队填开接驳清单作为结算依据。共营线路车辆实行互相对驳的,由双方司机在对方三联单上签注接驳地点和时间作为计算班次的依据。

  第十二条蹋压班的处理:公营车队从事快班工作全体人员应切实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确保正班正点运行。

  凡驾驶员不服从调度安排或无故蹋压班的,按该班单边全程80实载率予以赔偿,第二次予以解聘。

  第十三条严禁中途上客或装运行包;严禁以车谋私;严禁工作人员的亲属、朋友无票或持无效票乘车;严禁内部员工无票乘车。

  第十四条驾驶员不得以节约燃油而降低服务质量。

  第四章牌证管理

  第十五条班线牌、进站(证)等牌证由公营车队调度员负责日常保管、发放。

  第十六条当班驾驶员按规定的调度室报班时领取班线牌、进站卡(证)等牌证;向车队申领车辆行驶证、规费缴讫证及加油专用本,当次(天)任务完成后或应及时交回,并实行签字制度,无论是向调度室领取牌、证还是向车(分)队领取的证件,在车辆运行时,驾驶员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因驾驶员的原因造成班车误点、脱班、停班的,每次扣罚信誉质量保证金500元,并按该班次全额收入的80补偿。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款,经查证属实,第一次扣罚信誉质量保证金200元,第二次扣罚20__元。若造成了损失,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款,经查证属实,按实际收入票价3-5倍扣罚信誉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款,经查证属实,第一次扣罚信誉质量保证金500元,第二次予以解聘。

  第二十一条驾驶员不服从调度室的统一调度,第一次扣罚信誉质量保证金1000元,第二次予以解聘。

  第二十二条不按规定行车路线行驶或私自改变运行线路的,每次扣罚信誉质量保证金1000元,并可视情予以解聘处理。

  第二十三条凡未及时报告导致塌班的按塌班论处,或拒绝接驳的,扣罚责任人信誉质量保证金20__元,并予以解聘。

  第二十四条营运牌、证遗失、被盗,责任人应无条件承担所有补办费用,另扣罚责任人信誉质量保证金1000元。

  第二十五条因驾驶员原因造成旅客投诉或报纸、电台、电视台公开批评的,扣罚信誉质量保证金1000元,并视情给予解聘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因车队、车站及调度管理人员失职造成驾、乘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造成的损失及处罚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处罚,由公司运输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进行处罚,罚款全额上交公司。

  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与修改权属公司,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车辆管理规章制度10

  一、总则

  (一)目的:为了加强公司车辆管理,确保车辆的有效运作,更好地为公司各部门服务,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车辆。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专职驾驶员及因公务使用车辆的持有中华人民与国正式驾驶执照的员工。

  二、驾驶员管理

  1、公司行政部建立驾驶员档案,凡本公司的驾驶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与国正式驾驶执照。凡遗失车辆各种证件(含驾驶证照、行驶证照),致使公司车辆不能正常营运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2、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本公司其她相关的规章制度。驾驶员必须具备高度的事业心、敬业精神、良好的职业道德与热情为公司服务的精神。

  3、驾驶员出车在外必须随时与公司保持联系,第一时间回复公司的任何联系,并随时注意自身通讯设备的正常使用。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设法通知行政部人员,并说明原因。如果由于驾驶员疏忽大意造成长时间与公司失去联系者,所发生的一系列事件由驾驶员承担。

  4、驾驶员未经批准,不得私自用车,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随便交给她人驾驶或练习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车辆学开车。

  5、驾驶员要服从公司合理的工作安排,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如有特殊情况不适合驾驶车辆的,必须提前向行政部作出说明。

车辆管理规章制度11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校内机动车辆及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预防和减少校内交通事故,维护校园秩序,保护师生员工生命安全,保持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按照《唐山市学校校园机动车辆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车辆制度。

  第一条:本校教职工私家机动车辆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遵规泊车。严禁学生驾驶机动车辆到校。

  第二条:未经学校许可,非本校机动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学校。

  第三条:校内行人享有优先通行权。任何时间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均应当主动避让行人,不得抢行,在学校内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禁止鸣笛。

  第四条:教职工驾驶的机动车辆进出学校,应避开学生上下学高峰时段。已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在学生课间活动时间、学生上下学高峰时段,不允许发动行驶。

  第五条:教职工驾驶机动车辆进入校园,一定按规定在指定区域停放,不得妨碍学校教育教学等活动。

  第五条:严禁在学校内进行机动车驾驶训练和试车、练车,不得在校园内洗车。

  第六条在校内从事各类施工、作业需进出校园的工作车辆,经允许进入校园时,一定按指定时间、指定路线进出校园。

  第七条:外来车辆未经允许禁止进入校园,经允许进入校园时必须减速,按要求在指定地方停放。

  第八条:因不执行学校管理制度,发生学校内交通事故的,一切责任由责任人自己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学校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车辆管理规章制度12

  一,车辆选购管理制度

  1,选购车辆时应根据当地运输市场状况和使用条件进行选型论证,重点考察车辆的适应性,可靠性,经济性,环保性及维修方便性,选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车辆发展规则,满足实际需求的车辆。

  2,选购的车辆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的要求。

  3,选购车辆时,优先选择交通部对社会发布的推荐车型。

  二,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和定期报告制度

  1,出厂新车投入使用前,建立车辆技术档案。

  2,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营运客车等级核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3,妥善保管车辆技术档案。相关内容的记载及时,完整准确。

  4,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总程修理,整车修理情况,每季度向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一次,车辆事故情况每月报告一次。

  5,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完整移交车辆技术档案。

  三,车辆维护制度

  1,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

  2,日常维护是以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为作业中心内容的车辆维护作业。

  3,一级维护是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作等安全部件的车辆维护作业。

  4,二级维护是除进行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转向节,转向摇臂,制动蹄片,悬架等经过一定时间使用容易面磨损或变形的安全部件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检查调整发动机工作状况和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等的车辆维护作业。

  5,按规定进行车辆维护。二级维护按期执行。维护作业项目符合(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或原厂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无漏项或减项作业,符合技术要求。

  6,车辆二级维护应在道路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具有整车维修能力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车辆维护作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护作业时应在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

  7,车辆维护按行驶间隔里程进行。

  8,日常维护是在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进行。一级维护是车辆每运行2—3千千米进行一次。二级维护是车辆每运行1.4-1.7万千米进行一次。

  9,对不便于按行驶间隔里程进行二级维护的车辆,按下列间隔时间进行二级维护:客车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车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不超过4个月:道路普通货运车辆等其他道路运输车辆不超过5个月进口及特种车辆按出厂说明书的规定执行,无出常说明书的,按上述行驶间隔里程或时间进行。

  10,车辆维护实行合同制,承、托修双方应签订维修合同,实行二级维护竣工检测、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证期制度。

  11,道路运输车辆经封存后启封使用时,进行必要的维护。封存3个月以上启封使用时进行二级维护。

  四,车辆检测制度

  1,按规定对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应到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委托,符合《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799)等标准规定规定的检测站进行。

  2,到具备条件的A级监测站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

  3,车辆二级维护、总成修理等进行竣工检验时,到具备条件的A级或B级监测站进行检测。

  4,车辆检测结果报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五,车辆定期例行检查制度

  1,对车辆进行技术状况例行检查(简称“例检”),掌握车辆技术状况变化情况,及时消除故障隐患。

  2,“例检”一般应5-8天、或车辆进行1-1.5千千米进行一次,检查内容以日常维护内容为主,重点对有关安全部位进行检查。

  3,例检”由企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负责执行。

  六、车辆换季维护制度

  1、车辆进行换机维护工作。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冬季应采取预热、保温、防冻、防滑措施;夏季应采取降温、防爆、放气组等措施

  2、换季维护结合二级维护进行,换用冬、夏季润滑油(脂),检查、调整油、电路等。

  七、车辆报废更新制度

  1、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原则,节能降耗、保护环境,按照国家车辆报废更新规定、标准,及时报废更新车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和技术水平的先进性。

  2、车辆经长期使用,车型老旧,性能低劣,继续使用不经济、不安全的应予以报废、更新。报废更新车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八、车辆出入库(站)检验制度

  1、出入库检验员负责对出入库车辆进行检验,对合格车辆签发合格证,合格证由检验员签发并署名,谁签发谁负责。

  2、对车辆出入库检验中发现的故障,及时安排维修,做好维修记录。维修竣工重新检验合格后,签发合格证。

  九、节能管理制度

  1、加强节能管理、统计等工作,逐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2、加强对驾驶员队伍的节能降耗培训,建立节能降耗机制,定期开展节能比武等活动,提高驾驶队伍的技术业务素质。

  3、实行定车型定线路油耗考核奖励机制,提高驾驶人员节油的自觉性。

  4、积极选用和推广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装备,提高节能技术水平。

  5、选用和推广乙醇汽油、液化汽体、电动汽车等替代能源车辆或发动机。

  十、轮胎使用管理制度

  1、加强轮胎管理。及时总结推广减少轮胎消耗、降低成本、保护环境以及确保行车安全的先进经验。

  2、健全轮胎入库、领用、核发、报废管理制度。在用轮胎(含周轮胎)有专人管理,建有轮胎卡片,定车使用,及时记录换装日期、实行行驶里程等。

  3、车辆二级维护时采用循环换位或交叉换位法进行轮胎换位。采用专用工具拆装轮胎,按工艺要求和技术条件进行检查和维护。同一轴上配装统一规定、尺寸、花纹、成色、帘线层数的轮胎。

  4、各类轮胎按标准气压充气,并经常保持。冲入的空气不得含有水分和油液等杂质。

  5、定期检查车辆的前轮定位、轮毂轴承松紧度、左右轴距、轮胎与翼板间的距离和车身地板间的距离,以及胎面的磨损成度和胎体的技术状况、轮辋情况等,保持技术状况良好。

  6、组织有关人员对早期损坏的轮胎进行分析研究,查出原因,分清责任及时采取措施。

车辆管理规章制度13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道路运输企业是否使用交通运输部公告的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系统平台是否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二)监控平台是否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是否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是否建立或者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高于90%;

  (三)是否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现场检查:各级运管机构要在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重点经营场所开展日常性的执法活动;

  (二)定期检查:配发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年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审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证明》、《车辆营运证》等到期换证;

  (三)根据需要开展暗访和第三方检查;

  (四)举报投诉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查看有关道路运输证件;

  (三)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四)检查相关动态监督管理台账;

  (五)收存车载终端安装证明。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监督检查的检查记录应当存入经营业户档案。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社会个人或者组织举报的未接入符合标准的、通过省运管局备案的平台,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三)对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进行监督检查必须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

  (四)运管工作人员检查时必须出示有关证件,应当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暗查时除外)。应注意仪容仪表,言行举止得体、文明,使用执法规范用语,礼貌待人。

  (五)运管工作人员对依法查阅、复制的材料或者被检查人报送(提供)的材料中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等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不得泄露。

  (六)运管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不得防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检查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人和被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被查人或者见证人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八)被查人有违法、违章行为或者未按承诺的条件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的,运管工作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且应对执行(改正)情况进行跟踪:

  1.违法、违章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决定。

  2.未按要求配备安全监管人员、履行监管责任的,应当责令限期(立即)改正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3.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度低于90%的,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并责令整改;

  (二)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

  (三)不予审验《道路运输证》;

  (四)罚款;

  (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X有限公司

  XX年XX月

车辆管理规章制度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管理车辆,合理使用车辆,节约费用开支,最大限度地发挥车辆的使用效益,以适应公司公务用车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车辆系公司管理的公务车辆。

  第二章 车辆管理与使用

  第三条 公司车辆由综合管理处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并实行“一人一车制”。车钥匙统一放在综合管理处。任何人不得直接指定驾驶员或私自利用备用钥匙出车。

  第四条 车辆的附带资料,除行驶证、保险卡、附加税告知证由驾驶员随车携带外,其余均由综合管理处统一保管。随车携带资料由车辆责任人保管,不得遗失。如车辆交接或移转时应办理移交手续,随车携带资料一并移交。

  第五条 本公司人员因公外出需要用车时,应填写经部门负责人核准的《车辆使用申请单》报综合管理处,综合管理处将根据公务的重要性安排车辆。未办理申请的,综合管理处不予安排。

  第六条 每辆车内均设有《车辆使用记录表》,供驾驶员记录车辆使用详细情况,驾驶员应认真填写,并于每月1日将《车辆使用记录表》报综合管理处。

  第七条 车辆应由专职驾驶员驾驶(除公司许可自驾者外)。驾驶前驾驶员必须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水箱、油量、机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

  第八条 车辆在行驶途中应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安全。

  第九条 驾驶员不得将公务车开回家,不得公车私用或将车擅自借给他人驾驶。

  第十条 出车期间,车辆应停放在安全位置。晚上车辆驶回后应停放在公司指定场所。

  第十一条 驾驶员出车的(除出差一天以上),必须当天把车辆开回公司车辆停靠地。

  第三章 车辆维修保养

  第十二条 车辆的维修、保养由公司统一安排。未经许可,驾驶员不得私自将车辆送到修理厂修理、保养,否则费用自理。

  第十三条 需要维修、保养的车辆,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综合管理处审核批准后在公司指定的地点进行。维修保养费用由驾驶员申请,维修保养后凭有效单据报销。

  第十四条 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它耗损急需修复或更换零件时,应向综合管理处汇报并请求批示。事后再补办申请手续。

  第四章 车辆违规与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 未经许可将车辆借予他人驾驶以致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所发生的罚款及责任由责任驾驶员自行负责。

  第十六条 各种车辆如在公务中发生车祸,除及时报案外,还应即刻与公司综合管理处联系。综合管理处除即刻派员前往处理外,还应即刻通知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

  第十七条 驾驶员因超速、超载、任意停车及其他违反交通规则行为所发生的一切罚款和费用由驾驶员自行负责。特殊情况需报销的,驾驶员应写书面情况说明并由用车人证明,报经总经理特批。

  第五章 驾驶员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驾驶员应绝对服从公司领导和综合管理处的管理,认真、热情地做好公司领导和各部门及公司客人的安全驾驶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因公司需要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用车的,驾驶员不得无故推诿。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应遵守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如在唐山本地出车不能及时赶回公司签到、签退的,应及时告知部门负责人,否则按违反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处理。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必须保持通讯畅通,凡享受公司手机费补贴者必须24小时开机,否则取消手机费补贴。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若有私自出车、公车私用、公车出借等行为,经教育不改者,予以除名。

  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应保持清洁的车内卫生,禁止车内吸烟。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保持服装的整洁卫生。

车辆管理规章制度15

  一、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二、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三、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等。

  四、自觉接受各级质监部门对本单位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监督检查。

  五、在用、新增或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应及时到所在地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检验机构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使用。

  六、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由质检总局统一设计、监制。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由设区质监安全监察部门组织考核、发证。

  七、厂内机动车辆遇有过户、改装、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到所在地质监安全监察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八、每年对在用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安全定期检验。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定期自行检查,如有异常,应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使用。

  九、厂内机动车辆司机应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1、组织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关于厂内机动车辆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2、全面负责本单位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管理工作。

  3、建立本单位厂内机动车辆管理体系,制定规章制度并经常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4、制定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计划和修理改造方案,并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5、经常深入现场,查看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状况。

  6、组织厂内机动车辆事故调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7、组织做好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厂内机动车辆技术档案。

  8、抓好操作人员、检修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操作人员、检修人员的技术素质。

  1、认真执行厂内机动车辆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

  2、精心操作,防止超速、超长、超高、超载运行,如实填写运行记录。

  3、经常检查安全附件的灵活性和可靠性。

  4、按时定点,定线巡回检查。

  5、认真做好厂内机动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车辆在检验有效期内,同时保证车辆完好。

  6、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位、脱岗,不做与岗位无关的事情。

  7、努力学习操作技术和安全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

  8、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厂内机动车辆操作证才能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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